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镇(街道)政府(办事处) 、 县直各部门:
现将《浦北县事业单位登记管理诚信“红黑榜”制度》印发给你们,请各单位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浦北县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2018年10月18日
浦北县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实施诚信“红黑榜”制度
进一步褒扬诚信、惩戒失信,推进事业单位监管诚信建设制度化,根据《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浦北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浦北县2018年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方案的通知》(浦政办通[2018]76号)法规和文件要求,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总则
诚信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重要内容,是经济社会正常运转、人民生活正常进行的基本保障。为了扎实推进诚信建设制度化,在全县大力营造诚实守信的社会环境,建立编办诚信建设“红黑榜”发布制度。
第二条 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九大精神为指导,以培育和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根本,把诚信建设作为道德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的突破口,普遍推行诚信建设“红黑榜”发布制度,褒扬诚信、惩戒失信,引导诚实做人、诚信做事,推动诚信建设制度化、规范化、长效化,为我县经济社会发展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
第三条 组织领导
此项工作由编办评审委员会组织领导,日常工作由评审委员会办公室组织实施,办公室设在县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所。编办评审委员会领导小组由编办主任(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局长)任组长,编办副主任(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副局长)任副组长,评审委员会办公室主任由编办一名联系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工作的副主任担任,成员由各股室、所负责人组成。
第四条 原则
本制度遵循依法、公平、公开、公正、褒扬诚信、惩戒失信的原则。
第五条 评选范围
凡在我办进行登记的行政类、公益一、二类和生产经营类事业单位,含法人、法定代表人。重点是与人民群众生活密切相关的各行业:科学研究、教育、文化、卫生和计生、体育、新闻出版、广播影视、社会福利、救助减灾、统计调查、技术推广与实验、公共设施与实验、物资仓储、供销、监测、勘探与勘察、测绘、检验监测与鉴定、法律服务、资源管理、标准计量、技术监督、质量检测、经济监督、知识产权、公证与认证、信息咨询、人才交流、机关后勤服务、其它等事业单位均参加事业单位诚信单位评选活动。
第六条 评选标准
根据守信者上“红榜”、失信者上“黑榜”的诚信“红黑榜”发布制度,事业单位诚信“红黑榜”按以下标准进行评选。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事业单位,应当列入红榜名单
1、经过编办认定的模范遵守《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相关法规、规章的事业单位;
2、按照《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六十五条 事业单位应当于每年1月1日至3月31日,向登记管理机关报送上一年度执行条例和本细则情况的年度报告,并向社会公示的事业单位。
3、按照《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十五条 事业单位的登记事项需要变更的,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宗旨和业务范围、经费来源的,开办资金比原登记的开办资金数额增加或者减少超过20%的,按规定自出现依法应当申请变更登记的情况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提出申请的事业单位;变更住所的,按规定在迁入新住所前向登记管理机关提出申请的事业单位。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营者,应当列入黑榜名单
1、存在严重违反《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相关法规、规章行为的事业单位;
2、逾期或不履行向登记管理机关报送上一年度执行条例和本细则情况的年度报告,并向社会公示的事业单位。
3、不按照核准登记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开展业务活动的事业单位;
4、自核准登记后无正当理由超过一年未开展业务活动或者自行停止业务活动一年以上的事业单位;
5、出现依法应当申请变更登记的情况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没向登记管理机关提出变更申请的事业单位。
6、实际使用的名称,包括单位印章、标牌及其他表示该单位名称的标记与核准登记的名称不一致的事业单位。
7、有抽逃开办资金的行为的事业单位;
8、有涂改、出租、出借《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或者出租、出借单位印章的行为的事业单位。
第七条 发布和管理办法
事业单位登记诚信“红黑榜”实行动态管理。
1、已被授予“事业单位登记诚信单位”称号(进入红榜名单)的单位,由我办在“诚信钦州”、“钦州事业单位在线”、“浦北县编办网络红页”等网站进行公示。之后每年进行一次复查,复查达标的,保留其“事业单位登记诚信单位”称号,凡发现有违反《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行为,经查证属实,将撤销其称号,并予以通报批评。被撤销荣誉称号的单位,两年内不得参与“事业单位诚信单位”评选活动;
2、纳入黑榜名单的公开期限为一年,并在“诚信钦州”、“钦州事业单位在线”、“浦北县编办网络红页”等网站进行公示,时间自事业单位全面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计算。在黑榜名单有效期内,再次发生违反《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行为的,其信息公开期限予以重新计算。凡进入黑榜名单的事业单位均要列入重点监管对象,增加检查抽查的比例频次,对发生多次违反行为,依规从重处罚,冻结其《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并将冻结情况通报主管部门和有关业务部门。对已妥善处理投诉或整改完成的法人和法定代表人,可向我办提出整改情况报告,并提交《事业单位登记监管“黑榜名单”提前移出申请》,经过审批核准后,可提前移出黑榜名单。
第八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行。
第九条 本制度由浦北县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负责解释。
来源:信用中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