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市环保局印发了《衡水市环境违法“黑名单”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自3月1日起,将严重环境违法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列入“黑名单”并向社会公开。通过联合惩戒,加大对环境违法失信行为主体的惩戒力度,让失信者一次违法、处处受限。
十一种情形将上环境违法“黑名单”
根据《办法》,以下十一种环境违法情形将被列入“黑名单”:1.构成环境犯罪的;2.无排污许可证排污,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故意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污染物的;3.重大项目未批先建或严重违反环保法律法规的;4.因环境违法行为或环境管理工作不到位等原因发生较大及以上突发环境事件的;5.以暴力、威胁等方式拒绝、阻挠环境保护执法人员依法实施现场监督检查,或者拒不配合环保部门对涉嫌环境违法案件查处工作的;6.对环保部门作出的环境行政处罚或行政命令,拒不履行且未在法定期限内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诉讼的;7.一年内因同一环境违法行为受到两次及以上行政处罚的;8.被市级及以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挂牌督办,逾期未完成整改的;9.被市级以上主要媒体曝光,造成恶劣影响的;10.环境影响评价服务机构、环境监测服务机构以及从事环境监测设备和防治污染设施维护、运营的机构,在有关环境服务活动中严重违反环境保护相关法律法规的;11.其他严重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规定行为,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认为应当纳入“黑名单”的。
环境违法“黑名单”惩戒措施
列入环境违法“黑名单”的,将接受以下惩戒措施:将其列入重点监管对象,加强日常监督检查,加大检查频次和服务指导;从严审查其申请的环保行政许可;暂停各类环保专项资金的奖励和补助;撤销其环保相关荣誉称号,禁止参与创先评优;列入“黑名单”的环境服务机构,永久不得在衡水市域内开展服务工作;发现在实施“黑名单”管理期间有新的环境违法行为的,从重处理;财政、金融及其他部门在行政审批、融资授信、资质评定等管理工作中对涉及“黑名单”的予以限制。
环境违法“黑名单”公布三个月后,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认为其环境违法行为已整改到位,可向市环境保护局提出信用修复的申请。市环境保护局组织相关分局、单位于30日内完成现场检查和审核确认,确定修复后及时撤除“黑名单”信息。
“黑名单”每季度公布一次
全市环境违法“黑名单”信息每季度公布一次,信用修复情况每月公布一次。主要通过门户网站、官方微信、官方微博和市信用信息共享交换平台向社会公开。
另外,此办法还细化了“黑名单”认定程序和救济途径,既对严重环境违法行为实施大力惩戒,又保障了相对人的合法权益。
来源:信用中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