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十九大精神,落实中办、国办《关于加快推进失信被执行人信用监督、警示和惩戒机制建设的意见》(中办发〔2016〕64号)《国务院关于建立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6〕33号)《国务院关于印发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年)的通知》(国发〔2014〕21号)等文件精神及“褒扬诚信、惩戒失信”的总体要求,促进大数据信息共享融合,健全社会信用体系,打造执行合力,构建综合治理执行难大格局,区发改局、区人民法院等42家部门和单位,就针对失信被执行人实施联合惩戒措施,达成如下一致意见。
一、联合惩戒对象
联合惩戒对象为区人民法院公布的失信被执行人(包括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二、信息共享与联合惩戒的实施方式
区发改局与市发改委、省社会信用信息中心衔接,将省社会信用信息联合奖惩系统嵌入到联合惩戒责任单位的办公流程中,实现区人民法院发起响应、信息推送,相关配合部门执行反馈等动态协同。
其他责任单位和部门从联合奖惩系统获取失信被执行人信息,根据各自职责执行本责任清单规定的联合惩戒,以及根据区人民法院更新的执行信息对已移出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单位或个人解除惩戒。
上述联合惩戒情况,由各责任单位安排专人接受、上传信息,并按季度通过联合奖惩系统反馈给区人民法院和区发改局。
三、共享信息的安全管理
协作过程中各方应建立完备系统日志,完整记录用户的访问、操作及客户端信息,确保系统的安全和正常使用;建立必要的技术隔离措施,保护敏感核心信息的数据安全,杜绝超权限操作。
四、联合惩戒措施及实施单位
(一)限制发行企业债券
协助限制失信被执行人发行企业债券。(责任单位:区发改局)
(二)限制设立融资性担保公司;限制任职融资性担保公司或金融机构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协助限制失信被执行人设立融资性担保公司;限制失信被执行人任职融资性担保公司或金融机构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责任单位:区发改局、区经信局、区财政局、区工商分局、高新区·掇刀区辖区各银行等具有金融机构任职资格核准职能的部门)
(三)协助查询政府采购项目信息;依法限制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协助查询政府采购项目信息;依法限制失信被执行人作为供应商参加政府采购活动。(责任单位:区财政局<区采购办>)
(四)中止境内国有控股上市公司股权激励计划或终止股权激励对象行权资格
对失信被执行人为境内国有控股上市公司的,协助中止其股权激励计划或终止其股权激励对象行权资格。(责任单位:区财政局、区国资局)
(五)供金融机构融资授信时审慎性参考
引导各金融机构在融资授信时查询拟授信对象及其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是否为失信被执行人,对拟授信对象为失信被执行人的从严审核。(责任单位:高新区·掇刀区辖区各银行等相关金融部门)
(六)限制补贴性资金和社会保障资金支持
协助限制失信被执行人申请补贴性资金和社会保障资金支持,涉及公民的基本社会保障,如城乡基本养老、城乡基本医疗保险等财政补贴资金除外。协助限制失信被执行人申请就业等补贴项目支持。对于恶意骗取社会保障资金的人员纳入失信人员黑名单。(责任单位:区发改局、区民政局、区人社局等相关部门)
(七)享受优惠性政策认定参考
在实施投资、税收、进出口等优惠性政策时,查询相关机构及其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是否为失信被执行人,对其享受该政策时审慎性参考。建立对守信主体实施激励和对失信主体实施惩戒机制。(责任单位:区发改局、区商务局、区科技局、区民政局、区税务局等相关部门)
(八)限制设立社会组织、担任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
将失信被执行人信息作为发起设立社会组织审批登记的参考,限制失信被执行人发起设立社会组织。(责任单位:区民政局)
失信被执行人为个人的,限制作为组织推荐的各级党代会代表、各级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候选人。(责任单位:区委组织部、区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区政协办公室及相关推荐单位)
(九)限制担任国有企业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
失信被执行人为个人的,限制其担任国有独资公司、国有资本控股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国有资本参股公司股权方派出或推荐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已担任相关职务的,按照相关程序依法免去其职务。(责任单位:区财政局、区国资局等相关部门)
(十)限制登记为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
失信被执行人为个人的,限制登记为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责任单位:区编办)
(十一)通过“信用掇刀”网站向社会公布
将收到的失信被执行人信息通过“信用掇刀”网站向社会公布。(责任单位:区发改局)
(十二)通过主要新闻网站向社会公布
协调相关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单位向社会公布失信被执行人信息。(责任单位:区委宣传部)
(十三)限制招录(聘)为公务员或事业单位工作人员
限制招录(聘)失信被执行人为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协助限制招录(聘)失信被执行人为公务员。(责任单位:区人社局<区公务员局>、区委组织部等有关部门)
(十四)禁止参评文明单位、道德模范
对于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其领导成员为失信被执行人的,不得参加文明单位评选,已经取得文明单位荣誉称号的予以撤销。各类失信被执行人均不得参加道德模范评选,已获得道德模范荣誉称号的予以撤销。(责任单位:区委宣传部)
(十五)限制招投标资格
协助人民法院调查取证,了解被执行人相关情况,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投标人、招标代理机构、评标专家,限制其进入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进行招投标活动。(责任单位:区行政审批局)
(十六)限制乘坐民航和火车、轮船高级别席位;限制住宿较高星级宾馆、酒店;限制在高消费歌舞娱乐场所、高尔夫球场消费;限制购买旅游、度假产品;限制支付高额保费等消费
限制失信被执行人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实际控制人乘坐交通工具时,选择飞机、列车软卧、轮船二等以上舱位、G字头动车组列车全部座位、其他动车组列车一等以上座位;住宿三星级以上宾馆、酒店;限制在高消费歌舞娱乐场所、高尔夫球场消费;限制购买旅游、度假产品等消费。(责任单位:区公安分局、区交通局、区文体新广局、区旅游局)
(十七)限制购买不动产及国有产权交易
限制失信被执行人及失信被执行人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实际控制人参与房屋司法拍卖、取得政府供应土地;协助限制失信被执行人参与国有企业资产、国家资产等国有产权交易。(责任单位:区国土资源分局、区住建局、区国资局、区房管局等相关部门)
(十八)限制在一定范围的旅游、度假
协助提供三星级及以上星级评定宾馆信息;限制失信被执行人及失信被执行人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实际控制人参加旅行社组织的团队旅游,限制其享受旅行社提供的旅游相关的其他服务;限制失信被执行人在获得旅游等级评定的度假区等旅游企业消费。(责任单位:区旅游局)
(十九)限制子女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
限制失信被执行人及失信被执行人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实际控制人的子女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责任单位:区教育局)
(二十)协助查询身份、护照、车辆财产信息;协助查找失信被执行人;限制出境;协助查封、扣押车辆
协助查询反馈失信被执行人身份、护照信息及车辆财产信息;协助查找下落不明的失信被执行人;限制失信被执行人出境;协助查封、扣押失信被执行人名下的车辆。(责任单位:区公安分局)
(二十一)限制使用国有林地;限制申报重点林业建设项目;限制国有草原占地审批;限制申报重点草原保护建设项目
限制失信被执行人使用国有林地项目;限制其申报重点农业、林业建设项目;限制失信被执行人申报国有草原占地项目;限制其申报重点草原保护建设项目。(责任单位:区发改局、区农业局<区林业局>)
(二十二)协助查询安全生产许可审批等信息;限制从事药品、食品等行业;限制担任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协助查询失信被执行人安全生产许可审批登记信息、药品医疗器械登记信息、出入境检验检疫信用等级信息;将失信被执行人信息作为从事药品、食品安全行业从严审批的参考;协助限制失信被执行人从事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储存、烟花爆竹经营、非煤矿山生产、金属冶炼等行业,提供已对劳动者生命健康造成严重损害的用人单位信息;协助限制失信被执行人担任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已担任相关职务的,按规定程序要求变更。(责任单位:区市场监管局<区食药监局>、区安监局、区工商分局)
(二十三)协助查询客运、货运车辆运输信息
协助查询失信被执行人客运、货运车辆运输信息。(责任单位:区交通局)
(二十四)协助查询律师登记信息;限制参与评先、评优
协助查询失信被执行人的律师身份信息、律师事务所登记信息;对失信被执行人为律师、律师事务所的,在一定期限内限制其参与评先、评优。(责任单位:区司法局)
(二十五)协助查询婚姻登记信息
依法协助查询失信被执行人的婚姻登记信息。(责任单位:区民政局)
(二十六)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处罚
协助对失信被执行人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立案侦查、起诉等。(责任单位:区检察院、区公安分局)
五、其他事宜
各单位和部门应密切协作,积极落实责任清单要求,制定失信被执行人信息使用、管理、监督的相关实施细则和操作流程,确保实现失信被执行人信息共享和联合惩戒。
本责任清单实施过程中的具体政策,由各部门依据国家发改局、最高人民法院、中国人民银行等44部委联合签署的《关于对失信被执行人实施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发改财金〔2016〕141号)执行,实施过程中的具体操作问题,由各部门协商解决。
来源:信用中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