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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西宁市食品药品领域信用“红黑名单”发布和联合奖惩制度实施细则

发布时间: 2018-03-15 18:04:51

为强化食品药品安全监管,推进诚信体系建设,促进企业依法守信,保障食品药品质量安全,根据《食品安全法》、《药品管理法》和《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关于推进食品药品安全信用体系建设的指导意见》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建立健全西宁市食品药品生产经营主体安全信用体系,强化食品药品生产经营主体诚信自律意识和质量安全主体责任,规范食品药品生产经营主体行为。遵循“信用分级、监管分类”的基本思路,突出重点、有序有效推进,提高食品药品监管效能,防范食品药品安全事故发生。加强信用信息公开和共享,依法依规运用信用激励和约束手段,构建政府、社会共同参与的跨地区、跨部门、跨领域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机制,促进市场主体依法诚信经营,维护市场正常秩序,营造诚信社会环境。

二、基本原则

(一)褒扬诚信,惩戒失信。充分运用信用激励和约束手段,加大对诚信主体激励和对严重失信主体惩戒力度。

(二)部门联动,社会协同。通过信用信息公开和共享,建立跨地区、跨部门、跨领域的联合激励与惩戒机制,形成政府部门协同联动、行业组织自律管理、信用服务机构积极参与、社会舆论广泛监督的共同治理格局。

(三)依法依规,保护权益。严格依照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科学界定守信和失信行为,开展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

(四)突出重点,统筹推进。坚持问题导向,着力解决当前食品药品生产经营领域企业及个人失信问题。

三、红黑名单范围与标准

(一)诚信红名单范围与标准

食品药品生产经营者或责任人员遵纪守法、合法经营、恪守社会公德,连续两年无不良信用记录,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择优列入红名单。

1. 食品药品生产经营者因为诚信守法受到政府或有关部门表彰的;

2. 食品药品生产经营者在行业内做出突出贡献的;

3. 其他可以纳入红名单的情形。

(二) 失信黑名单范围与标准

1.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受到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撤销批准证明文件及其他严重行政处罚的生产经营者和责任人员;

2. 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行政许可,或者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受到行政处罚的行政许可申请人或被许可人;

3. 在行政处罚案件查办过程中,伪造或者故意破坏现场,转移、隐匿、伪造或者销毁有关证据资料,拒绝、逃避监督检查或者拒绝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擅自动用查封扣押物品的生产经营者和责任人员;

4. 不按照法定要求从事生产经营,造成严重后果,受到行政处罚的食品、药品、医疗器械生产经营者和责任人员;

5. 在一年内累计三次因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受到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以外处罚的食品、药品、医疗器械生产经营者;

6.发布食品、药品、保健食品、化妆品、医疗器械违法广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查处,情节严重,建议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纳入黑名单的人员;

7. 受到行政处罚,在法律规定期限内不得从事食品药品生产经营活动的食品药品生产经营者和责任人员;

8. 因食品药品安全违法犯罪行为受到刑事处罚的食品药品生产经营者和责任人员;

9. 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生产经营者和责任人员;

10. 其他应当纳入黑名单的情形。

四、红黑名单发布内容与期限

(一)“红名单”发布内容及期限

1.发布信息应包括:生产经营者的名称、地址及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主要诚信行为,表彰依据等。

2.发布期限:食品药品安全诚信“红名单”发布的期限为一年。发布期限内发生违法违规行为的,由发布单位撤销其红名单资格并对外发布;无违法违规行为的,发布期限届满后,停止相关信息公布。

(二)“黑名单”发布内容及期限

1. 发布信息应包括:

(1)违法生产经营者的名称、地址及法定代表人姓名,主要违法违规行为、处罚依据、处罚结果等;

(2)责任人员的姓名、职务、身份证号,主要违法违规行为、处罚依据、处罚结果以及法律法规禁止生产经营者、责任人员从事相关活动的期限;

(3)涉案产品相关信息,包括产品名称、批次、标识、批准文号、生产许可证号等。

2. 发布期限:生产经营者“黑名单”发布的期限,应当与其被采取行为限制措施的期限一致。法律、法规未规定行为限制措施期限的,发布期限为一年,发布期限自发布之日起计算。在曝光期内,失信主体如积极纠错,挽回社会影响并取得较大成效,可向发布单位提出书面申请,发布单位认可后,可提前停止有关信息曝光活动。

五、惩戒及激励

(一)对纳入“红名单”的企业的激励措施

1. 除投诉举报、监督抽样、专项检查等外,可减少日常监督检查频次;

2. 优先纳入诚信企业等评先选优的推荐单位,并作为食品药品生产经营安全政策法规宣传、业务指导服务、政策扶持等优先服务对象。

3.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激励扶持措施。

(二)对纳入“黑名单”的生产经营者的惩戒措施:

1. 记入监管信用档案,并采取增加检查和抽验频次等措施,实施重点监管。

2.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责令被纳入“黑名单”的生产经营者定期或不定期报告安全管理情况。

3. 因食品安全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终身不得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管理工作,也不得担任食品生产经营企业食品安全管理人员。

4. 列入黑名单的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负责人,三年内不得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期限届满后,应当将其从黑名单中移除。

5. 被纳入生产经营者“黑名单”的生产经营者及其责任人员,再次发生违法违规行为的,依法从重处罚。

六、组织领导与信息发布

(一)组织领导。为加强对信用体系建设工作的组织领导,成立市局食品药品安全信用体系领导小组,由安建忠同志任组长,各副局长任副组长,各处室负责人为成员,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稽查局,魏满才任办公室主任,负责食药安全信用体系建设的日常工作。

(二)信息发布。局各业务处室(稽查局)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生效后十五个工作日内,将企业信息报局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合议,合议后由领导小组办公室通过局网站、微信公众号对外发布,并在5个工作日内提供给市公共信用信息共享交换平台。

来源:信用中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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