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各相关部门:
为认真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九大精神,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年) 的通知》(国发[2014] 21号)、《国务院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6] 33 号)等关于“褒扬诚信、惩戒失信”的总体要求,加快推进湘潭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建立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机制,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国家发改委等部门发布的守信联合激励、失信联合惩戒合作备忘录梳理形成了《湘潭市守信联合激励措施清单》和《湘潭市失信联合惩戒措施清单》(以下简称《激励清单》、《惩戒清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落实。
一、制订依据
(一)《激励清单》制订依据
市信用办根据《关于对纳税信用A级纳税人实施联合激励措施的合作备忘录》(发改财金[2016]1467 号)、《关于实施优秀青年志愿者守信联合激励加快推进青年信用体系建设的行动计划》(发改财金[2016] 2012 号)、《关于对海关高级认证企业实施联合激励的合作备忘录》(发改财金[2016] 2190 号)、《关于在电子认证服务行业实施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发改财金〔2017〕844号)中的联合激励措施梳理形成《激励清单》。
(二)《惩戒清单》制订依据
市信用办根据《失信企业协同监管和联合惩戒合作备忘录》(发改财金[2015] 2045 号)、《关于对违法失信上市公司相关责任主体实施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发改财金[2015] 3062 号)、《关于对失信被执行人实施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发改财金[2016] 141号)、《关于对安全生产领域失信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开展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发改财金[2016] 1001号)、《关于对环境保护领域失信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开展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发改财金[2016] 1580号)、《关于对食品药品生产经营严重失信者开展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发改财金[2016] 1962 号)、《关于对严重质量违法失信行为当事人实施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发改财金[2016] 2202号)、《关于对电子商务及分享经济领域炒信行为相关失信主体实施联合惩戒的行动计划》(发改财金[2016] 2370号)、《关于对财政性资金管理使用领域相关失信责任主体实施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 发改财金[2016]2641号)、《关于对统计领域严重失信企业及其有关人员开展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发改财金[2016] 2796号)、《关于对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实施联合惩戒措施的合作备忘录(2016版)》(发改财金[2016] 2798号)、《关于在招标投标活动中对失信被执行人实施联合惩戒的通知》(法[2016] 285号)、《关于对严重违法失信超限超载运输车辆相关责任主体实施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发改财金[2017] 274号) 、《关于对农资领域严重失信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人员开展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发改财金[2017]346号)、《关于对涉金融严重失信人实施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发改财金〔2017〕454号)、《关于对海关失信企业实施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发改财金[2017]427号)、《关于在电子认证服务行业实施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发改财金〔2017〕844号)、《关于对电力行业严重违法失信市场主体及其有关人员实施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发改运行〔2017〕946号)、《关于对盐行业生产经营严重失信者开展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发改经体〔2017〕1164号)、《关于对房地产领域相关失信责任主体实施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发改财金〔2017〕1206号)、《关于对石油天然气行业严重违法失信主体实施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发改运行〔2017〕1455号)、《关于对运输物流行业严重违法失信市场主体及其有关人员实施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发改运行〔2017〕1553号)、《关于对保险领域违法失信相关责任主体实施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发改财金〔2017〕1579号)、《关于对国内贸易流通领域严重违法失信主体开展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发改财金[2017]1943号)、《关于对严重拖欠农民工工资用人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开展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发改财金[2017]2058号)中的联合惩戒措施梳理形成《惩戒清单》。
二、主要内容
(一)《激励清单》主要内容
1、激励对象。守信个人激励对象是指优秀青年志愿者,即有良好的志愿服务记录、连续三年无不良信用记录的5A级青年志愿者。守信企业激励对象是指税务机关公告发布的纳税信用A级纳税人、海关高级认证企业及工业和信息化部认定并公布的拥有良好认证服务记录、具有较高信用评价等级且无失信记录的电子认证服务机构。
2、具体措施。根据国家出台的守信联合激励备忘录及有关规范性文件规定对守信激励对象实施具体激励措施。
3、实施环节。指实施具体激励措施在行政管理业务中所处的阶段,分为信用核查、直接实施和引导实施。信用核查指行政机关根据相对人申请,通过市公共信用信息平台或国家、省信用平台查询行政相对人是否属于激励对象,确定是否实施激励措施。直接实施指行政机关在获取名单后直接实施激励措施。引导实施是指引导、鼓励第三方或市场主体实施相应激励措施。
4、实施层级。根据市、县(市)区两级职能分工,分为市级实施、县(市)区实施和共同实施。
(二)《惩戒清单》主要内容
1、实施惩戒部门。包括:市委组织部、市委宣传部、市检察院、市文明办、市委统战部、市编办、市发改委、市经信委、市教育局、市科技局、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市人社局、市国土局、市环保局、市住建局、市规划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务局、市农委、市商务局、市文体广新局、市旅游外侨局、市统计局、市工商局、市质监局、市安监局、市经金局、市国资委、市总工会、共青团市委、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人民银行市中心支行、市银监分局、韶山海关、韶山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市食药监局、市工商联、邮政局、市林业局。
2、惩戒对象。包括:[1]指失信被执行人;[2]指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3]指环境保护领域失信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4]指失信企业;[5]指违法失信上市公司相关责任主体;[6]指安全生产领域失信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7]指食品药品生产经营严重失信者;[8]指财政性资金管理使用领域相关失信责任主体;[9]指严重质量违法失信行为当事人;[10]指严重违法失信超限超载运输车辆相关责任主体;[11]指农资领域严重失信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12]指海关失信企业;[13]指统计领域严重失信企业及其有关人员;[14]指涉金融严重失信人;[15]指电子认证服务行业失信行为责任主体;[16]指电力行业严重违法失信市场主体及其有关人员;[17]指盐行业生产经营严重失信者;[18]指房地产领域相关失信责任主体;[19]指石油天然气行业严重违法失信主体;[20]指运输物流行业严重违法失信市场主体及其有关人员;[21]指保险领域违法失信相关责任主体;[22]指电子商务及分享经济领域炒信行为相关失信主体;[23]指相关行业主管部门认定,经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同意实施联合惩戒的严重失信主体;[24]指国内贸易流通领域严重违法失信主体;[25]指严重拖欠农民工工资用人单位及其有关人员。
3、措施类别。包括限制享受政策支持、限制审批或准入、限制参与公共资源交易、限制表彰评优、限制人员招录或任职、限制融资或消费、撤销资格或荣誉称号、实施重点监管及其他措施。
4、具体措施。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规定对严重失信当事人权利进行限制、禁止、处理的具体惩戒措施。
5、实施环节。指实施具体惩戒措施在行政管理业务中所处的阶段,分为信用核查、直接实施和引导实施。信用核查指行政机关根据相对人申请,通过市公共信用信息平台或国家、省信用平台查询行政相对人是否属于惩戒对象,确定是否限制措施。直接实施指行政机关在获取名单后直接实施重点监管、撤销资格或荣誉称号等惩戒措施。引导实施是指引导、鼓励第三方或市场主体实施相应约束和惩戒措施。
6、实施层级。根据市、县(市)区两级职能分工,分为市级实施、县(市)区实施和共同实施。
三、实施方式
各有关单位根据《关于湘潭市实施联合惩戒工作流程》(潭信办发[2017]1号)的要求向市信用办提出申请实施联合奖惩,经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同意后市信用办向参与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的单位提供守信激励及失信惩戒名单信息,并按照有关规定动态更新。同时,相关名单信息在各单位门户网站及“信用湘潭”网站进行公示。
各单位收到相关奖惩名单后,根据《激励清单》和《惩戒清单》内容结合本部门职能职责依法依规对其实施联合奖惩。
各单位要依法依规规范守信、失信责任主体名单的产生和发布行为,对于从守信激励及失信惩戒名单中撤销的,相关部门应及时停止对其实施联合奖惩。
四、强化工作保障
(一)明确任务。各单位应根据《激励清单》和《惩戒清单》内容结合本部门职能职责认真实施,明确奖惩适用措施、具体实施业务环节,并做好联合奖惩执行情况汇总和台帐管理。市信用办要做好市信用信息共享交换平台技术支持服务,加快完善联合奖惩系统,提升系统自动化水平。
(二)落实责任。各相关成员单位要牵头负责本系统信用联合奖惩工作的组织实施,明确责任科室(单位)和责任人,强化对参与实施联合奖惩的第三方或市场主体的指导督促,优化信用联合奖惩的发起响应、执行监测、统计评估流程和执行情况反馈。
(三)督促考核。市信用办建立联合奖惩工作定期通报机制,参与实施联合奖惩单位应于下季度第一个月5日之前将上季度联合奖惩案例反馈至市信用办。市信用办将会同相关部门对工作推进迟缓的单位进行重点督查,并将落实情况作为信用体系建设工作重要考核内容。
(四)宣传引导。各单位要通过新闻媒体、门户网站、“信用湘潭”网站等多种渠道向社会宣传守信激励和曝光失信惩戒典型案例,宣传联合奖惩的实施效果,形成“守信光荣、失信可耻”的社会环境。
五、其他事项
本《激励清单》和《惩戒清单》印发后,国家发布新的联合激励和联合惩戒备忘录时,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将及时进行更新和补充。
湘潭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
2018年2月6日
来源:中国信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