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水利建设市场秩序,推进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建设,加强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应用和管理,健全水利建设市场信用体系,根据《河南省水利水利建设市场主体“黑名单”管理暂行办法》,结合我市水利建设实际制订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水利建设市场主体,是指在我市行政管害范围内从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活动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招标代理、咨询、质量检测等从业单位及相关从业人员。
第三条本细则称市场主体“黑名单”是指在水利水电工程建设、信用信息、安全生产、施工扬尘污染防治等方面存在严重失信行为的市场主体名单。
第四条水利建设市场主体在水利水电工程建设活动、信用信息管理中,具有下列严重失信行为之一的,列入市场主体“黑名单”:
(1)水利部信用等级为CC级的;
(2)出借、借用资质证书进行投标或承接工程的;
(3)围标、串标的;
(4)转包或违法分包所承揽工程的;
(5)有行贿、受贿违法记录的;
(6)对重(特)大质量事故、生产安全事故负有直接责任的;
(7)公开信息隐瞒真实情況、弄虚作假的;
(8)拖欠农民工工资数额较大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9)严重不按照合同履行义务的;
(10)不执行已生效裁判文书被列入失信人名单的;
(11)国家和省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五条水利建设市场主体在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安全生产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列入市场主体“黑名单”:
(1)一年内发生较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或累计发生责任事故死亡3人(含)以上的
(2)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发现职业病病人或疑似职业病病人后瞒、谎报或故意破坏现场、毁灭有关证据的;
(3)存在重大安全生产事故隐患、作业岗位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强度或浓度严重超标,经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的部门指出或者责令服期整改后,不按时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
(4)被主管部门暂扣、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的;
(5)存在其他严重违反安全生产、职业病危害防治法律法规行为的;
(6)国家和省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六条水利建设市场主体在水利水电工程建设施工场地扬尘污染防治工作中,防治措施不落实,扬尘污染严重,在有关主管部门提出限期整改要求后,拒不整改或未在规定期限整改到位并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列入市场主体“黑名单”
(1)未在施工场地作业面周边设置围挡的;
(2)未在施工现场出口处设置车辆冲洗设施并配套设置排水泥浆沉淀设施,施工车辆带泥上路行驶的;
(3)未在施工现场出入口、主要道路、加工区等重点部位采取硬化处理措施或确因生态和耕种等原因不能硬化的,未采取其他有效措施进行抑尘的;
(4)在施工工地内堆放水泥、灰土、砂石等易产生扬尘污染的物料,以及工地堆存的建筑垃圾、工程渣土、建筑土方未采取遮盖、密闭或者其他抑尘措施的;
(5)装卸和运输渣土、砂石、建筑垃圾等易产生扬尘污染物料的,未采取完全密闭措施的;
(6)拆除施工场地未采取湿法作业的;
(7)工程监理理单位未将扬尘污染防治納入工程监理细则,对发现的扬尘污染行为未要求施工单位立即改正的;
(8)施工单位未按监理单位要求立即整改的,监理单位未及时报告建设单位及有关主管部门的;
(9)冬防管控或其他特定管控期间,在管控区域内未按规定经相关部门、负责人审批擅自开工或擅自进行土石方、建筑物拆除作业的;
(10)国家和省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七条对列入“黑名单”的水利建设市场主体,实施失信联合惩戒。
(一)对凡是在水利工程建设活动和信用信息和资质资格管理中被列为严重失信行为的市场主体,按照《河南省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应用管理行办法》,实行市场禁入,在一定期限内依法依规限制其参与招标投标、政府采购、资质管理等活动。限制期限依据行政处罚或行政处理决定进行公告。
(二)对凡是在水利工程安全生产中被列为“黑名单”的市场主体,依法依规进行处罚,记录不良行为并进行公告,公示期限为1年,自公示之日起算,连续进入“黑名单”管理的市场主体,从第2次纳入“黑名单”之日起算,公示期限为3年;
(三)对凡是在水利工程施工扬尘污染防治中被列入“黑名单”的市场主体,实施重点管、记录不良行为并进行公告,公示期6个月(其它行政主管部门处罚公告的有期限的,从其期限)并在退出“黑名单”前依法依规禁止其参加政府投资项目的招投标活动。
(四)对列为“黑名单 ”的市场主体,将作为重点监管对象,在市场准入、招标投标等方面依法给予限制,不允许列入市场主体“黑名单”的各方主体作为评优表彰对象。
第八条市场主体“黑名单”按照《水利建设主体不良行为记录公告暂行办法》、《河南省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应用管理暂行办法》、《关于加强企业安全生产诚信体系建设的实施意见》等有关规定,在河南省水利建设市场信用信息平台进行公告市场主体“黑名单”,并通报漯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通过信用中国(河南漯河)媒介进行通报,实施联合惩戒。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来源:信用中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