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区建设局,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经济技术开发区、西城区建设局,各建设单位、招标代理机构、监理单位、施工单位:
《漯河市工程建设领域和招投标领域信用联合奖惩细则(试行)》已经市建委党组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8年4月9日
漯河市工程建设领域和招投标领域信用联合奖惩细则
(试行)
为进一步规范建筑市场秩序,营造诚实守信的市场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6]33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建筑市场信用管理暂行办法》(建市[2017]241号)、《河南省“十三五”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豫政办[2016]210号)等有关法律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一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对工程建设领域和招标投标活动主体因表现突出所获荣誉、因违法犯罪所受惩处、因违规违纪所受惩戒以及因诚信缺失导致信用等级低下等情况的记录、公告、运用和管理,适用本细则。交通、水利等其他工程建设领域和招投标领域也要结合行业实际制定相应的联合奖惩机制。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工程建设领域和招标投标活动主体指参与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施工企业、提供与工程建设有关服务的企业、提供与工程建设有关货物的企业及其与招标投标活动有关的人员等。
第三条 漯河市市工程建设领域和招标投标活动诚信联合惩戒"红名单"和"黑名单"(以下简称"红名单"、"黑名单")的建立、运用和管理遵循下列原则:
依法监管。行业主管部门加强对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管,对违法违规行为及时准确、客观公正、依法依规作出行政处理并将处理结果纳入信用记录。
奖惩并重。建立 "红名单"、"黑名单"数据库和管理机制,对诚实守信或诚信缺失的招标投标活动主体分别给予激励或惩戒。
公开透明。对违法违规行为的查处结果以及纳入"红名单"或"黑名单"的招标投标活动主体应以网上公告等方式向社会公开,接受监督。
动态管理。根据招标投标活动主体的诚信变动情况,及时对"红名单"和"黑名单"进行调整。
信息共享。有关行政机关和诚信数据管理部门应为"红名单"和"黑名单"的建立、运用和管理及时提供、核实有关信息并推进信息系统的对接与数据共享。
第四条 建筑市场主体“红黑名单”
(一)建筑市场主体存在下列行为的,列入“红名单”:
1、各有关单位及有关人员受到国家、省、市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协会招投标相关表彰奖励或各类通报主体的;
2、各有关单位及有关人员在国家、省、市级媒体或刊物发表招投标有关信息或作品的;
3、获得中国建设工程鲁班奖(国家优质工程)、河南省建设工程“中州杯”奖(省优质工程)等表彰的主体;
4、获得国家级工法、省级工法;省部级科技示范工程;企业专利;国家或省级科技成果或科技进步奖;纳税总额在全省、全市排在前20位;被列入省级、市级重点扶持优势企业名单等的主体。
(二)建筑市场主体存在下列行为的,列入“黑名单”:
1、利用虚假材料、以欺骗手段取得企业资质的;
2、发生转包、出借资质,受到行政处罚的;
3、发生重大及以上工程质量安全事故,或1年内累计发生2次及以上较大工程质量安全事故,或发生性质恶劣、危害性严重、社会影响大的较大工程质量安全事故,受到行政处罚的;
4、经法院判决或仲裁机构裁决,认定为拖欠工程款,且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
5、恶意拖欠民工工资,经地市相关部门协调,拒不配合的;
6、因质量问题未依法履行工程质量保修义务,造成群诉群访或被媒体曝光,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7、工程项目主要管理人员因未履职且一年内被约谈两次以上(含两次)的。
8、违反扬尘治理等相关管理措施被列入黑名单的;
9、被其他行政住主管部门列入黑名单的。
第五条 招投标领域“红黑名单”
(一)、招投标各方主体及有关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列入“红名单”:
1、各有关单位及有关人员受到国家、省、市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协会招投标相关表彰奖励或各类通报的;
2、各有关单位及有关人员在国家、省、市级媒体或刊物发表招投标有关信息或作品的;
3、各有关单位及有关人员对招投标发展创新作出贡献的。
(二)招投标各方主体及有关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列入“黑名单”
1、招标人
(1)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而不招标的;将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的;
(2)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的;强制要求投标人组成联合体共同投标的;或者限制投标人之间竞争的;
(3)不按规定时限处理质疑的;
(4)在标后履约监管中不建立日常考勤制度,不履行对项目负责人、项目总监、主要技术管理人员监督责任的;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2、招标代理机构
(1)超越规定范围承担工程招标代理业务的;
(2)出借、转让、涂改资格证书的;
(3)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现招标文件有违反法律法规内容,责令改正而拒不改正的;
(4)拒绝有关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或者在有关部门依法实施监督检查时提供虚假情况的;
(5)明知委托事项违法而进行代理的;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3、各投标企业
(1)参加施工投标的企业拟用于该项目的项目负责人有在建工程的;
(2)存在出借、转让资质证书,或让他人挂靠投标,或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的;
(3)与招标人或其他投标人串通投标的;
(4)存在恶意投诉的;
(5)对各级检查过程中项目负责人或项目总监累计3次不在施工现场的;
(6)未经业主同意、监管部门备案,擅自更换项目负责人、项目总监等主要技术管理人员的;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4、评标委员会成员
(1)在评标过程中擅离职守,影响评标程序正常进行的;
(2)不能客观公正履行职责;
(3)无正当理由,不按时参加评标活动的;
(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第六条 奖励及惩戒措施
(一)被列入“红名单”的典型诚信市场主体,将从以下方面给予激励措施:
1、减少日常抽查频次或免于检查;
2、对诚信典型和连续三年无不良信用记录的行政相对人,可实施“绿色通道”“容缺受理”等便利服务。对符合条件的行政相对人,除法律法规要求提供的材料外,部分申请材料不齐备的,应先行受理,加快办理进度。
3、在“信用中国(河南漯河)”网站或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官网等相关媒体进行宣传报道;
4、在参与建筑市场相关评选活动时优先给与支持;
5、"红名单"为综合标内“企业信用”的组成部分,应单独设置不低于“企业信用”总分10%的分值。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激励措施。
(二)、被列入“黑名单”的市场主体,将从以下方面给予惩戒措施:
对被列入建筑市场主体“黑名单”的建筑市场各方主体,县级以上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将有关信息通过本市建筑市场监管平台向社会公布相关信息,包括单位名称、机构代码、个人姓名、证件号码、行政处罚决定、列入部门、管理期限等。
建筑市场主体“黑名单”管理期限为自被列入名单之日起1年。建筑市场各方主体修复失信行为并且在管理期限内未再次发生符合列入建筑市场主体“黑名单”情形行为的,由原列入部门将其从“黑名单”移出。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将列入建筑市场主体“黑名单”和拖欠农民工工资“黑名单”的建筑市场各方主体作为重点监管对象,在市场准入、资质资格管理、招标投标等方面依法给予限制,不允许列入建筑市场主体“黑名单”的建筑市场各方主体作为评优表彰、政策试点和项目扶持对象。
第七条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将建筑市场主体“黑名单”通报漯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漯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等有关部门,通过信用中国(河南漯河)、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漯河)等媒介进行通报,实施联合惩戒。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来源:信用中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