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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保定: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实施方案

发布时间: 2018-06-14 16:58:10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6〕33号)、《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实施意见》(冀政发〔2016〕44号)和《保定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保政发〔2017〕22号)精神,加快我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进一步推动简政放权和政府职能转变,构建以信用为核心的新型市场监管体制,提高政府服务水平,营造公平诚信的市场环境,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按照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的决策部署,牢固树立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发展理念,围绕落实加强和创新社会治理要求,大力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加强信用记录和信用信息归集共享,着力推动实现政府、社会共同实施跨地区、跨部门、跨领域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促进市场主体依法诚信经营,维护市场正常秩序,为加快建设创新驱动经济强区提供诚实守信社会氛围。

二、基本原则

(一)坚持褒扬诚信、惩戒失信。充分运用信用激励和约束手段,加大对诚信主体激励和对严重失信主体惩戒力度,让失信者寸步难行,让守信者一路畅通,形成褒扬诚信、惩戒失信的制度机制。

(二)坚持信用公开、全民参与。建立健全信用信息查询公示渠道,增强信用奖惩机制的社会参与度和工作透明度。在做好信用信息记录归档和共享平台建设的基础上,逐步将企业、社会组织和个人的信用信息统一归集并向社会公开。

(三)坚持部门联动、社会协同。通过各级部门间信用信息的公开和共享,建立跨部门、跨领域的联合激励与惩戒机制,形成政府部门协同联动、行业组织自律管理、信用服务机构积极参与、社会舆论广泛监督的社会共治格局。

(四)坚持依法依规、保护权益。严格依照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科学界定守信和失信行为,开展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建立健全信用修复、异议申诉等机制,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五)坚持重点突破、示范带动。着力解决涉及公共利益和安全、人民群众反映强烈、对社会发展负面影响较大的重点领域失信问题。选择重点领域开展示范试点创建活动,以点带面,逐步将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推广到经济社会各领域。

三、主要任务

(一)加快社会信用体系基础建设

1.推进信用平台建设。加快本级公共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和“信用白沟”网站建设,扩大信用信息覆盖面,充分发挥平台的信用信息共享公示、联合奖惩、政务协同等基础性作用,并逐步实现与市级平台互联互通。

牵头单位:经济社会发展局发改办公室、综合办公室

2.加强信用记录建设。完善企业、社会组织和个人等信用记录,建立各类主体信用档案,实现各类主体信用信息规范化记录、电子化储存。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和身份证号码为索引,逐步建立健公共信用信息共享平台法人数据库和自然人数据库。各有关部门要梳理制定本部门信用信息目录,出台信用信息归集工作方案和管理办法。加快建立信用信息记录、信用信息归集制度,推动信用信息共享交换,2017年12月底,实现区域内信用信息采集、归集全覆盖。

牵头单位: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成员单位

3.加快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制度建设。各级登记管理部门要加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制度建设,市场监管部门牵头加快推进改革前存量代码转换,做好新赋码工作,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要在登记管理部门门户网站进行公示,并归集到“信用白沟”网站集中公示。

牵头单位:市场监督管理分局、组织人事局编委办公室、白沟镇民政办公室

责任单位:公安分局、质监分局、国税局、地税局

4.构建信用信息归集共享和使用机制。各部门要加快推进部门信用信息系统建设,提升对监管对象信用信息归集、整理和共享能力,整合本部门本行业的信用信息,实现与保定市公共信用信息共享平台的互联互通。要积极探索将国家、省、市、区公共信用信息共享平台的信用信息查询使用嵌入审批、监管工作流程,做到“应查必查、奖惩到位”。探索建立政府与信用服务机构、金融机构、行业协会商会等组织的信息共享机制,促进政务信用信息与社会信用信息互动融合。

牵头单位: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成员单位

5.建立健全信用信息公示机制。着力推进财政预决算、公共资源配置、重大建设项目批准和实施、社会公益事业建设等领域的政府信息公开,重点公开安全生产、生态环境、卫生防疫、食品药品、保障性住房、产品质量、商品价格、国土资源、交通运输、旅游市场、国有企业运营、公共资源交易等政务信用信息。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政府及其部门要对各类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等信息,在7个工作日内通过政府网站和部门网站公开公示。

牵头单位:综合办公室

责任单位: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成员单位

6.培育发展信用服务市场。各有关部门要建立健全信用服务市场发展的激励机制,扶持、培育和吸引一批有实力有资质的信用服务机构。鼓励和支持信用服务机构依法合规采集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建立信用记录,开展信用服务产品创新,形成信用报告。要加强与第三方信用服务机构合作,推动重点领域率先使用市场主体信用记录和信用报告。探索建立信用服务监管制度,明确监管职责,逐步建立信用服务机构准入和退出机制,形成依法经营、有市场公信力的信用服务机构体系。

牵头单位: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成员单位

(二)建立守信联合激励机制

1.建立事前信用承诺机制。鼓励企业在各自网站及主管部门网站主动发布综合信用承诺和产品质量、安全生产、环境保护等专项承诺,开展产品服务标准等自我声明公开。利用广播、电视、报纸和网络等媒体大力宣传事前诚信承诺活动,激励市场主体守信践诺,主动接受社会各界监督,形成企业争做诚信模范的良好氛围。

牵头单位:综合文化服务中心、经济社会发展局发改办公室

责任单位:市场监督管理分局、环保分局、质监分局、城镇建设办公室安监办

2.培育、推介、宣传诚信典型。各有关部门要积极树立本部门本行业诚信典型,积极开展各类诚信示范创建活动。针对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环境保护、安全生产、食品药品、商业经营、税费缴纳等重点领域,每年树立一批守规则、讲诚信典型企业和个人,通过官方网站、新闻媒体、互联网等多种渠道宣传推介,营造诚实守信氛围。

牵头单位:综合文化服务中心、经济社会发展局发改办公室

责任单位:市场监督管理分局、环保分局、白沟镇教育事业管理办公室、经济社会发展局商务办公室、城镇建设办公室安监办、国税局、地税局。

3.探索建立行政审批“绿色通道”。在办理行政许可、行政确认过程中,对诚信典型和连续三年无不良信用记录的行政相对人,可根据实际情况实施“绿色通道”和“容缺受理”等便利服务措施。对符合条件的行政相对人,除法律、法规及行业主管部门的规范性文件要求提供的材料外,部分申报材料暂时不齐备,其书面承诺在规定期限内提供的,应先行受理,加快办理进度。

牵头单位:行政服务中心

责任单位: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成员单位

4.激励诚信市场主体。在教育、就业、创业、保障房、社会保障等公共品或公共服务供给上,优先满足诚信个人需要。在实施财政性资金项目安排、招商引资配套等政府支持政策中,优先考虑诚信市场主体。在会展、银企对接等活动中重点推介诚信企业。公共资源交易监管部门在制定或审核公共资源交易活动评标(评审)办法时,鼓励依法依约对诚信市场主体采用信用加分等措施。鼓励金融等市场服务机构参考使用市场主体信用信息、信用记录和信用评价结果,开发“税易贷”“信易贷”“信易债”等守信激励产品。

牵头单位:经济社会发展局发改办公室

责任单位:财政局、组织人事局、规划建设局、白沟镇教育事业管理办公室、综合办公室金融办、经济社会发展局商务办公室

5.优化诚信企业行政监管。市场监管部门要根据监管对象的信用记录和信用评价分类,完善事中事后监管措施,为市场主体提供便利化服务。对诚信企业适当减少检查内容,在日常检查、专项检查中减少、优化检查频次。

责任单位:市场监督管理分局、城镇建设办公室安监办、质监分局、环保分局、国税局、地税局等有关市场监管部门。

(三)建立失信联合惩戒机制

1.加大重点领域严重失信行为的信息共享和联合惩戒。各有关部门和组织要研究制定或修订完善本部门、行业(组织)企业失信行为认定或评价标准,依法依规对严重失信行为采取联合惩戒措施。依托公共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将严重失信行为有关信息提供给其他部门和社会组织,对严重失信行为实施联合惩戒。严重失信行为至少包括:大气污染、生态环境、食品药品、工程质量、安全生产、消防安全、强制性产品认证等领域严重危害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的失信行为;涉及贿赂、逃税骗税、恶意逃废债务、恶意拖欠货款或服务费、恶意欠薪、恶意欠缴社会保险费、拒不依法参保、拖欠农民工工资、非法集资、合同欺诈、计量作弊及欺骗、传销、无证照经营、制售假冒伪劣产品和故意侵犯知识产权、出借和借用资质投标、围标串标、虚假广告、侵害消费者或证券期货投资者合法权益、严重破坏网络空间传播秩序、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等严重破坏市场公平竞争秩序和社会正常秩序的失信行为;在去产能过程中,恶意阻扰、拒不履行法定义务和社会责任等失信行为;项目申报、资格认定中,故意提供备案、土地、环评、知识产权、贷款合同等虚假文件和虚假证明,骗取政府专项资金支持等失信行为;司法机关、行政机关作出判决或决定后,当事人有履行能力但拒不履行、逃避执行等严重影响司法机关、行政机关公信力的失信行为;拒不履行国防义务,拒绝、逃避兵役,拒绝、拖延民用资源征用或者阻碍对被征用的民用资源进行改造,危害国防利益,破坏国防设施等行为。

牵头单位:经济社会发展局发改办公室

责任单位: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成员单位

2.对失信行为进行行政性约束和惩戒。对严重失信主体,各有关部门应将其列为重点监管对象,依法依规采取行政性约束和惩戒措施。从严审核行政许可事项,从严控制生产许可证发放,限制新上项目审批、核准;限制发起设立或参股金融机构以及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担保公司、创业投资基金、股权投资基金、产业投资基金、互联网融资平台等机构,限制从事互联网信息服务,将失信行为函告股票发行上市融资、发行债券、在全国股份转让系统挂牌融资等业务主管部门。严格限制失信主体申请财政性资金项目,限制参与招标投标、政府采购、公共资源交易、公共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等。对严重失信企业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和对失信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注册执业人员等实施市场和行业禁入措施,及时撤销严重失信企业及其法定代表人、负责人、高级管理人员和对失信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董事、股东等人员的荣誉称号,取消参加评先评优资格。

责任单位:经济社会发展局发改办公室、经济社会发展局工信办公室、财政局、规划建设局、市场监督管理分局、综合办公室金融办等有关部门。

3.实施市场性约束和惩戒。各有关部门和机构对企事业单位严重失信行为,应及时公开披露相关信息,并归集推送至公共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对法院已判决生效、有履行能力但拒不履行的失信被执行人实施限制出境、购买不动产、乘坐飞机、乘坐高等级列车和席次、旅游度假、入住三星级以上宾馆以及其他高消费行为等措施。引导商业银行、证券期货经营机构、保险公司等金融机构按照风险定价原则,对严重失信主体提高贷款利率和财产保险费率,或限制向其提供贷款、保荐、承销、保险等服务。

责任单位:白沟法庭、公安分局、综合办公室金融办等有关部门。

4.引导社会组织开展约束和惩戒。推动行业协会商会建立健全行业自律公约和职业道德准则,完善行业信用制度建设。鼓励行业协会制定行业内部信用信息归集、共享机制,建立企业信用档案,开展会员企业信用等级评价。对失信、严重失信会员按照行业标准、行规行约实施行业内信用警示、警告、通报批评、不予接纳、劝退及公开遣责等惩戒和约束措施。

牵头单位:经济社会发展局发改办公室、白沟镇民政办公室

责任单位: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成员单位

5.鼓励社会力量参与失信联合惩戒。建立失信举报制度,鼓励公众举报企业严重失信行为,对举报人信息严格保密。支持有关社会组织依法对污染环境、侵害消费者或公众投资者合法权益等群体性侵权行为提起公益诉讼。探索编制发布信用分析报告,对重点行业进行失信行为大数据舆论监测,为我区社会治理决策提供参考。

牵头单位: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成员单位

6.将失信惩戒落实到人。建立完善个人信用记录及联合惩戒机制,推动联合惩戒措施落实到人。对企事业单位严重失信行为,在记入企事业单位信用记录的同时,记入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和其他负有直接责任人员的个人信用记录。在对失信企事业单位进行联合惩戒的同时,依照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对相关责任人员采取相应的联合惩戒措施。

牵头单位: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成员单位

(四)构建信用联合奖惩协同机制

1.建立激励和惩戒措施清单制度。各有关部门在相关领域合作备忘录基础上,梳理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明确联合激励和惩戒事项,建立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措施清单,逐步完善强制性措施和推荐性措施。研究制定促进我区诚信企业发展政策措施,完善守信联合激励机制。建立协同工作机制,落实对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违法失信上市公司、失信被执行人、安全生产严重失信单位及责任人、环境保护领域失信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的联合惩戒备忘录,对同时被纳入两个及以上领域“黑名单”的严重失信企业加大联合惩戒力度。

牵头单位: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成员单位

2.建立触发反馈机制。充分发挥公共信用信息共享平台联合奖惩功能,实现联合奖惩的发起响应、信息推送、执行反馈、信用修复、异议处理等动态协同功能。各有关部门要将守信联合激励名单、失信联合惩戒名单以及奖惩措施清单录入公共信用信息共享平台。有关部门作为实施部门,负责对相关主体采取相应的联合激励和惩戒措施,并将激励和惩戒结果通过联合奖惩系统回传至发起部门,同时在网站公布激励惩戒结果。平台提供联合激励和联合惩戒信息数据接口,方便各级各有关部门将相关信息嵌入行政审批、监管等工作流程。

牵头单位:经济社会发展局发改办公室

责任单位: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成员单位

3.建立信用修复机制和权益保护机制。联合惩戒措施的发起部门和实施部门应按照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明确各类失信行为的联合惩戒期限。在规定期限内纠正失信行为、消除不良影响的,不再作为联合惩戒对象。当被联合惩戒的失信主体对其失信信息存在异议时,信息归集部门要及时告知信息提供单位进行核实,由信息提供单位在收到核查通知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核实,经核实信息有误的应及时更正或撤销,并及时将信用修复结果推送至市公共信用信息共享平台。联合惩戒措施在信息核实期间暂不执行。因错误采取联合惩戒措施损害到有关主体合法权益的,相关部门和单位应积极采取措施为其恢复信誉、消除不良影响。

牵头单位:经济社会发展局发改办公室

责任单位: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成员单位

(五)加强规章制度和诚信文化建设

1.完善相关规章制度。加强研究论证,制定出台《白沟新城企业信用联合奖惩办法》,制定守信联合激励、失信联合惩戒的工作流程和操作规范。按照强化信用约束和协同监管要求,及时对现行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有关规定提出修订建议。

牵头单位:经济社会发展局发改办公室

责任单位: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成员单位

2.建立健全标准规范。研究制定《白沟新和公共信用信息目录》,明确信用信息采集、存储、共享、公开、使用和信用评价、信用分类管理等标准,确定公共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建设规范,统一数据格式、数据接口等技术要求。

牵头单位:经济社会发展局发改办公室

责任单位: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成员单位

3.加强诚信教育和诚信文化建设。组织新闻媒体多渠道宣传诚信企业和个人,营造诚信社会氛围。同时加大对社会影响恶劣、情节严重的失信案件的曝光力度,形成对严重失信行为的舆论压力。加强对学生和青年群体的诚信宣传教育,加强企业负责人、会计审计人员、导游、保险经纪人、公职人员等重点人群以诚信为重要内容的职业道德建设。

牵头单位:综合文化服务中心、经济社会发展局发改办公室

责任单位: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成员单位

四、强化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要加强对全区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的统筹协调。各有关部门要把实施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作为推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重要举措,认真贯彻落实本方案,切实加强组织领导,落实工作机构、人员编制、项目经费等必要保障,确保各项联合激励和联合惩戒措施落实到位。

责任单位: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成员单位。

(二)明确职责任务。各有关部门要按照本实施方案的总体要求,将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纳入地区经济社会发展和行业工作进行统筹安排,确定工作目标,分解细化任务,明确时间节点,采取有效推进措施。鼓励各部门先行先试,通过签署合作备忘录或出台规范性文件等多种方式,建立长效机制,不断丰富信用激励内容,强化信用约束措施。

责任单位: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成员单位

(三)加强考核评估。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加强统筹协调,及时跟踪掌握工作进展,督促检查任务落实。各有关部门每季度末将本季度本部门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工作开展情况上报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信用办定期对信用信息归集、共享和激励惩戒措施落实情况进行督导检查,并及时向管委会报告。管委会对本方案的贯彻落实情况适时开展专项督查。

牵头单位:经济社会发展局发改办公室

责任单位: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成员单位

来源:信用中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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