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区)质监局,惠城区、大亚湾区、仲恺高新区市场监管局,市局各科室:
为加快推进工业产品质量安全诚信体系建设,促进我市生产企业落实质量安全主体责任,提高产品质量水平,根据《惠州市联合奖惩红黑榜管理暂行办法》(惠信用办函〔2016〕31号)等有关规定,我局制定了《惠州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工业产品质量联合奖惩红黑榜管理的实施细则》,并已通过市法制局合法性审查。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惠州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2018年7月13日
惠州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工业产品质量联合奖惩红黑榜管理的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快推进工业产品质量安全诚信体系建设,倡导诚实守信,惩戒失信行为,促进我市生产企业落实质量安全主体责任,提高产品质量水平,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6〕33号)、《广东省企业信用信息公开条例》《广东省企业信用信息收集和公开管理规定》《惠州市公共信用信息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职能,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工业产品和食品相关产品(以下统称工业产品)生产企业或者场所。
第三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工业产品质量联合奖惩红黑榜是惠州市联合奖惩红黑榜的组成部分。
工业产品质量联合奖励“红榜”(以下简称红榜)是指在惠州市联合奖惩红黑榜主体发布平台上对遵守法律法规、坚持诚实守信经并具有良好示范带动作用的企业及有关情况进行公布。
工业产品质量联合惩戒“黑榜”(以下简称黑榜)是指在惠州市联合奖惩红黑榜主体发布平台上对具有违反法律法规、不履行法定义务、违背信用守诺原则、弄虚作假等行为并在社会上造成不良影响的企业及有关情况进行公布。
第四条 收集、报送、公布、使用工业产品质量联合奖惩红黑榜,实施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应当遵循合法、真实、准确、及时的原则,依法维护国家利益、社会利益和企业合法权益,保守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第二章 红黑榜的范围及奖惩措施
第五条 红榜是指良好信用信息。红榜信息公布内容要素包括:企业名称、地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入榜原因、公布期限等。
黑榜是指不良信用信息。黑榜信息公布内容要素包括:企业名称、地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入榜原因、公布期限等。
第六条 除质量技术监督法律法规已有规定外,近三年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工业产品生产企业,可以列入红榜名单:
(一)获得省名牌或者各级政府质量奖;
(二)县级以上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结果均合格;
(三)未受到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的行政处罚;
(四)未发生质量安全事件或事故;
(五)未发生其他违反产品质量、标准化、计量等法律法规的行为。
第七条 近三年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列入黑榜名单:
(一)依法被吊销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书的;
(二)发生重大工业产品质量安全事故的;
(三)无证无照生产、加工假冒伪劣工业产品的。
第八条 各级质监部门优先推荐列入红榜的企业申报各级政府质量奖、名牌产品等质量荣誉。
对列入黑榜的企业,各级质监部门应将其纳入重点监管范围,增加监督抽查频次,纳入相关的专项监督抽查或专项执法检查之中,并实施加严检查。
各级质监部门应当组织相关职能部门对本地区存在的质量诚信缺失突出问题开展专项整治。
第三章 红黑榜的收集、公开与使用
第九条 工业产品质量联合奖惩红黑榜的采集、审核、更正,以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件与材料为依据。
第十条 县(区)质监部门是收集红黑榜信息的主体,应当根据要求将收集到的红黑榜信息即时报送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并对信息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
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是审定红黑榜信息的主体,定期将收集到的红黑榜信息经审定后报送惠州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统筹协调小组办公室,由惠州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统筹协调小组办公室统一发布。
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可根据实际情况,在局网站上发布工业产品质量联合奖惩红黑榜,发布时间应同步或者晚于市主体发布平台公布当期联合奖惩红榜和黑榜的时间,发布信息内容应当与统一公布的当期联合奖惩红榜和黑榜信息保持一致。
第十一条 工业产品质量联合奖惩红黑榜应当向社会免费发布,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有偿服务或者变相有偿服务的形式直接或者间接提供。
第十二条 工业产品质量联合奖惩红黑榜信息在我局网站的公布期限原则上不超过3年。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和上级文件对联合奖惩红黑榜公开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三条 工业产品质量联合奖惩红黑榜作为激励和惩戒措施依据的使用期限,应当自红黑榜产生、变更之日起不超过3年。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文件对联合奖惩红黑榜的使用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信息不予收集或者收集后不予公布:
(一)属于国家秘密的;
(二)属于依法受保护的商业秘密或者公布后可能导致商业秘密泄露的;
(三)属于依法受保护的个人隐私或者公布后可能导致对个人隐私造成不当侵害的;
(四)除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公布以外,调查、讨论、处理过程中的信用信息或者公布后可能影响国家利益、公共利益的信息;
(五)与行政执法、仲裁裁决、行政复议、司法审判有关,公布后可能影响检查、调查、裁决、审判等活动或者危及个人生命财产安全的信息;
(六)法律法规规定只限于行政机关内部使用的信息;
(七)法律、法规规定不予公布信息的其他情形。
第四章 异议处理与信用修复
第十五条 列入红榜的企业,如在公布期内出现违法违规或违诺失信等行为,经查证属实的,县(区)质监部门应在5个工作日内上报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由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审定后,报惠州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统筹协调小组办公室删除其红榜上的信息。
第十六条 企业及其利益关系人认为公布的红黑榜与实际情况不符的,可以向所辖县(区)质监部门提出书面异议,并提交相应证据。
第十七条 县(区)质监部门在收到异议申请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核查、信用信息处理并将核查情况报送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由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审定后报送惠州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统筹协调小组办公室。
第十八条 列入黑榜的企业,如在公布期内积极纠错和修复,挽回社会影响并取得较大成效,可以在公示期满一年后,向所辖县(区)质监部门书面申请提前结束公布其黑榜信息。申请经市质监局审定后,报惠州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统筹协调小组办公室提前结束公布期限。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实施细则由惠州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实施细则自2018年9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来源:信用中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