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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启用财政性资金失信黑名单 可作为干部任免信用凭证

发布时间: 2018-11-12 17:35:44

9月17日,封面新闻记者从四川省发改委获悉,日前,四川印发《关于推进四川省财政性资金管理使用领域失信“黑名单”联合惩戒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意见》)。

四川省发改委有关人士表示,《意见》中所提到的,财政性资金管理使用领域失信“黑名单”(以下简称“财政性资金失信黑名单”)是指经县级及以上发展改革部门和财政部门依法认定,有关单位、组织和人员在财政性资金管理使用领域中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弄虚作假、虚报冒领、骗取套取、截留挪用、拖欠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到期债务等失信、失范行为的相关信息。 财政性资金,是指纳入政府预算管理的资金,各类专项建设基金、政府承贷或者担保的外国政府贷款、国际金融组织贷款资金视同财政性资金。

根据《意见》,各级发展改革部门和财政部门按照违法违规行为的隶属关系共同对财政性资金失信“黑名单”进行认定、发布和退出,受理异议和信用修复。有关部门和组织在日常监管、公共资源交易、政府采购、招标投标、行政许可、资质等级评定、登记注册、定期检验、设立金融机构、发行债券及融资、安排财政性资金、评先评优、人才招录、干部任免等工作中,应按《意见》规定查询、应用四川省社会信用信息平台发布的财政性资金失信责任主体信用信息。

此外,《意见》提出,“黑名单”实行动态管理。行政处罚有期限的,“黑名单”的期限与行政处罚的期限一致。行政处罚无期限的,如财政性资金失信主体首次被列入“黑名单”的期限为1年。并处的行政处罚部分有期限,部分无期限的,“黑名单”的期限与有期限的行政处罚的期限一致。“黑名单”的期限自作出列入决定之日起计算。

列入“黑名单”的失信主体改正违法违规行为且自列入之日起1年内未再发生“纳入‘黑名单’的情形”的,由作出列入决定的部门于期满后3个工作日内决定并将其移出“黑名单”。失信主体未改正违法违规行为或者列入期间再次发生“纳入‘黑名单’的情形”的,期满不予移出并自动续期2年。已移出“黑名单”的失信主体再次发生“纳入‘黑名单’的情形”的,再次被列入“黑名单”,期限为2年。前述期限如低于行政处罚期限,按照行政处罚期限计算“黑名单”期限。

来源:信用中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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