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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泉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泉州市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18-05-16 16:42:52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泉州开发区、泉州台商投资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泉州市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的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第28次常务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泉州市人民政府

2018年4月19日

(此件主动公开)

泉州市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的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6〕33号)、《国家发展改革委 人民银行关于加强和规范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发改财金规〔2017〕1798号)和《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福建省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闽政〔2017〕3号)精神,加快推进我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进一步构建以信用为核心的新型市场监管体制,促进市场主体依法诚信经营,营造公平诚信的市场环境,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方略,落实加强和创新社会主义治理要求,全面实施国家和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加强信用记录建设和信息归集共享,依法依规认定守信和失信行为,运用信用激励和约束手段,构建政府、社会共同参与的跨地区、跨部门、跨领域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机制,全面提升我市社会诚信水平,营造诚信社会环境。

(二)建设目标

建立完善信用分类管理、信用信息归集共享、信用信息公示、信用协同监管、信用申诉与修复机制,继续推进市级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建设,规划建设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应用平台,实现守信“红名单”及失信“黑名单”的“一站式”比对,探索将“红黑名单”嵌入行政审批、市场监管、公共服务等信息系统,使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在重要领域较好发挥作用。到2020年底,全面构建以信用信息资源共享为基础的覆盖全社会的市公共信用信息系统、以法规机制为保障的信用监管体系、以信息应用为核心的信用奖惩格局,使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全面发挥作用,全社会诚信意识普遍增强。

二、建立褒扬和激励守信行为机制

(一)多渠道选树诚信典型

各部门应按照国家和省上相关标准认定守信行为,并将组织实施信用分类监管确定的信用状况良好的行政相对人、诚信道德模范、优秀青年志愿者,行业协会商会推荐的诚信会员,新闻媒体挖掘的诚信主体等树立为诚信典型。鼓励各部门向社会推介无不良信用记录者和有关诚信典型,联合其他部门和社会组织实施守信激励措施。引导建立企业信用承诺制度,在政府行政管理事项中,鼓励企业按规范格式主动向社会做出公开承诺,违法失信经营后将自愿接受惩戒和制约。鼓励企业主动发布综合信用承诺或产品服务质量等专项承诺,接受社会监督。

(二)探索建立行政审批“绿色通道”

按照分类管理和便民服务的原则,探索制定相应便民服务办法或工作规程,对守信典型和连续三年无不良信用记录的行政相对人,可根据实际情况实施“绿色通道”和“容缺受理”等便利服务措施;对符合条件的行政相对人,除法律法规要求提供的材料外,部分申请材料不齐备的,如其书面承诺在规定期限内提供,应先行受理,加快办理进度。

(三)优先提供公共服务便利

在实施招商引资配套优惠政策、财政性资金项目安排等各类政府优惠政策中,优先考虑诚信市场主体,加大扶持力度。在公共资源交易活动中,提倡依法依约对诚信市场主体采取信用加分等措施。在教育、就业、创业、社会保障等领域对诚信个人给予重点支持和优先便利。

(四)优化诚信企业行政监管安排

各级市场监管部门应根据监管对象的信用记录和信用评价分类,注重运用大数据手段,完善事中事后监管措施,为市场主体提供便利化服务。对符合一定条件的诚信企业,在日常检查、专项检查中减少检查频次。在政府采购、政府资金补助、政府购买服务、政府投资工程建设等重点领域行政管理事项中,查询有关主体的信用记录,或要求其提供由具备资质的信用服务机构出具的信用报告,优先选择信用“红名单”等守信主体。

(五)降低市场交易成本

积极探索推动公共信用信息与金融信用信息的有效融合,推动公共信用信息在金融领域中的应用,鼓励有关部门合作开发“税易贷”“信易贷”“信易债”“税源贷”“税贷通”等守信激励产品,引导金融、商业销售等市场服务机构参考使用市场主体信用信息、信用积分和信用评价结果,对诚信市场主体给予优惠和便利,使守信者在市场中获得更多实惠和机会。

(六)大力推介诚信市场主体

各级各部门应将诚信市场主体优良信用信息及时在政务网站、“信用泉州”网站、新闻媒体等多渠道进行公示。在会展、银企对接等活动中重点推介诚信企业,让信用成为市场配置资源的重要考量因素。引导征信机构加强对市场主体正面信息的采集,在诚信问题反映较为集中的行业领域,对守信者加大激励性评分比重。推动行业协会(商会)加强诚信建设和行业自律,表扬诚信会员,讲好行业“诚信故事”。

三、建立约束和惩戒失信行为机制

(一)对重点领域和严重失信行为实施联合惩戒

各部门应当按照国家及省上制定的各领域“黑名单”认定标准,研究实施细则,依法依规对本领域失信行为建立信用档案,建立失信行为清单和失信“黑名单”,通过信用信息共享,推动其他部门和社会组织依法依规对严重失信行为采取联合惩戒措施。发改、经信、财政、金融、环保、住建、交通、商务、工商、税务、质监、安监、海关、知识产权等重点行业领域主管部门,应率先联合其他部门和社会组织对重点领域和严重失信行为实施联合惩戒,并及时依法依规在“信用泉州”网站及其他媒体上公示,向社会公开披露,为失信行为的社会联合惩戒提供信息服务。严重失信行为重点包括:一是严重危害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的行为,包括食品药品、生态环境、工程质量、安全生产、消防安全、强制性产品认证等领域的严重失信行为;二是严重破坏市场公平竞争秩序和社会正常秩序的行为,包括贿赂、逃税骗税、恶意逃废债务、恶意拖欠货款或服务费、恶意欠薪、非法集资、合同欺诈、传销、无证照经营、制售假冒伪劣产品和故意侵犯知识产权、出借和借用资质投标、围标串标、虚假广告、侵害消费者或证券期货投资者合法权益、严重破坏网络空间传播秩序、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等严重失信行为;三是拒不履行法定义务,严重影响司法机关、行政机关公信力的行为,包括当事人在司法机关、行政机关作出判决或决定后,有履行能力但拒不履行、逃避执行等严重失信行为;四是拒不履行国防义务,拒绝、逃避兵役,拒绝、拖延民用资源征用或者阻碍对被征用的民用资源进行改造,危害国防利益,破坏国防设施等行为。

(二)对失信行为的行政性约束和惩戒

对严重失信主体,各级各有关部门应将其列为重点监管对象,依法依规采取行政性约束和惩戒措施。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措施:从严审核行政许可审批项目,从严控制生产许可证发放,限制新增项目审批、核准,限制股票发行上市融资或发行债券,限制发起设立或参股金融机构以及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担保公司、创业投资公司、互联网融资平台等机构,限制从事互联网信息服务等。严格限制申请财政性资金项目,限制申请政府补贴资金和社会保障资金支持,限制参与有关公共资源交易活动,限制参与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

对严重失信企业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和对失信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注册执业人员等实施市场和行业禁入措施。及时撤销严重失信企业及其法定代表人、负责人、高级管理人员和对失信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董事、股东等人员的荣誉称号,取消参加评先评优资格。对具有公务员、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等身份的失信被执行人,依法依规按照相关程序处理。

(三)对失信行为的市场性约束和惩戒

对严重失信主体,有关部门和机构应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印发的联合惩戒合作备忘录,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索引,及时通过本部门门户网站、“信用泉州”网站或媒体等公开披露相关信息,便于市场识别失信行为,防范信用风险。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措施:对有履行能力但拒不履行的严重失信主体实施限制出境和限制购买不动产、乘坐飞机、乘坐高等级列车和坐席、旅游度假、入住星级以上宾馆及其他高消费行为等措施。支持征信机构采集严重失信行为信息,纳入信用记录和信用报告。引导商业银行、证券期货经营机构、保险公司等金融机构按照风险定价原则,对严重失信主体提高贷款利率和保险费率,或者限制向其提供贷款、保荐、承销、保险等服务。

(四)对失信行为的行业性约束和惩戒

逐步建立健全行业自律公约和职业道德准则,推动行业信用建设。加强行业协会和信用服务机构诚信自律建设,鼓励行业协会商会与有资质的第三方信用服务机构合作,依法开展会员企业信用等级评价,鼓励行业协会商会完善会员企业信用评价机制。鼓励行业协会根据自身实际情况,研究制定会员企业信用信息收集标准,建立行业内部信用信息收集渠道,建立健全会员企业信用档案,依法收集、记录和整理会员企业在生产、经营中产生的有关信用信息,将严重失信行为记入会员信用档案。积极引导会员企业树立诚实守信的经营理念,规范企业市场行为。支持行业协会商会按照行业标准、行规、行约等,视情节轻重对失信会员实行警告、行业内通报批评、公开谴责、不予接纳、劝退等惩戒措施。

(五)对失信行为的社会性约束和惩戒

充分发挥各类社会组织作用,引导社会力量广泛参与失信联合惩戒。建立完善失信举报制度,建设失信举报平台,鼓励公众举报企业严重失信行为,对举报人信息严格保密。支持有关社会组织依法对污染环境、侵害消费者或公众投资者合法权益等群体性侵权行为提起公益诉讼。鼓励公正、独立、有条件的社会机构开展失信行为大数据舆情监测,编制发布地区、行业信用分析报告。

(六)完善个人信用记录,推动联合惩戒措施落实到人

在建立完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信用记录的同时,通过建立完整的个人信用记录数据库及联合惩戒机制,使失信惩戒措施落实到人。对企事业单位、其他组织严重失信行为,在记入企事业单位信用记录的同时,记入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和其他负有直接责任人员的个人信用记录。在对失信企事业单位、其他组织进行联合惩戒的同时,依照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对相关责任人员采取相应的联合惩戒措施。

四、建立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对象(“红黑名单”)管理机制

(一)规范“红黑名单”认定依据

各领域的“红黑名单”认定原则上实行全国统一标准。认定联合奖惩对象名单的依据主要包括:一是公共管理和服务中反映相关主体基本情况的登记类信息;二是刑事处罚、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确认、行政检查、行政征收、行政奖励、行政给付等反映主体诚信状况的信息;三是拒不履行生效司法裁决的信息;四是党政机关、群团组织、社会组织、行业协会商会在履行职责过程中产生或者掌握的相关主体受表彰奖励等信息;五是根据法律法规规章或规范性文件可作为“红黑名单”认定依据的其他信息。

(二)推进“红黑名单”共享使用

建立泉州市“红黑名单”共享目录,严格按照目录归集共享相关信息。认定部门(单位)应将认定的名单及相关信息报送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市信用办),共享目录进行动态管理。依托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建立信用联合奖惩对象名单数据库,供各县(市、区)、各部门共享使用。

(三)对“红黑名单”实施联合奖惩

各部门要在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的情况下,明确对相关领域“红黑名单”主体的奖惩措施和实施方式,依据“红黑名单”实施信用联合奖惩。鼓励各级各部门创造条件将“红黑名单”信息嵌入本部门行政审批、市场监管、公共服务等信息系统和具体工作流程,带头查询使用“红黑名单”信息,及时归集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的典型案例,每月统计联合奖惩情况并反馈至市信用办。鼓励各类社会机构查询使用“红黑名单”,对列入“黑名单”的主体实施市场性、行业性、社会性约束和惩戒。

(四)建立诚信状况重点关注对象警示机制

认定部门可把在重点领域发生较重失信行为或多次发生轻微失信行为,但尚未达到“黑名单”认定标准的责任主体列入重点关注名单,并依法实施与其失信程度相适应的失信联合惩戒。认定部门应通过适当方式,向重点关注名单主体发出警示并提示重点关注有效期。重点关注名单共享信息不对外公开。重点关注名单主体有效期内发生严重失信行为的,应按照“黑名单”认定标准,及时转入“黑名单”。

五、建立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协同机制

(一)建立触发反馈机制

建立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的发起与响应机制。各领域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的发起部门负责确定激励和惩戒主体,并商相关部门确定联合激励和联合惩戒的实施部门,实施部门负责对有关主体采取相应的联合激励和联合惩戒措施。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签署的联合惩戒合作备忘录和联合激励合作备忘录等,推动其他领域建立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的发起和响应机制。

(二)建立跨地区、跨部门、跨领域联动机制

鼓励各县(市、区)、各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本行业内确定的诚信典型和严重失信主体,发起跨地区、跨部门、跨领域联合激励与惩戒,共同打击商业欺诈、逃废债务等犯罪行为。充分发挥市、县两级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的组织指导作用,建立健全跨地区、跨部门、跨领域的信用体系建设合作机制。

(三)建立健全信用信息归集共享和使用机制

依托市公共信用信息平台,进一步建立联合奖惩信息系统,加强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的信用信息管理,实现发起响应、信息推送、执行反馈、信用修复、异议处理等功能动态协同,为各行业部门进行跨领域联合奖惩提供技术支撑。各级各部门应将信用信息查询使用嵌入审批、监管工作流程中,确保“应查必查”“奖惩到位”。健全政府与征信机构、金融机构、行业协会、商会等组织的信息共享机制,促进政务信用信息与金融信用信息、社会信用信息互动融合,最大限度发挥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作用。

(四)建立联合激励和联合惩戒清单制度

各部门应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本领域已出台的有关文件规定和本部门的管理职能、权责清单,统筹梳理需要提交其他部门联合激励与惩戒的事项,形成各领域联合奖惩目录清单,报送市信用办,并抄送相关部门。联合奖惩目录清单主要分为强制性措施和推荐性措施,强制性措施为依法必须联合执行的激励和惩戒措施;推荐性措施为由参与各方推荐的,符合褒扬诚信、惩戒失信政策导向,各级各部门可根据实际情况实施的措施。各有关部门应根据法律法规和机构职能变化及时对联合奖惩目录清单进行动态调整。市信用办负责制定下发联合奖惩目录清单所包含的内容、格式规范等,并及时整理汇总、总结经验,指导、推动各部门不断完善目录清单。

(五)建立健全信用修复机制

依法依规规范各领域“红黑名单”产生和发布行为,建立健全退出机制。联合惩戒措施的发起部门和实施部门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明确各类失信行为的联合惩戒期限、修复规则和办理程序。失信行为具备整改纠正条件的,有关机关和组织在采集记录失信信息的同时应当按照规定通知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主动整改、纠正失信行为、消除不良影响的,不再作为联合惩戒对象。信用修复的结果应及时推送到相关部门及市公共信用信息平台。研究建立有利于自我纠错、主动自新的社会鼓励与关爱机制,加强对失信个人的教育和帮助,通过学校、单位、社区、家庭等引导其及时纠正失信行为,支持有失信行为的个人通过社会公益服务等方式修复个人信用。

(六)建立健全信用主体权益保护机制

建立健全信用信息异议投诉及信息更正制度。有关部门和单位在执行失信联合惩戒措施时主动发现、经信用主体提出异议申请或投诉发现信息不实的,应及时告知信息提供单位核实,信息提供单位应在20个工作日内核实并反馈。联合惩戒措施在信息核实期间暂不执行。经核实有误的信息应及时更正或撤销,核实无误的继续制定,核实结果应告知当事人,并推送到市公共信用信息平台。信息提供单位应当对其提供信息的真实、合法、完整、有效性负责,因错误采取联合惩戒措施损害有关主体合法权益的,由信息提供部门负责,并会同有关部门和单位积极采取措施恢复其信誉、消除不良影响。支持有关主体通过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等方式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六、建立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名单的退出机制

(一)明确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黑名单”)的退出机制

“黑名单”的退出包括以下方式:一是经异议处理,“黑名单”主体认定有误的,认定部门应将相关主体从“黑名单”中删除;二是通过主动修复在“黑名单”有效期届满前提前退出,提前退出需经认定部门同意;三是待“黑名单”有效期届满自动退出,“黑名单”的有效期由认定部门结合相关主体违法失信情况确定;四是“黑名单”认定标准发生改变,对于不符合新认定标准的主体,将其从“黑名单”中删除。“黑名单”主体退出名单后,应立即将其列入重点关注名单(误列入“黑名单”的除外),有效期由之前将其列入“黑名单”的部门确定。

(二)明确守信联合激励对象名单(“红名单”)的退出机制

“红名单”的退出包括以下方式:一是经异议处理,“红名单”主体认定有误的,认定部门应将相关主体从“红名单”中删除;二是有效期内被有关部门列入“黑名单”、重点关注名单或发现存在不当利用“红名单”奖励机制等不良行为的,认定部门应将相关主体从“红名单”中删除;三是待“红名单”有效期届满自动退出,“红名单”的有效期由认定部门结合相关主体诚实守信情况确定;四是“红名单”认定标准发生改变,对于不符合新认定标准的主体,将其从“红名单”中删除。

(三)建立健全记录留存协同机制

相关主体退出“红黑名单”后,认定部门及时通过原发布渠道发布名单退出公告并告知有关联合奖惩部门,有关联合奖惩部门应停止对其实施联合奖惩,相关名单信息将在市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后台继续保存,对于因主体认定有误而列入名单的,相关信息不予保存。

七、加强组织推动和诚信文化建设

(一)加强组织实施

各级各部门要把实施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作为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重要举措,认真贯彻落实本方案,切实加强组织领导,落实工作机构、人员编制、项目经费等必要保障,确保各项联合激励和联合惩戒措施落实到位。有条件的县(市、区)、重点行业领域应先行先试,通过签署合作备忘录或出台规范性文件等多种方式,建立长效机制,不断丰富信用激励内容,强化信用约束措施。其他行业领域应根据国家有关要求或市场需求及时出台落实文件,逐步推动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渗透到社会各领域。

(二)加强宣传引导

组织社会各方面力量,引导广大市场主体依法诚信经营,树立“诚信兴商”理念,组织新闻媒体多渠道宣传诚信企业和个人,营造浓厚社会氛围。加强对失信行为的道德约束,完善社会舆论监督机制,制作主题电视栏目或专题节目,展示信用激励和信用惩戒的典型案例。通过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等媒体加大对失信主体的监督力度,依法曝光社会影响恶劣、情节严重的失信案件,开展群众评议、讨论、批评等活动,形成对严重失信行为的舆论压力和道德约束。通过学校、单位、社区、家庭等,加强对失信个人的教育和帮助,引导其及时纠正失信行为。加强对企业负责人、学生和青年群体的诚信宣传教育,加强对会计、审计人员、导游、保险经纪人、公职人员等重点人群以诚信为重要内容的职业道德建设。加大对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的宣传报道和案例剖析力度。

(三)强化督导考核

各级各部门要高度重视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工作,建立完善信用分类管理、联合奖惩等各项工作制度。市信用办负责统筹协调、督促检查各项工作任务的落实情况,要充分利用市信用信息共享平台的相关信用信息管理系统,建立健全信用联合奖惩的跟踪、监测、统计、评估机制并建立相应的督查、考核制度,会同市效能办将其纳入各级人民政府对相关部门的绩效管理工作。对信用信息归集、共享和联合奖惩措施落实不力的部门和单位,进行通报和督促整改,切实把各项联合激励和联合惩戒措施落到实处。

来源:信用中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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