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区卫生计生局,各直属事业单位,本委机关各科室:
为加快推进钦州市卫生计生行业诚信体系建设,强化卫生计生行业内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力度,全面提高行业诚信意识和信用水平,现将《钦州市卫生计生行业诚信“红黑名单”制度》印发给你们,请认真学习,抓好贯彻落实。
钦州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2018年10月9日
(信息公开形式:主动公开)
钦州市卫生计生行业诚信“红黑名单”制度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卫生计生行业秩序,推进卫生计生诚信体系建设,约束违法失信行为,促进我市卫生计生持续健康稳定发展,依据《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护士条例》《钦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年)〉的实施意见》(钦政发〔2015〕50号)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卫生计生行业诚信“红名单”的对象是遵守法律法规、规范诚信执业、践行行业文明,受到市级或以上行政机关、社会团体表彰或奖励,行业内具有示范带头作用,对卫生计生诚信建设有积极推动作用的医疗卫生机构、医护人员。
第三条 卫生计生行业诚信“黑名单”的对象是经查实存在违反法律法规、不履行法定义务、违背诚信守诺原则、弄虚作假、侵犯患者合法权益等失信行为,并在社会上造成不良影响的医疗卫生机构、医护人员。法律、法规规定可以免责的行为除外。
第四条 根据行为性质、情节、社会危害后果等,失信行为分为一般失信行为、较为严重失信行为和严重失信行为。
第五条 失信行为情节轻微,并主动消除社会影响,达到当事人谅解的,为一般失信行为。
第六条 医疗卫生机构、医护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严重失信行为:
(一)医疗卫生机构、医护人员因违反法律法规受到行政机关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责令停业、吊销(暂扣)执业证书(许可证)等被主管部门认定为重大行政处罚的;
(二)医疗卫生机构、医护人员发生重大医疗(安全)事故,负主要责任的;
(三)医疗卫生机构、医护人员因侵权、违约行为损害患者合法权益,被人民法院判决承担全部或者主要民事责任,或被人民法院判处刑罚的,或拒不执行法院判决的;
(四)医疗卫生机构、医护人员收受药品耗材回扣、开单提成、套取骗取医保(新农合基金)、乱收费、收受红包、开大处方、过度检查等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造成严重社会不良影响的;
(五)医疗卫生机构、医护人员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其他情形,需要纳入严重失信名单管理的。
第七条 对于医疗卫生机构、医护人员的其他失信行为,由各级卫生计生主管部门按照主管权限和管辖权限,根据失信行为具体情节,认定为一般失信行为或较为严重失信行为。
第八条 医疗卫生机构、医护人员不接受或不配合卫生计生主管部门对于失信行为的管理,拒不参加约谈、不落实约谈事项,或经督促后拒不纠正失信行为的,卫生计生主管部门可直接认定属于较为严重失信行为或严重失信行为。
第九条 一般失信行为可不纳入不良信息记录,但受到罚款以上行政处罚的应予纳入;较为严重失信行为、严重失信行为必须纳入不良信息记录。
第十条 卫生计生系统各单位应当指定专门人员负责卫生计生诚信方面的信息采集和审核工作,在获取诚信信息或不良信用信息后5个工作日内,报送卫生计生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一条 按照依法公开、客观及时、公平公正的原则,通过钦州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信用钦州、钦州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以卫生计生行业诚信“红黑名单”的形式予以公布。
第十二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开展卫生计生业务合作或参加卫生计生相关活动时,有权查询医疗卫生机构、医护人员信用信息,以降低信用风险。同时,鼓励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卫生计生主管部门举报、提供卫生计生经营服务失信侵权等信息线索。
第十三条 卫生计生主管部门根据医疗卫生机构、医护人员的基本数据,结合卫生计生行业诚信“红黑名单”,建立卫生计生经营服务信用档案。
第十四条 卫生计生行业诚信“红黑名单”公布的卫生计生经营服务信息,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公示期限为两年,并根据医疗卫生机构、医护人员信用情况变化,实施动态调整,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信息更新。公示期限届满,卫生计生经营服务诚信和不良信息转入卫生计生经营服务信用档案,直接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查询卫生计生经营服务信用档案。
第十五条 对列入卫生计生行业诚信“黑名单”的医疗卫生机构、医护人员,卫生计生主管部门应当采取列入日常监督检查或者抽查重点名单范围、提高监督检查频次等措施,实施有效监管。对列入卫生计生行业诚信“黑名单”的整改情况进行检查,将整改结果列于相应的不良信息后,供社会监督。
第十六条 卫生计生主管部门内设机构在开展许可准入、资格认定、政府采购、评先评优、或其它与卫生计生活动相关的申请受理时,应当查阅卫生计生行业诚信“红黑名单”并作为参考,针对诚信和失信行为,研究制定相应的激励和约束措施。要建立健全失信联合惩戒机制,对不诚信、不守法行为“广而告之”,让失信违法者一处违规、处处受限,全方位提高失信成本。
第十七条 医疗卫生机构、医护人员对卫生计生行业诚信“红黑名单”内容有异议的,可以向卫生计生主管部门申请查询核实,并提供有关证明材料。卫生计生主管部门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向异议申请人做出答复。卫生计生主管部门经审查认为内容有误的,应当及时予以纠正。异议处理期间,不影响卫生计生行业诚信“红黑名单”的公示和管理。
第十八条 卫生计生行政管理人员在管理卫生计生行业诚信“红黑名单”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造成不良后果的,按照有关规定对相关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九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钦州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办公室 2018年10月9日印发
来源:信用中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