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相关单位:
为加快我区建筑领域、物业服务领域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营造诚实守信的建筑业、物业服务行业发展环境,根据管委会和市相关部门的部署文件精神,结合实际制定了《福州高新区规划建设局关于对建筑领域开展联合惩戒的实施方案》、《福州高新区规划建设局关于在物业服务行业领域开展联合惩戒的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贯彻执行。
附件:1、《福州高新区规划建设局关于对建筑领域开展联合惩戒的实施方案》
2、《福州高新区规划建设局关于在物业服务行业领域开展联合惩戒的实施方案》
福州高新区规划建设局关于对建筑领域严重失信行为实行联合惩戒的实施方案
为加快推进建筑领域信用建设,建立健全实行联合惩戒机制,增强社会诚信意识和信用水平,推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根据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落实信用建设规划提升城市信用水平的工作方案》(榕政办[2016]261号)和《关于开展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工作的通知》(榕政办[2016]264号)等有关文件要求,结合我区实际,制度本实施细则,具体如下:
一、惩戒对象
联合惩戒的实施对象主要指在建筑领域发生违法违规行为,并被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认定为属于严重失信行为的相关机构及人员等责任主体(以下简称联合惩戒对象),包括:(1)施工企业、监理企业、房地产开发企业、检测企业、造价咨询企业、招标代理企业、勘察设计企业、图审机构、城镇燃气行业企业;(2)以上企业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和对失信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从业人员。(认定标准详附件1)
二、联合惩戒信息推送及查询方式
福州高新区规划建设局将联合惩戒实施对象信息在“信用福州”公布,并及时更新。
有关行政监督管理部门可以通过“信用福州”网站查询相关主体的联合惩戒信息,并采取必要方式做好联合惩戒信息查询记录和证据留存。
三、惩戒期限
联合惩戒期暂定为1年,并视整改情况延长或缩短联合惩戒期限,但最长不超过3年,最短不少于3个月。惩戒期内再次发生严重失信行为的,联合惩戒期在前一次惩戒期结束后顺延3年。法律法规或政策文件有规定惩戒期限的,实施联合惩戒期限从其规定。
四、惩戒措施
(一)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采取的惩戒措施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联合惩戒对象在联合惩戒期内采取以下惩戒措施(详附件1):
1、在日常监管中,列为重点监督检查对象,进行重点专项监督检查;加大现场执法检查频次,不定期开展抽查。
2、约谈其主要负责人,对其主要负责人及相关责任人进行相关业务培训。
3、依法依规暂停其相关资质证书的评审,对已取得资质证书的,依法依规对其资质作撤销或降级处理。
4、依法对惩戒对象实施市场和行业禁入。
5、对其提出的行政审批、许可、登记备案事项申请从严审核,对其承诺事项均进行核实,并按法定最长时限办结。
6、在政府性资金支持等选择性扶持政策的执行时,取消其申请资格。
7、3年内不得享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相关优惠政策,并不得参加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法组织的各类认定认证和荣誉评选,其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不得参加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法组织的各项荣誉评选。
8、发现有新的失信行为的,依法依规在自由裁量范围内从重处罚。
9、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可以实施的其他惩戒措施。
(二)跨部门联合惩戒的措施
高新区规划建设局联合高新区经发局、国土环保局、财政金融局、党群部、市场监管局、综合执法局、市地税局高新区分局、高新区国税等部门以及各行业监管部门,对联合惩戒对象采取以下惩戒措施(详附件2):
1、对其提出的行政审批、许可、登记备案事项申请从严审核,对其承诺事项均进行核实,并按法定最长时限办结。
2、限制失信企业取得政府供应土地。
3、在政府补贴性资金和社会保障资金的安排过程中,将失信企业的失信信息作为审批的重要参考。
4、将失信企业的失信状况作为享受优惠性政策支持的审慎性参考。
5、依法限制失信企业参与政府采购活动。
6、依法限制失信企业参与工程等招投标。
7、依法限制失信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担任相关企业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8、将失信企业纳入重点监管对象,加大日常监督检查频次和提高随机抽查概率。
9、将失信企业的失信状况作为纳税信用评价的重要外部参考。
10、限制失信企业及其法定代表人获得相关部门颁发的荣誉证书、嘉奖和表彰等荣誉性称号。
11、在申请信贷融资或办理信用卡时,由金融监管机构推动,金融机构将失信企业及其失信相关人的失信状况作为其融资或对其授信的重要依据或参考。
12、限制失信企业取得认证机构资质和获得认证证书,已获得认证证书的,暂停或撤销相应的认证证书。
五、实施方式
各有关部门依法依规对当事人实施联合惩戒。同时,建立联合惩戒定期通报机制,各部门定期将联合惩戒实施情况通过福州市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反馈至高新区规划建设局。
本实施细则实施过程中涉及部门之间协调配合的问题,由各部门协商解决。各项惩戒措施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有修改或调整的,以修改后的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为准。
附件1、建筑市场各方行为主体严重失信行为认定标准与惩戒措施(高新区规划建设局执行)
2、联合惩戒项目清单(各部门联合执行)
福州高新区规划建设局关于在物业服务行业领域开展联合惩戒的实施方案
为提升物业服务水平,构建诚实守信的市场环境,促进物业服务市场持续健康有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福建省物业管理条例》、和《福州市物业管理若干规定》等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联合惩戒对象
联合惩戒对象主要指在物业服务领域中存在严重失信行为的相关机构及人员等责任主体(以下简称惩戒对象),包括:物业服务企业、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对严重失信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从业人员和恶意欠缴物业费的业主。
物业服务领域存在失信行为认定:
1、在物业管理招标投标活动中提供虚假信息,骗取中标的;
2、未按规定和合同约定履行房屋安全监管义务,导致发生重大房屋安全事故的;
3、对业主私自占用消防通道、小区绿化、地下室、架空层及顶楼进行违建等行为未及时制止并向执法部门报告的,建筑垃圾和生活垃圾未按市政和执法部门要求统一收纳、清运的;
4、挪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5、因物业服务企业责任引发重大群体上访或越级上访事件,影响社会稳定,造成严重不良后果的;
6、被各级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公开通报后拒不整改,或者一年内累计被公开通报三次(含三次)以上的;
7、年度综合信用评分低于C级;
8、存在乱收费问题被调查证实的;
9、经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认定的其他严重不良行为。
经生效法律文书认定业主有以下行为列入失信名单:
1、业主欠缴物业费;
2、业主违规装修;
3、业主私自占用消防通道、小区绿化、顶楼、地下室和架空层等小区公共部位进行违建且拒不限期改正的。
二、部门职责
高新区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具体负责物业服务企业信用信息征集、考核、评价、汇总和核查工作。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社区居(村)民委员会应当协助开展辖区内物业服务企业和业主信用信息的征集、核查工作。
三、信用等级
福州市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年度信用记分结果,每年评定物业服务企业信用等级。物业服务企业信用等级划分为优秀、良好、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五个等级。业主信用等级分为良好和不合格两个等级。
物业服务企业信用等级按照下列标准确定:
(一)信用得分在100分以上的,为优秀物业服务企业,信用等级为AAA。
(二)信用得分在90分至100分的,为良好物业服务企业,信用等级为AA。
(三)信用得分在80分至90分的,为合格物业服务企业,信用等级为A。
(四)信用得分在60分至80分的,为基本合格物业服务企业,信用等级为B。
(五)信用得分在60分以下的,为不合格物业服务企业,信用等级为C。
四、评分标准
物业服务企业信用管理实行信用记分制度。区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可根据信用征集情况实行动态监督管理。
物业服务企业信用评定基本分为100分,实行减分制。记分周期从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止。记分周期期满,重新记分
来源:中国信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