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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钦州浦北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安全生产“红黑名单”管理制度》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18-12-14 16:25:06

局各股室,县安全生产执法监察大队:

现将《安全生产“红黑名单”管理制度》印发给你们,请按照工作实际,认真做好贯彻落实。

浦北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2018年10月19日

安全生产 “红黑名单”管理制度

为了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督促生产经营单位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国务院关于印发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年)的通知》(国发〔2014〕21号)和《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加强企业安全生产诚信体系建设的指导意见》(安委〔2014〕8号)规定,结合安全生产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本制度适用全县行政区域内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规模以上工贸行业等生产经营单位。

第二条 安全生产“红黑名单”管理制度(以下简称“红黑名单”管理制度)是对安全生产守信单位给予激励,对存在严重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重大安全隐患整改不力或发生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生产经营单位实施社会综合监管,督促企业认真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依法履行安全生产义务的制度。

第三条 “黑名单”管理制度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原则,依据综合监管与行业监管、政策制约与舆论监督相结合的方式组织实施。

“黑名单”的确定、公布和监管应当遵循依法、公正、公开、及时以及惩戒过失相当的原则。

第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通过安全生产守信一、二、三级评定的,列入安全生产“红名单”,对列入“红名单”的生产经营单位给予以下激励措施:

(一)在相关安全生产行政审批等工作中开辟“绿色通道”,给予优先办理;

(二)在各级各类评先评优表彰中,对该企业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在同等条件下予以优先;

(三)在其新增项目核准、土地使用、采矿权取得、政府采购、项目竞投标、政策性资金投入和财税政策扶持等在同等条件下予以优先考虑;

(四)相关金融机构应在其评级、信贷准入、管理和退出中给予支持,保险机构可根据守信企业信用状况,依法降低其保险费率;

(五)其他依法应采取的激励措施。

第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列入安全生产“黑名单”:

(一)发生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责任事故,或一个年度内发生生产安全责任事故死亡3人(含3人)以上的;

(二)发生生产安全事故隐瞒不报或谎报的;

(三)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职业病防护设施违反“三同时”规定,且未按自治区有关监管部门要求按时改正的;

(四)非煤矿山企业以整合、技改、基建名义违法违规组织生产的和无证开采、超越批准的矿区范围及设计生产规模采矿的,且未按有关监管部门要求按时改正的;

(五)存在重大安全隐患和职业病危害,且未在有关监管部门规定期限进行整改的;

(六)未取得依法应当由有关监管部门核发的安全生产相应资质,非法从事有资质要求的生产经营活动,或擅自改变生产经营范围的;

(七)承担国家、自治区、市、县项目的安全评价、论证、检测、检验工作的中介机构违法违规、出具虚假证明的;

(八)拒绝或阻碍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依法实施监督检查的;

(九)其他严重违反安全生产和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并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十)不按时支付事故伤亡赔偿、拒不执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关于安全生产行政处罚的;

(十一)伤亡事故发生后责任单位拒不进行善后安抚工作或拒不接受政府调解先垫付处理或拒不支付治疗费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十二)事故发生相关单位的负责人和有关人员在事故调查期间擅离职守,拒不接受事故调查组的询问,不如实提供有关情况的。

第六条 “黑名单”管理按下列工作程序进行:

(一)信息采集。通过事故调查、安全检查、群众举报等途径,对符合本制度第五条规定情形之一的,由县安监部门进行收集,并记录违法单位名称、案由、违法违规行为等信息。

(二)信息告知。对符合列入“黑名单”情形的,应当告知当事人,并听取其陈述和申辩意见,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

(三)讨论审定。对拟列入 “黑名单”的企业,经县安监部门集体讨论审定,“黑名单”期限为一年。

(四)信息公布。经确定列入“黑名单”的,由县安监部门通过政府门户网站对外公布,加强社会监督。

(五)信息删除。列入安全生产“黑名单”的生产经营单位,在“黑名单”期限届满时,由县安监部门对其组织检查验收,在“黑名单”期间未发生本制度第五条所规定情形的,可从“黑名单”上删除,删除情况在政府门户网站上予以公布。

第七条 对被列入“黑名单”的生产经营单位,在“黑名单”管理期限内,除依法对违法行为从重处罚外,并实施以下监管监察措施:

(一)生产经营单位须每月按管辖权限向县安监部门报告一次安全生产情况。

(二)县安监部门每月至少进行一次检查,追踪整改情况,直至整改达到要求。

(三)对列入“黑名单”的生产经营单位,列入重点监管对象,对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报请县人民政府依法予以关闭。

第八条 本制度由县安监部门负责解释。

第九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来源:信用中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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