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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联合惩戒案例

发布时间: 2017-02-08 22:32:51

案例一:2014年,湖北省食品药品监管局组织对部分药品批发企业含可待因复方制剂购销行为进行检查,查实:自2014年1月至7月,湖北诺盛医药将购进的180多万瓶复方磷酸可待因口服溶液,销售给不具经营资质的单位和个人,致该药品去向不明。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七十九条规定,省食药监管局依法吊销该公司《药品经营许可证》,撤销其《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证书》,将其纳入2014年度药品“黑名单”管理(期限为2014年12月9日至2016年12月8日),并移交公安部门查处。2015年1月12日,通过省食品药品监管局网站、省政府门户网站、湖北日报向社会公开曝光。


案例二:“我怎么不能买飞机票?”2015年8月3日,身在武汉的被执行人王某不能乘坐飞机到北京办事,打电话询问安陆法院执行局,是否因其没有执行判决而无法购买飞机票,执行干警向其作了解释,并督促其尽快履行义务。在失信“黑名单”的威慑下,安陆法院执行局捷报频传。截止2015年8月4日,该院执行案件184件,执结标的3080万元。


2014年,王某在北京做生意,向朋友夏某借款20000元,至今未还。今年3月,夏某起诉到法院,安陆法院依法判决,王某偿还夏某借款20000元及其利息。判决生效后,夏某向法院申请执行,5月3日,法院执行局向王某送到了限期执行通知书,并告知其不履行义务的法律后果。可王某认为自己在外面跑生意,是“断线风筝”,在家时间很少,法院不能把他怎样!谁知,限期执行到期后,该院通过执行指挥中心,会同有关部门建立社会信用信息共享和失信联合惩戒体系,将其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在微信、微博、电视台曝光,并通过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公布,限制王某高消费。王某得知情况后,立即与执行干警联系,向夏某偿还借款20000万元,才恢复了“自由身”。


案例三:续贷受限,主动达成和解


武汉市黄陂区吕某与詹某解除合伙关系一案,2012年12月武汉中院二审判决詹某给付吕某705957.33元。判决生效后,吕某向黄陂区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法院依法查封了詹某的房产和车辆。执行中,詹某认为生效判决存有争议,法院不应该查封其房产与车辆,对法官态度恶劣,拒不配合执行,且拒绝签收法院送达的相关法律文书,并组织亲属对法院执行百般阻挠。


2014年10月,黄陂区法院将詹某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在本地媒体曝光。詹某获悉后,仍不愿清偿债务,还威胁、恐吓法官。孰料,名单公布后不到两个月,詹某主动与法院联系要求履行债务。原来,詹某因承建房地产项目工程曾在农业银行黄陂支行贷款750万元,并办理了相关抵押登记手续,眼看一年的抵押期限即将届满,项目资金却未及时回笼,急需续贷。而根据相关规定,银行等金融机构对纳入失信名单的被执行人在贷款、发放信用卡等事项上会采取相应的控制和限制措施,农业银行拒绝了詹某某的续贷请求。经过利弊权衡,詹某主动与申请人吕某协商付款事宜,承诺将案款于2015年元月18日前一次性付清,申请黄陂区法院将其从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中剔除。


案例四:乘坐飞机受限 端正态度筹款


2006年,王某因工程需要向冯某购买钢材。2009年4月,王某向冯某出具欠其钢材款50万元及利息5万元的欠条一份,其间,王某偿还部分利息10余万元。2012年经黄陂区法院一审判决、武汉中院二审调解,确定由王某给付冯某50万元。


2013年2月,冯某向黄陂区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查明,王某系某酒业公司法定代表人,其偿付13万元后,以瓶装酒作抵24万余元,仍下欠近12万元未履行。同年7月,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协议,案件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


2015年5月,黄陂区法院依法将王某纳入失信人员名单,联合有关部门对其实施信用惩戒。5月28日,王某在北京参加商贸洽谈活动后,被机场告知因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员名单,不能购买机票,打乱原计划行程。此时,王某才意识到不积极配合法院执行的严重后果,主动联系承办案件的法官,表示要还款。6月3日,王某委托其公司财务主管及办公室负责人到法院,表示筹集10万元现金,再以2万元瓶装酒作抵,案件得以圆满执结。公司人员表示,若不将王某从失信名单中屏蔽,本月上旬其将不能顺利前往澳大利亚参加另一商贸活动。


案例五:坐不了飞机,主动交清物业费


2009年6月,武汉市江夏区居民何某因拖欠物业费,被某物业公司诉至武汉仲裁委员会。2010年2月武汉仲裁委员会裁决何某及其女连带支付某物业公司物业管理费、滞纳金、仲裁费共计23762.47元。裁决书生效后,何某未自动履行义务,2010年6月21日,该物业公司向江夏区法院申请执行。执行中,被执行人何某以各种理由推脱,拒绝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向武汉中院申请撤销仲裁裁决,被驳回。此后,何某仍不配合法院执行,对法官打来的电话置之不理,最后搬离原住所不知去向。经调查,何某及其女名下无财产可供执行,案件搁置4年未能实际执结。


2015年1月16日,江夏区法院依法将何某及其女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1月23日,何某在购买飞机票时,民航系统告知因其被列入失信名单无法订票。何某立即与法官联系,表示愿意付清所欠物业费用,希望法院能尽快将其失信信息屏敝。1月26日,法官一上班,何某便主动缴清了包括执行费在内的所有款项。


案例六:企业老总失信受限,主动履行债务


2014年6月,段某与陈某合同纠纷一案,经武汉市汉阳区法院调解,确定陈某应向段某支付赔偿款58.5万元及利息。执行中,汉阳区法院向陈某送达执行通知书,并多次电话通知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及时申报财产。陈某对汉阳区法院通知置之不理,对法官电话置若罔闻,更编造无履行能力、电话非本人接听等理由拒不配合执行。经汉阳区法院执行法官多方调查,发现陈某经常在广东一带出没。2014年9月法官赴广东执行,在调查工商、房地部门及十余家银行后,发现陈某某名下有银行存款54187.35元、面积达573.44㎡的别墅一幢,其名下4家企业经营状况良好,本人还是广东省某慈善基金会成员。法官立即采取行动,扣划存款、查封房产。因房产涉巨额债务早已抵押给他人,暂不具备执行条件。法官随后走访了陈某担任法定代表人的广东某科技公司,该公司副总及法务人员承诺尽快还款。执行法官回武汉后多次与陈某联系,释明拒不执行可能产生的法律后果,陈某故技重施,以暂时无力偿还等各种借口拖延执行,之后便无下文。2014年12月3日,汉阳区法院依法将陈某列为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2015年1月23日,陈某的律师主动联系法院,表示将尽快付清全部欠款,请求将陈某从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中删除。原来,陈某在购买机票时被民航系统自动拦截,严重影响了出行效率。1月27日陈某付清全部欠款,汉阳区法院依法屏蔽其失信信息。陈某因拖延履行债务多支付了数万元利息,更因失信行为乘坐航班受限在业内沦为笑柄,付出经济受创、名誉受损的双重代价。


案例七:规避执行受到限制,辗转八小时才回家


湖北虹通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与王某担保责任追偿纠纷一案,经襄阳市襄城区法院2014年审理调解,确认王某2014年9月30日前一次性偿还虹通公司100万元及相应利息和违约金。因王某未主动履行义务,虹通公司于2014年10月8日向襄城区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该案立案执行后,襄城区法院于2014年10月17日向王某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其限期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王某拒不履行义务,之后王某一直躲避不见,襄城区法院依法将王某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12月11日晚上9点,王某主动找申请执行人要求和解执行,后在法院的组持下进行了和解。执行人员询问后得知,11日王某在武汉洽谈生意结束后,当天下午1点到武昌火车站买动车票回十堰,因其失信被执行人身份,火车站拒绝向其售票,同时因在购票时使用身份证有警示,铁路警察以为是通缉犯将其扣留,询问一个多小时才将其放行。王某到汽车站购买汽车票,再次因失信无法购买长途汽车票,只好三次辗转短途汽车耗时8小时回到襄阳,心理上身体上承受双重压力,当天晚上8点多钟,王某立即联系申请人要求与其和解。(来源: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案例八:“法官,钱我会尽快还清,请把我从失信人名单中删掉吧。”近日,“老赖”周某主动来到湖北省襄阳市襄州区法院,要求还钱给债务人王女士。原来,2008年12月至2012年9月,周某多次向王女士借钱,经王女士催要,周某于2012年10月为王女士出具一张10万元欠条,并承诺当年年底归还。借款到期后,周某分文未还。


2013年4月,王女士诉至法院,法院判决周某偿还王女士借款10万元,可判决生效后,周某仍然拒不还钱。于是,王女士于2013年11月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但执行期间,周某仍怠于履行。2014年5月,襄州区法院将周某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法对其出行、消费、贷款等方面进行限制。


去年9月,结婚不久的周某欲乘飞机外出旅游,却在网上购买飞机票时被拒。周某这才知道,因为自己在法院的这桩欠款执行案件尚未了结,进入了“黑名单”。近日,周某主动来到襄州区法院执行局要求履行还款义务。在本案执行人员许华兵、乔波的见证下,他与债务人王女士达成分期偿还的和解协议。


案例九:湖北省宜昌华星酒店有限公司,注册号:420500000229953,住所:宜昌市西陵区珍珠路55号,成立于2014年12月17日。该企业因未按照规定报送2014年度年度报告,于2015年7月9日被宜昌市工商局列入经营异常名录。该企业成立后一直在进行开业前的装修等准备工作,未从事经营活动。2015年9月,该企业拟申请银行开户,因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而被银行拒绝开户。因不能开设银行账户,该企业的经营活动完全停滞。(来源:湖北省宜昌市信用办)


案例十:宜昌亲情一家人家政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注册号:420500000097302,住所:宜昌市深圳路11-8号,成立于2010年8月4日。该企业因未按照规定报送2014年度年度报告,于2015年7月9日被宜昌市工商局列入经营异常名录。2015年8月,人社部门拟将该企业作为“千户百强”家族服务企业候选企业,因该企业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使其未能入选。

来源:信用中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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