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记者从市工商局获悉,我市严格实行经营异常名录管理制度和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制度,构建“一处失信,处处受限”的联合惩戒机制,建立良好的营商环境。
据悉,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企业,自列入之日起满3年,将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也就是“黑名单”。
经营异常名录管理和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制度是加强以信用监管为核心的事中事后监管的重要改革措施,是实施信用约束、部门联合惩戒的重要制度创新。国务院《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明确规定了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四种情形:未在规定期限内年报的;未在工商部门责令的期限内,公示有关企业即时信息的;公示信息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通过登记的住所(经营场所)无法联系的。
列入“黑名单”制度的还有以下几种情形:如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取得公司变更或者注销登记,被撤销登记的;组织策划传销,或者因为传销行为提供便利条件两年内受到三次以上行政处罚的;因不正当竞争行为两年内受到三次以上行政处罚的;因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要求,造成人身伤害等严重侵害消费者权益的违法行为,两年内受到三次以上行政处罚的;因发布虚假广告两年内受到三次以上行政处罚的,或者发布关系消费者生命健康的商品或者服务的虚假广告,造成人身伤害的或者其他严重社会不良影响的等。
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者“黑名单”的企业信息,将通过企业诚信“全国一张网”,也就是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被政府部门、行业组织和银行等机构共享,并为全社会共知,受到有关部门的联合惩戒和信用约束,在政府采购、工程招投标、国有土地出让、授予荣誉称号、出入境、投融资、资质审核等工作中受到限制或者禁入。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的企业法定代表人、负责人,3年内不得担任其他企业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同时,即使进入经营异常名录的企业向登记的工商部门书面申请从其中移出,但该信用记录将永久保留,痕迹也将伴随其“终生”。所以,市工商部门建议广大的企业要像爱护自己的眼睛一样,珍视自己的信用,按时年报、诚信经营、守法经营。
来源:信用中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