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近日制定了《实施协同监管和联合惩戒措施暂行办法》,对失信市场主体及其法定代表人、有关责任人,在委内职能机构实施协同监管和联合惩戒措施。
《暂行办法》规定,市场监管部门依职权对被依法施以行政处罚、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标记为经营异常状态及列入严重违法企业名单的市场主体及其法定代表人、有关责任人实施协同监管和联合惩戒。协同监管是指委内职能机构查处当事人违法违规行为的过程中,需要其他职能机构配合实施相关行政处罚措施或者依法对相关当事人加强监管。联合惩戒是指委内职能机构对当事人违法违规信息进行记录,其他职能机构在日常履职过程中根据信息记录对当事人行政备案、行政许可、行政确认、行政给付等行为实施相应限制。
《暂行办法》规定,协同监管和联合惩戒工作实施目录管理。目录包括信息产生机构、监管惩戒措施实施条件、措施实施机构、措施内容、法律依据等。企业经营异常名录、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药品安全黑名单等名单管理制度纳入协同监管和联合惩戒措施目录。各职能处室、院、所、中心及稽查总队应当依职能分工对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进行梳理,汇总形成协同监管和联合惩戒内容目录。各机构应按照目录中规定的职责、内容和条件,依法定程序对当事人实施协同监管和联合惩戒。
《暂行办法》规定,各机构在执法活动中,发生目录规定的情形,应当于5个工作日内将协同监管和联合惩戒信息递送到措施实施机构。措施实施机构收到协同监管和联合惩戒信息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作出处理,实施行政检查、行政强制、行政处罚、资格限制等措施。收到惩戒信息的措施实施机构应将信息录入数据库,在实施行政许可、行政确认、行政给付等行政行为时,根据信息对当事人进行相应限制惩戒。
来源:信用中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