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国务院《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6〕33号)、《关于加强和规范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发改财金规〔2017〕1798号)等文件精神,根据《钟祥市2018年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要点》、《钟祥市2018年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责任分工清单》和《钟祥市信用“红黑名单”及联合奖惩对象管理发布制度》的工作要求,特制定本制度。
一、红黑名单及联合奖惩对象管理发布的工作目标
深入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党的十九大精神和党中央治国理政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以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根本,建立健全红黑名单管理与应用制度,规范各领域红黑名单的认定、发布、奖惩、修复和退出,有力有序、规范透明地推进联合奖惩,全面提升社会文明和诚信水平,为钟祥早日实现“全面小康、跻身百强”奋斗目标提供强力信用支撑,营造“守信光荣、失信可耻”的良好社会氛围。
二、红黑名单及联合奖惩对象的管理范围
(一)守信红名单:因诚实守信行为面受到本局表彰、奖励和扶持的信用主体(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名单,被本局实施信用分类分组监管确定的信用等级良好的信用主体名单。
(二)失信黑名单:存在严重损害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严重破坏市场公平竞争秩序和社会正常秩序、有履行能力但拒不履行法定义务等行为,并被本局认定为严重失信,进行严重行政处罚或被本局实施信用分类分级监管确定为信用等级低下的信用主体(市场主体)名单。
(三)重点关注名单(灰名单):存在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违背社会道德、协议和承诺,扰乱公共秩序,不履行法定义务等行为,在重点领域发生较重失信行为或多次发生轻微失信行为或被本局行政处罚,但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尚未达到“黑名单”认定标准或暂无黑名单认定标准的信用主体(市场主体)名单;被相关部门列入异常名录的信用主体(市场主体)名单。
三、红黑名单及联合奖惩对象的认定
(一)黑名单(失信联合惩戒对象)的认定程序:本局依据认定标准生成失信联合惩戒对象的初步名单,依照法律、法规规定履行告知或公示程序。当事人对名单有异议的,由本局核实。“黑名单”认定后,应与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各领域“红名单”进行交叉比对,如“黑名单”主体之前已被列入“红名单”,应将其从相关“红名单”中删除。
(二)红名单(守信联合激励对象)的认定程序:本局依据认定标准生成守信联合激励对象的初步名单,并将其与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中的各领域“黑名单”进行交叉比对,确保已被列入“黑名单”的主体不被列入“红名单”。筛查后的初步名单可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等予以公示。经公示无异议的,认定为“红名单”,有异议的,由本局核实。
四、红黑名单及联合奖惩对象发布
(一)规范名单信息内容。名单信息主要内容应包括:名单类型、法人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法定代表人姓名、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号码、列入名单的事由行为、认定依据、认定日期、有效期等。(以Excel格式规范记录)
(二)共享名单信息。应将认定的名单及相关信息自认定之日起5个工作日报送至市信用办留存备案。
(三)发布名单信息。红黑名单信息按照依法公开、从严把关、统分结合的原则,保证发布信息的合法性、真实性、准确性。对于涉及企业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信息,发布前应进行必要的技术处理。名单信息的发布时限与有效期保持一致。重点关注名单信息根据失信程度,有选择地对外公开。
1、统一发布。按规范程序完成红黑名单认定并按统一格式上报市信用办后,由市信用办牵头联合行文发布一次全市信用“红黑名单”。同时,在钟祥市人民政府网、“信用钟祥”门户网站、今日钟祥、钟祥电视合等媒体集中发布。
2、自行发布。自行通过部门网站、新闻媒体发布本单位的守信红名单、失信黑名单和重点关注名单。
五、红黑名单及联合奖惩对象的应用
(一)在实施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检查等工作中,全面落实信用信息查询审查制度,加强红黑名单信息查询比对,及时归集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的典型案例。
(二)完善红黑名单管理制度及联合奖惩措施。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行业相关标准,严格执行相关领域红黑名单认定标准和管理办法,建立完善符合本局行业特点的红黑名单管理制度,依法认定、发布、归集、共享、更新和使用红黑名单信息,构建“黑名单”信用修复机制,并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和国家部委联合签署的系列联合奖惩备忘录要求,制定行业内部奖惩及跨部门联合奖惩措施,真正做到一处失信,处处受限。
(三)推进形成褒扬诚信、惩戒失信的信用联合奖惩大格局。在行政管理过程中,同等条件下,对不同信用状况的信用主体实行差异化管理措施。
1、联合激励“红名单”诚信对象。对“红名单”对象,采取优先安排、简化程序的“绿色通道”和“容缺受理”等便利服务措施;提供公共服务优惠或减免服务,激励社会公众知信用、享信用。
2、联合惩戒“黑名单”失信对象。对实施信用分类监管确定为“黑名单”的行政相对人,应依法依规果断采取行政性、市场性、行业性和社会性惩戒、否决或禁入措施。
3、警示约束“灰名单”关注对象。对重点关注对象的行政相对人,采取约谈警示、审慎办理、约束限制等措施加强监管,并依法实施与其失信程度相适应的失信联合惩戒。重点关注名单主体在有效期内经约谈警示后仍发生严重失信行为的,应按照“黑名单”认定标准,及时转入“黑名单”。
六、红黑名单及联合奖惩对象的退出机制
(一)“黑名单”联合惩戒对象的退出机制。“黑名单” 的退出包括如下方式:一是经异议处理,“黑名单”主体认定有误的,应将相关主体从“黑名单”中删除;二是通过主动修复在“黑名单”有效期届满前提前退出,具体操作按《钟祥市关于规范信用信息异议处理及信用修复工作的通知》执行;三是待“黑名单”有效期届满自动退出;四是“黑名单”认定标准发生改变,对于不符合新认定标准的主体,将其从“黑名单”中删除。
(二)“红名单”联合激励对象名单的退出机制。“红名单”的有效期要结合相关主体诚实守信情况确定。“红名单”的退出包括如下方式:一是经异议处理,“红名单”主体认定有误的,应将相关主体从“红名单”中删除:二是有效期内被列入“黑名单”、重点关注名单或发现存在不当利用“红名单”奖励机制等不良行为的,应将相关主体从“红名单”中删除;三是待“红名单”有效期届满自动退出;四是“红名单”认定标准发生改变,对于不符合新认定标准的主体,将其从“红名单”中删除。
(三)名单退出、奖惩解除机制。相关主体退出红黑名单后,须及时通过原发布渠道发布名单退出公告,有关联合奖惩部门应停止对其实施联合奖惩。
七、红黑名单及联合奖惩对象的主体权益
(一)建立健全信息反映监督和异议申诉机制。有关单位或个人对“红黑名单”有异议的,可向我局反映并提供证明材料,我局将在收到反映后及时核实。经核实反映情况属实的,重新对被反映主体进行认定,并将认定结果反馈反映人和当事人。当事人对反馈结果仍有异议的,可依法申请复议。
(二)建立健全信息更正和权益保护机制。联合奖惩实施部门在依据名单执行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措施时主动发现、经有关单位或个人提出异议申请或投诉发现名单信息不准确的,应及时告知认定部门(单位)核实,认定部门(单位)应及时核实并反馈。因工作失误导致有关单位或个人被误列入“黑名单”的,认定部门(单位)应及时更正当事人的诚信记录,向当事人书面道歉并进行澄清,恢复其名誉。导致当事人权益受损的,依法给予赔偿。对于被误列入“红名单”的相关主体,应尽可能收回其受到联合激励获得的权益。
八、保障措施
(一)加强领导,提高认识。各所、直属单位要进一步提高思想认识,切实增强工作责任感、紧迫感,分管领导亲自研究部署信用体系建设工作,按责任分工,做到早谋划、早安排、早部署、早落实,广泛发动、集中行动,将信用“红黑名单”和联合奖惩机制抓紧、抓牢、抓细、抓实、抓到位,确保信用体系建设工作产生实实在在的成效。
(二)健全制度,狠抓落实。要把对照我市和上级主管部门出台的“红黑名单”制度,抓紧制订出台本行业、本领域落实“红黑名单”管理发布制度的实施方案或实施办法。在落实现有行政处罚措施的基础上,健全失信惩罚制度,严格落实行业黑名单制度和市场退出机制,并加大对守信主体的支持力度,营造守信光荣、失信可耻的社会氛围。
(三)强化措施,严格问责。建立健全责任追究制度,对信用体系建设制度化工作重视不够、工作落实不力、制度建设不完善、措施不到位的,或不查询、不兑现“红黑名单”奖惩措施的,尤其是对失信“黑名单”曝光的市场主体没有采取相关限制措施的,导致决策或工作失误并造成严重后果的,要依法依规追究单位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来源:信用中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