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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和规范守信联合激励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

发布时间: 2018-06-07 17:23:43

各区县人民政府,高新区、经济开发区、文昌湖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为贯彻落实国家、省关于加强和规范守信联合激励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管理工作有关要求,建立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以下简称“红名单”和“黑名单”)制度,完善守法诚信褒奖和违法失信惩戒的联动机制,经市政府同意,现结合实际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决策部署和省市工作要求,以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根本,建立健全“红名单”“黑名单”(以下简称“红黑名单”)管理与应用制度,规范各领域“红黑名单”的认定、奖惩、修复和退出机制,构建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大格局,有力有序、规范透明地推进联合奖惩,全面提升我市社会诚信水平。

(二)基本原则。

——政府主导,社会共治。充分发挥国家机关、法律法规授权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在“红黑名单”管理中的组织、引导和推动作用。鼓励调动社会力量广泛参与、共同推进,形成联合奖惩合力。

——依法依规,审慎认定。按照“谁认定、谁负责”的原则,根据相关主体行为的诚信度和发起联合奖惩的必要性,根据各领域“红黑名单”统一认定标准,依法审慎认定“红黑名单”。

——分类分级,区别对待。根据相关主体的诚信度,分别实施不同类型、不同程度的联合奖惩措施。对尚未达到“黑名单”认定标准的失信主体,可列入诚信状况重点关注对象名单(以下简称重点关注名单),加强监管。

——保护权益,鼓励修复。严格保护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在“红黑名单”认定、发布、奖惩等过程中的合法权益。依法依规畅通异议申诉等救济渠道,建立完善信用修复制度,纠正违法失信行为,鼓励守法诚信。

二、严格执行联合奖惩对象名单的认定标准

(三)严格执行全国全省统一标准。全市各领域的“红黑名单”认定,严格执行由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部际联席会议成员单位或者国家其他行业主管部门按照市场监管、社会治理和公共服务职责研究制定的全国统一标准,以及由省有关部门根据需要制定并经上级主管部门和省政府审定的地方标准。全市各有关部门所执行的具体标准应通过“信用淄博”网站和其他适当方式向社会公示、公开。在严格执行全国全省统一标准的前提下,全市各有关部门应结合工作实际,及时向上级主管部门反映“红名单”“黑名单”和“重点关注名单”等名单认定标准方面的意见建议,推动名单认定标准不断完善。

(四)规范“红黑名单”认定依据。认定联合奖惩对象名单的依据主要包括:公共管理和服务中反映相关主体基本情况的登记类信息;刑事处罚、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确认、行政检查、行政征收、行政奖励、行政给付等反映主体诚信状况的信息;拒不履行生效司法裁决的信息;党政机关、群团组织、社会组织、行业协会商会在履行职责过程中产生或者掌握的相关主体受表彰奖励等信息;法律、法规、规章或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可作为“红黑名单”认定依据的其他信息。

三、严格“红黑名单”认定程序

(五)认定名单的部门(单位)。县级以上国家机关、法律法规授权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可按照统一标准认定相关领域的“红黑名单”。鼓励行业协会商会、大数据企业、金融机构、新闻媒体、社会组织等各类单位和公民个人向认定部门(单位)提供相关主体的守信行为和失信行为信息,探索研究将其作为“红黑名单”认定的重要参考。

(六)失信联合惩戒对象的认定程序。认定部门(单位)依据认定标准生成失信联合惩戒对象的初步名单,可根据需要履行告知或公示程序。有异议的,由认定部门(单位)核实。自然人被认定为失信联合惩戒对象的,应实行事前告知。法律法规已有相关规定的,从其规定。“黑名单”形成后,应与国家和省、市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各领域“红名单”进行交叉比对,如“黑名单”主体之前已被列入“红名单”,应将其从相关“红名单”中删除。

(七)守信联合激励对象的认定程序。认定部门(单位)依据认定标准生成守信联合激励对象的初步名单,并将其与国家和省、市公共信用信息平台中的各领域“黑名单”进行交叉比对,确保已被列入“黑名单”的主体不被列入“红名单”。筛查后的初步名单可通过认定部门(单位)门户网站和“信用淄博”网站、“信用山东”网站、“信用中国”网站予以公示。经公示无异议的,认定为“红名单”,有异议的,由认定部门(单位)核实。

四、规范名单信息的共享和发布

(八)规范名单信息内容。名单信息主要内容包括:相关主体的基本信息,包括法人和其他组织名称(或自然人姓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全球法人机构识别编码(LEI码)、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姓名及其身份证件类型和号码等;列入名单的事由,包括认定诚实守信或违法失信行为的事实、认定部门(单位)、认定依据、认定日期、有效期等;相关主体受到联合奖惩、信用修复、退出名单的相关情况。

(九)共享名单信息。各级公共信用信息工作主管部门要建立名单信息共享目录,严格按照目录归集共享相关信息。认定部门(单位)应将认定的名单及相关信息逐级报送上级主管部门和同级公共信用信息工作主管部门(发展改革部门),并自认定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报送至淄博市公共信用信息平台、10个工作日内推送至全省、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实施动态管理。依托淄博市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建立全市联合奖惩对象名单数据库,供各级国家机关、法律法规授权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共享使用。

(十)发布名单信息。按照依法公开、从严把关、保护权益原则,由认定部门(单位)通过其门户网站和 “信用淄博”网站、“信用山东”网站、“信用中国”网站向社会公众发布“红黑名单”。涉及企业、社会组织、政府部门的名单信息,有关部门应按照有关规定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国社会组织网、中国机构编制网等渠道发布。名单信息的发布,应当客观、准确、公正,保证发布信息的合法性、真实性、准确性。对于涉及企业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信息,发布前应进行必要的技术处理。名单信息的发布时限与名单的有效期保持一致。对依法不能公开的名单信息,可通报当事人所在单位或其相关主管部门依法依纪处理。鼓励行业协会商会、信用服务机构收集各有关部门(单位)认定的“红黑名单”,经核实后与本单位履职和服务过程中形成的有关名单进行整合并向社会发布。

五、依据名单实施联合奖惩

(十一)政府部门实施联合奖惩。全市各级国家机关、法律法规授权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按照国家有关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合作备忘录要求,在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的情况下,明确对相关领域“红黑名单”主体的奖惩措施和实施方式,建立发起、响应、反馈的联动机制。要认真贯彻《淄博市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实施意见》(淄政发〔2017〕13号)要求,将“红黑名单”信息与相关信息进行比对,并创造条件嵌入本部门行政审批、市场监管、公共服务等信息系统和具体工作流程,带头查询使用“红黑名单”信息,及时归集联合奖惩的典型案例,统计联合奖惩情况并在每月20日前反馈至淄博市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对于全国城市信用状况监测平台推送至我市的“红黑名单”,由市公共信用信息工作主管部门负责每月22日前反馈我市联合奖惩措施成效,主要包括确认后的“红黑名单”数据情况、参与联合奖惩部门情况和受惩主体失信行为纠正情况等。

(十二)鼓励社会力量协同参与联合奖惩。积极创造条件,向各类社会组织、行业协会商会、信用服务机构、金融机构、特定非金融机构、公共服务机构以及其他企事业单位开放联合奖惩对象名单数据库信息。鼓励各类社会机构查询使用“红黑名单”,对列入“黑名单”的主体实施市场性、行业性、社会性约束和惩戒,对列入“红名单”的主体建立“绿色通道”,优先提供服务便利,大力宣传推介。有关单位及时向“红黑名单”认定部门(单位)反馈“红黑名单”奖惩信息,构建全社会广泛参与的联合奖惩机制。

六、构建自主自新的信用修复机制

(十三)鼓励和支持自主修复信用。建立有利于自我纠错、主动自新的社会鼓励与关爱机制,鼓励“黑名单”主体通过主动纠正失信行为、消除不良社会影响等方式修复信用,认定部门(单位)可将信用修复情况作为“黑名单”退出的重要参考。

(十四)规范信用修复流程。有关部门(单位)认定“黑名单”时,应结合失信行为的严重程度,明确相关主体能否修复信用以及信用修复的方式和期限。对可通过履行相关义务纠正失信行为的“黑名单”主体,可在履行相关义务后,向认定部门(单位)提交相关材料申请退出。

七、建立健全诚信状况重点关注对象警示机制

(十五)实施分级分类管理。认定部门(单位)可将在重点领域发生较重失信行为或多次发生轻微失信行为但尚未达到“黑名单”认定标准的相关主体列入重点关注名单,并依法实施与其失信程度相适应的失信联合惩戒。重点关注名单信息共享至淄博市公共信用信息平台,有选择地对外公开。

(十六)对诚信状况重点关注对象的警示。认定部门(单位)应通过适当方式,向重点关注名单主体发出警示并提示重点关注有效期。依托淄博市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开展大数据分析,将在3个以上不同的重点领域被列入重点关注名单的主体转入“大数据警示名单”,通过“信用淄博”网站向社会公众发出预警。重点关注名单主体有效期内发生严重失信行为的,应按照“黑名单”认定标准,及时转入“黑名单”。

八、依法依规退出名单

(十七)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的退出机制。“黑名单”的有效期、信用修复及退出方式由相关认定部门(单位)结合相关主体违法失信情况确定。“黑名单”的退出包括如下方式:经异议处理,“黑名单”主体认定有误的,认定部门(单位)应将其从“黑名单”中删除;通过主动修复信用在“黑名单”有效期届满前提前退出,提前退出需经认定部门(单位)同意;待“黑名单”有效期届满自动退出;“黑名单”认定标准发生改变,对于不符合新认定标准的主体,将其从“黑名单”中删除。“黑名单”主体退出名单后,应立即将其列入重点关注名单(误列入“黑名单”的除外),有效期由之前将其列入“黑名单”的部门(单位)确定。

(十八)守信联合激励对象名单的退出机制。“红名单”的有效期由相关认定部门(单位)结合相关主体诚实守信情况确定。“红名单”的退出包括如下方式:经异议处理,“红名单”主体认定有误的,认定部门(单位)应将其从“红名单”中删除;有效期内被有关部门列入“黑名单”、重点关注名单或发现存在不当利用“红名单”奖励机制等不良行为的,认定部门(单位)应将其从“红名单”中删除;待“红名单”有效期届满自动退出; “红名单”认定标准发生改变,对于不符合新认定标准的主体,将其从“红名单”中删除。

(十九)建立健全名单退出、奖惩解除和记录留存协同机制。相关主体退出“红黑名单”后,认定部门(单位)应及时通过原发布渠道发布名单退出公告,有关联合奖惩部门应停止对其实施联合奖惩,相关名单信息在淄博市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后台继续保存,信用服务机构可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在一定期限内继续保留其失信记录。对于因主体认定有误而列入名单的,相关信息不予保存。

九、保护市场主体权益

(二十)建立健全守信联合激励对象反映监督机制。有关单位或个人对“红名单”主体的诚实守信行为有异议的,可向认定部门(单位)反映并提供证明材料,认定部门(单位)应在收到反映后及时核实。经核实反映情况属实的,认定部门(单位)应重新对其进行认定,并将认定结果反馈反映人和当事人。

(二十一)建立健全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异议申诉机制。有关单位或个人对被列入“黑名单”有异议的,可向认定部门(单位)提交异议申请并提供证明材料。认定部门(单位)应在收到异议申请后及时反馈是否受理,并尽快将核实和处理结果反馈当事人,当事人对反馈结果仍有异议的,可依法申请复议。

(二十二)建立健全名单信息更正机制。联合奖惩实施部门在依据名单执行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措施时主动发现、经有关单位或个人提出异议申请或投诉发现名单信息不准确的,应及时告知认定部门(单位)核实,认定部门(单位)应及时核实并反馈。因工作失误导致有关单位或个人被误列入“黑名单”的,认定部门(单位)应及时更正当事人的诚信记录,向当事人书面道歉并进行澄清,恢复其名誉,导致当事人权益受损的,依法给予赔偿。对于被误列入“红名单”的相关主体,应尽可能收回其受到联合激励获得的权益。

十、加强个人隐私和信息安全保护

(二十三)保护个人隐私。明确个人信息查询使用权限和程序,做好数据库安全防护工作,建立完善个人信息查询使用登记和审查制度,防止信息泄露。对故意或因工作失误泄露个人隐私信息的,要依法严格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二十四)保障信息安全。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建立健全并严格执行保障信息安全的规章制度。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严格贯彻落实网络安全等级保护制度,加大对淄博市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各部门信用信息系统、信用服务机构数据库的监管力度,保障信息主体的合法权益,确保信息安全。

十一、保障措施

(二十五)落实主体责任。各级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牵头单位要加强对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建设的指导、协调和监督。县级以上国家机关、法律法规授权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要严格执行相关领域“红黑名单”认定标准和管理办法,依法认定、发布、归集、共享、更新和使用“红黑名单”信息,严格执行各项联合奖惩措施。

(二十六)完善政策法规。加快研究推进信用政策法规工作。按照强化诚信约束和协同监管要求,对现行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有关规定提出修订建议或进行有针对性的修改。

(二十七)加强宣传教育。利用报纸、广播、电视、网络等媒体,多渠道选树诚信典型,倡导诚实守信,及时曝光重点领域严重失信行为,形成舆论压力。广泛宣传各区县、各部门开展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的做法和经验,扩大联合奖惩对象名单制度的影响力和警示力。

本意见自印发之日起试行,有效期截至2020年12月31日。

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8年4月18日

(此件公开发布)

抄送:市委各部门,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市政协办公厅,市法院,市检察院,淄博军分区。各民主党派市委。

来源:信用中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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