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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汝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18-12-18 16:53:43

各乡镇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街道办事处:

《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2018年11月29日

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

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6〕33号)、《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豫政〔2016〕65号),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构建以信用为核心的新型市场监管体制,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现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按照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和市委、市政府决策部署,全面实施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着力推进信用信息记录、归集和共享,着力构建激励诚信、惩戒失信和奖惩协同三大机制,着力加强政策制度和诚信文化建设,着力推动实现政府、社会共同实施跨地区、跨部门、跨领域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促进市场主体依法诚信经营,维护市场正常秩序,营造诚信社会环境。

(二)工作目标。到2019年6月底,实现覆盖全社会的信用信息归集共享,基本建立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机制;到2020年底,建立完善政策制度,实现政府、社会共同实施跨地区、跨部门、跨领域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营造诚信守法公平的市场竞争环境。

(三)基本原则

1.坚持褒扬诚信、惩戒失信。充分运用信用激励和约束手段,加大对诚信主体激励和严重失信主体惩戒力度,让失信者寸步难行,让守信者一路畅通,形成褒扬诚信、惩戒失信的制度机制。

2.坚持部门联动、社会协同。通过信用信息公开和共享,建立跨地区、跨部门、跨领域的联合激励与惩戒机制,形成政府部门协同联动、行业组织自律管理、信用服务机构积极参与、社会舆论广泛监督的共同治理格局。

3.坚持依法依规、保护权益。严格依照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科学界定守信和失信行为,开展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建立健全信用修复、异议申诉等机制,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4.坚持重点突破、示范带动。坚持问题导向,着力解决当前严重危害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财产安全、对全市经济社会发展造成重大负面影响的失信问题。选择社会关心的重点领域开展示范试点,以点带面,逐步将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推广到经济社会各领域。

二、夯实联合奖惩基础建设

(一)完善市公共信用平台。依托市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建立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信用信息管理系统,实现发起响应、信息推送、执行反馈、信用修复、异议处理等动态协同功能。在法律法规框架范围内,各相关单位要通过市公共信用信息平台查询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将联合奖惩信息查询嵌入审批、监管等工作流程中,确保“应查必查”“奖惩到位”。(市信用办牵头,各相关单位负责)

(二)全面建立信用记录和信用信息归集制度。全面推动信用信息归集工作,按照《汝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汝州市自然人信用信息征集使用管理办法(试行)》(汝政办〔2018〕107 号)、《汝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汝州市社会法人信用信息征集使用管理办法(试行)》(汝政办〔2018〕108 号)要求,各相关单位将公共信用信息依法依规归集至市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并常态化更新。加快推进各类信用主体信用档案建设,加快整理自然人、企业法人、个体工商户和各类社会团体信用记录,2019年6月底前初步完成重点人群和重点行业信用记录建设,各部门信用信息归集实现全覆盖。(市信用办牵头,各相关单位负责)

(三)规范信用“红黑名单”制度。不断完善诚信典型“红名单”制度和失信主体“黑名单”制度,依法依规规范各领域红黑名单产生和发布行为,建立健全退出机制。在保证独立、公正、客观前提下,鼓励有关群众团体、金融机构、征信机构、评级机构、行业协会商会等将产生的“红名单”和“黑名单”信息提供政府部门参考使用。(市信用办牵头,各行业主管部门负责)

(四)梳理联合奖惩目录清单。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依据本单位管理职能和权力清单,梳理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明确的联合激励和惩戒事项,由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市信用办)整理汇总,形成联合奖惩目录清单(以下简称目录清单)。目录清单内容包括行政单位、处理措施、实施事由、奖励事由、法律依据、联合奖惩实施单位、措施内容和证据材料等。目录清单实行动态管理,并根据法律法规规章、机构和职能调整等情况,及时调整更新。(市信用办牵头,各行业主管部门负责)

三、健全褒扬和激励诚信行为机制

(一)建立事前信用承诺机制。各相关单位要在本单位门户网站上开辟信用承诺专栏,对行政相对人签署的信用承诺进行公示,并推送至“信用汝州”网站,引导企业主动发布综合信用承诺和产品服务质量、安全生产、环境保护等专项承诺,实行产品服务标准等自我声明公开。利用广播、电视、报纸和网络等媒体大力宣传我市事前信用承诺活动,激励市场主体守信践诺,主动接受社会各界监督,形成企业争做诚信模范的良好氛围。(各行业主管部门负责)

(二)培育、推介和宣传诚信典型。组织开展“诚信医院”“质量诚信体系建设A等工业企业”“信用户、信用村、信用乡(镇)”等诚信创建活动,持续开展“千家企业”“诚信经营”等示范创建活动,培育诚信典型。各部门要将诚信市场主体优良信用信息及时在部门网站和“信用汝州”网站进行公示,在会展、银企对接等活动中重点推介诚信企业。有关部门和组织在监管和服务中要建立各类主体信用记录,并向社会推介无不良信用记录者和有关诚信典型。将有关部门和社会组织实施信用分类监管确定的信用状况良好的行政相对人、诚信道德模范、优秀青年志愿者,行业协会商会推荐的诚信会员,新闻媒体挖掘的诚信主体等纳入诚信“红榜”向社会公开发布。大力宣传诚信人物、诚信企业、诚信群体,发挥诚信典型的示范作用。(各行业主管部门负责)

(三)加大对诚信行为的褒扬和激励。研究制定诚信褒扬和激励政策措施。对诚信行政相对人建立行政审批“绿色通道”,实施“容缺受理”等便利服务措施。对诚信市场主体、诚信个人优先提供公共服务。对企业按诚信等级实施分类监管。推动金融机构和实体企业开发“税易贷”“信易贷”“信易售”等守信激励产品,对诚信市场主体给予优惠和便利。(各相关单位负责)

1.对诚信主体建立行政审批“绿色通道”。各部门在办理行政许可过程中,对诚信典型和连续三年无不良信用记录的行政相对人,可根据实际情况实施“绿色通道”和“容缺受理”便利服务措施。对符合条件的行政相对人,除法律法规要求提供的材料外,部分申报材料不齐备的,如其书面承诺在规定期限内提供,应先行受理,加快办理进度。(各行业主管部门负责)

2.对诚信主体优先提供公共服务便利。各部门在实施公共服务过程中,应主动查询各市场主体及其法人代表、高管人员的信用记录或信用报告,作为管理服务决策的参考。在实施财政性资金补助、项目安排、招商引资等各类政府优惠政策中,优先考虑诚信市场主体,加大扶持力度。在教育、就业、创业、社会保障等领域对诚信个人给予重点支持和优先便利。在政府采购、政府投资项目建设招投标等公共资源交易活动中,依法依约对诚信市场主体予以支持。(各行业主管部门负责)

3.对诚信主体实施分类监管。各市场监管部门应注重运用大数据手段,根据监管对象的信用记录和信用评价分类,实施市场主体信用分类监管,为诚信市场主体提供便利服务。对诚信典型和符合一定条件的诚信企业,在日常检查和专项检查中,适当优化抽查频次。(各行业主管部门负责)

4.对诚信主体提供便利的金融服务。引导金融机构和商业销售机构等市场服务机构使用市场主体信用信息、信用积分和信用评价结果,把信用记录作为授信融资的重要参考条件,对诚信市场主体给予优惠和便利,使守信者在市场中获得更多机会和实惠。(市金融办、市税务局、人行汝州支行等行业主管部门)

四、健全约束和惩戒失信行为机制

(一)对严重失信行为实施联合惩戒。有关部门和社会组织要及时对本领域失信行为作出处理和评价,根据失信行为严重程度实施分类惩戒;依托市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将严重失信行为有关信息提供给其他部门和社会组织,对严重失信行为实施联合惩戒。严重失信行为包括:严重危害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的行为,包括食品药品、生态环境、工程质量、安全生产、消防安全等领域的严重失信行为;严重破坏市场公平竞争秩序和社会正常秩序的行为,包括贿赂、逃税骗税、恶意逃废债务、恶意拖欠货款或服务费、恶意欠薪、非法集资、合同欺诈、传销、无证照经营、制售假冒伪劣产品和故意侵犯知识产权、出借和借用资质投标、围标串标、虚假广告、侵害消费者或证券期货投资者合法权益、严重破坏网络空间传播秩序、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等严重失信行为;拒不履行法定义务,严重影响司法机关、行政机关公信力的行为,包括当事人在司法机关、行政机关作出判决或决定后,有履行能力但拒不履行、逃避执行等严重失信行为;拒不履行国防义务,拒绝、逃避兵役,拒绝、拖延民用资源征用或阻碍对被征用的民用资源进行改造,危害国防利益,破坏国防设施等行为。(市信用办、各行业主管部门负责)

(二)依法依规加强对失信行为的行政性约束和惩戒。将严重失信主体列为重点监管对象,依法依规采取行政性约束和惩戒措施。从严审核行政许可审批项目,从严控制生产许可证发放;限制新增项目审批、核准,限制股票发行上市融资或发行债券,限制发起设立或参股金融机构以及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担保公司、创业投资公司、互联网融资平台等机构,限制从事互联网信息服务等;严格限制申请财政性资金项目,限制参与有关公共资源交易活动,限制参与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对严重失信企业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和对失信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注册执业人员等实施市场和行业禁入措施。及时撤销严重失信企业及其法定代表人、负责人、高级管理人员和对失信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董事、股东等人员的荣誉称号,取消参加评先评优资格。(各行业主管部门负责)

(三)加强对失信行为的市场性约束和惩戒。对严重失信主体,有关部门和机构要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索引,及时公开披露相关信息,并在“信用汝州”网站、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河南)公示;汝州市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河南)要向社会提供市场主体信用记录查询服务,便于有关市场主体识别失信行为并对失信主体进行惩戒。对有履行能力但拒不履行法定义务的严重失信主体实施限制出境和限制购买不动产、乘坐飞机、乘坐高等级列车和席次、旅游度假、入住星级以上宾馆及其他高消费行为等措施。支持征信机构采集严重失信行为信息,纳入信用记录和信用报告。支持金融机构对严重失信主体提高贷款利率和财产保险费率,或限制向其提供贷款、保荐、承销、保险等服务。(各行业主管部门负责)

(四)加强对失信行为的行业性约束和惩戒。建立健全行业自律公约和职业道德准则,推动行业信用建设。引导行业协会商会完善行业内部信用信息采集、共享机制,将严重失信行为记入会员信用档案。鼓励行业协会商会与有资质的第三方信用服务机构合作,开展会员企业信用等级评价。支持行业协会商会按照行业标准、行规、行约等,视情节轻重对失信会员实行警告、行业内通报批评、公开谴责、不予接纳、劝退等惩戒措施。(各行业主管部门负责)

(五)加强对失信行为的社会性约束和惩戒。充分发挥各类社会组织作用,引导社会力量广泛参与失信联合惩戒。建立完善失信举报制度,鼓励公众举报企业严重失信行为,对举报人信息严格保密。支持有关社会组织依法对污染环境、侵害消费者或公众投资者合法权益等群体性侵权行为提起公益诉讼。鼓励公正、独立、有条件的社会机构开展失信行为大数据舆情监测,编制发布地区、行业信用分析报告。支持各类媒体加大对典型失信案例分析报道力度,加强舆论监督。(各行业主管部门负责)

(六)加快推进个人信用档案建设,推动联合惩戒措施落实到人。对企事业单位严重失信行为,在记入企事业单位信用记录的同时,记入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和其他负有直接责任人员的个人信用记录。在对失信企事业单位进行联合惩戒的同时,依照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对相关责任人员采取相应的联合惩戒措施。通过建立完整的个人信用记录数据库及联合惩戒机制,使失信惩戒措施落实到人。(市信用办、各行业主管部门负责)

五、构建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协同机制

(一)建立触发反馈机制。在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的统筹协调下,建立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的发起与响应机制。各领域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的发起部门负责确定激励和惩戒对象,并将激励和惩戒对象有关信息通过汝州市公共信用信息平台提供给实施部门,实施部门依法对激励和惩戒对象采取相应的联合激励和联合惩戒措施。(市信用办牵头、各行业主管部门负责)

(二)实施多部门协同和跨地区联动。鼓励各部门对确定的诚信典型和严重失信主体,发起多部门协同和跨地区联合激励与惩戒。建立健全跨部门、跨领域的信用体系建设合作机制,加强信用信息共享。(市信用办牵头、各行业主管部门负责)

(三)建立健全信用信息公示机制。着力推进财政预决算、公共资源配置、重大建设项目批准和实施、社会公益事业建设等领域的政府信息公开,重点公开安全生产、生态环境、卫生防疫、食品药品、保障性住房、质量价格、国土资源、社会信用、交通运输、旅游市场、国有企业运营、公共资源交易等政务信用信息。严格落实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等信息在7个工作日内通过政府网站公开制度,并及时归集至“信用汝州”网站,为社会提供“一站式”查询服务。推动司法机关在“信用汝州”网站公示司法判决、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等信用信息,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河南)公示涉及企业的相关司法信息。(各行业主管部门负责)

(四)健全信用信息归集共享和使用机制。依托市公共信用信息平台,落实国家有关部门签署的合作备忘录,实现发起响应、信息推送、执行反馈、信用修复、异议处理等动态协同功能。将市公共信用信息平台的信用信息查询使用嵌入审批、监管工作流程中,确保应查必查、奖惩到位。在行政审批、招标投标、政府采购等重点领域推动使用第三方信用报告,为第三方征信机构创造需求。健全政府与征信机构、金融机构、行业协会商会等组织的信息共享机制,促进政务信用信息与社会信用信息互动融合,最大限度发挥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作用。(市信用办、各行业主管部门负责)

(五)建立健全信用修复机制。联合惩戒措施的发起部门和实施部门要按照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明确各类失信行为的联合惩戒期限。在规定期限内纠正失信行为、消除不良影响的,不再作为联合惩戒对象,并通过市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对名单进行移除。研究制定信用修复管理办法,探索建立有利于自我纠错、主动自新的社会鼓励与关爱机制,支持有失信行为的个人通过社会公益服务等方式修复个人信用。(市信用办、各行业主管部门负责)

(六)建立健全信用主体权益保护机制。落实《汝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汝州市公共信用信息管理暂行办法》(汝政办〔2018〕106号)要求,发挥行政监管、行业自律和社会监督作用,综合运用法律、经济和行政等手段保护信用信息主体权益。制定信用信息异议处理制度,规范信用信息异议申请、核查、反馈、处理等工作程序和规则。联合惩戒措施在信息核实期间暂不执行。经核实有误的信用信息应及时更正或撤销。因错误采取联合惩戒措施损害有关主体合法权益的,要积极采取措施恢复其信誉、消除不良影响。支持有关主体通过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等方式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各行业主管部门负责)

(七)加快推进“大数据+信用监管”的管理模式创新。建立健全信用信息归集共享使用机制,加强部门之间信用信息记录和共享。进一步完善“信用汝州”网站,依法向社会提供各类社会信用主体信用信息查询服务,形成“以查询促使用、以使用促奖惩、以奖惩促建设”的新格局,打造 “大数据+信用监管”的新型管理模式。(市“互联网+”电子商务管理中心负责)

(八)建立跟踪问效机制。建立完善信用联合激励惩戒工作的各项制度,充分利用汝州市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建立健全信用联合激励惩戒的跟踪、监测、统计、评估机制并建立相应的督查、考核制度。对信用信息归集、共享和激励惩戒措施落实不力的部门和单位进行通报和督促整改,切实把各项联合激励和联合惩戒措施落到实处。(市信用办、各行业主管部门负责)

六、加强政策制度和诚信文化建设

(一)完善相关政策制度。加强研究论证,完善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领域制度建设,按照强化信用约束和协同监管要求,及时对现行规范性文件提出修订建议。

(二)建立健全标准规范。完善我市信用信息采集、存储、共享、公开、使用和信用评价、信用分类管理等标准,制定守信联合激励、失信联合惩戒的工作流程和操作规范。按照河南省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建设规范、数据格式、数据接口等技术要求,实现联合奖惩信用信息及时共享。

(三)加强诚信教育和诚信文化建设。依托学校、企事业单位、社区等载体,积极探索总结诚信教育经验。举办诚信为主的职业道德培训班,加强对会计、审计人员、导游、保险经纪人、公职人员等重点人群的诚信教育;举办信用业务培训班,提高信用管理人员的业务知识水平和工作技能。加强对失信个人的教育和帮助,引导其及时纠正失信行为。加强对企业负责人和青年群体的诚信宣传教育,在学校开设诚信课程,普及诚信知识。在我市重要报纸、广播、电视、网络等媒体要开辟专栏,加大对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的宣传报道和案例剖析力度,依法曝光社会影响恶劣、情节严重的失信案件,开展群众评议、讨论、批评等活动。组织开展“安全生产月”“诚信兴商宣传月”“4.26知识产权宣传周”“3.15国际消费者权益保护日”“6.14”信用记录关爱日、“12.4”全国法制宣传日、“诚信公约阳光行”等公益宣传活动,弘扬诚信文化,提高全社会的诚信意识和信用水平。

七、强化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要加强对全市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工作的统筹协调。市信用办要发挥好牵总作用,各相关单位要把实施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作为推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重要措施,认真贯彻落实本方案,切实加强组织领导,落实工作机构、人员、项目经费等必要保障,确保各项联合激励和联合惩戒措施落实到位。

(二)明确职责任务。各单位按照本实施方案的总体要求,将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纳入本部门重要工作进行统筹安排,分解细化任务,明确时间节点,采取有效推进措施,确保各项联合激励和联合惩戒措施落实到位。鼓励各部门开展工作创新,通过签署合作备忘录或出台规范性文件等多种方式,建立长效机制,不断丰富信用激励内容,强化信用约束措施。

(三)加强考核评估。各相关单位要于每季度首月7日前将上季度本部门、本单位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工作开展情况报市信用办。市信用办要及时跟踪掌握工作进度,督促检查任务落实情况,并及时向市政府报告。

汝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11月29日印发

来源:信用中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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