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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汉中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加快推进食品药品领域失信被执行人信用监督、警示和惩戒机制建设的实施细则

发布时间: 2018-12-26 15:55:39

为认真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加快推进失信被执行人信用监督、警示和惩戒机制建设的实施方案》的通知(汉办字〔2018〕71号)和《陕西省食品药品安全“黑名单”信息共享和联合惩戒办法(试行)的通知》(陕食药监发〔2017〕80号)文件要求,现就我市食药监管系统加快推进失信被执行人信用监督、警示和惩戒机制建设工作制定实施细则如下: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紧紧围绕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按照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推进信用信息共享、健全激励惩戒机制、提高全社会诚信水平的有关要求,进一步加强全市食品药品安全监管,完善行业禁入和退出机制,强化生产经营者主体责任,对食品药品严重违法行为形成惩戒合力,坚持合法性、信息共享、联合惩戒、政府主导和社会联动的基本原则,加快推进食药监管领域失信被执行人跨部门协同监管和联合惩戒机制建设,构建“一处失信、处处受限”的信用监督、警示和惩戒工作体制机制,推进诚信汉中建设,营造向上向善、诚信互助的社会风尚。


二、建设目标


到2018年底,全市食品药品“黑名单”信息发布与全市统一的违法失信“黑名单”信息系统对接,逐步达到失信被执行人在全市食品药品部门办理相关业务时,“智慧食药监管”系统能自动匹配、报警提示。实现失信被执行人界定与信息管理、推送、公开、屏蔽、撤销等合法高效、准确及时。失信被执行人信息与各类信用信息互联共享,以联合惩戒为核心的失信被执行人信用监督、警示和惩戒机制高效运行;执行联动机制便捷、顺畅、高效运行。


三、细化责任,落实联合惩戒措施


1.收集汇总市级和各县区局食品药品“黑名单”,按照“黑名单”纳入条件及认定条款,严格把关送审后,将“黑名单”定期上报省局稽查局,建立生产经营者违法行为记录制度,对所有违法行为的情况予以记录;将食品药品“黑名单”和失信被执行人信息传递到各县区食药监管局、市局各科室和直属单位,由全市食药监管系统实施联合惩戒;在市局政务网站 “黑名单”专栏予以公布;凡是纳入食品药品“黑名单”的自然人将被同时列入全市统一的违法失信“黑名单”信息系统。(责任单位:市局法规稽查科、办公室)


2.将全市食品药品“黑名单”人员信息录入(上报)全市违法失信“黑名单”信息系统;建立便捷、有效、通畅的失信信息接收、反馈通道,将失信被执行人信息与各类信用信息互联共享。(责任单位:市食品药品信息投诉举报中心)


3.将纳入“黑名单”的食品药品生产经营单位和失信被执行人,作为重点监管对象,加密日常监督检查频次,提高随机抽查的比例和频次;至少每半年对其所监管的企业进货查验、索证索票、出厂检验、企业自查等管理制度和执行情况进行一次全面、深入的监督检查;责令企业定期开展食品药品安全自查或者邀请第三方进行检查评价。(责任单位:市局各业务科室、市食品药品稽查支队、各县区食品药品监管部门)


4.列入全市违法失信“黑名单”信息系统的企业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失信被执行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食品药品各类协会不得聘用其为工作人员;将登陆全市统一的违法失信“黑名单”信息系统审查申请人资格作为我市食品药品监管领域各类行政许可事项的前置条件,对已取得各类评审、监审等专家资格的,应按有关规定予以撤消其资格;对提供虚假证明、文件资料、样品或者采取其他手段取得许可证或批准证明文件的,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在审查办理行政许可时不予受理、暂缓办理、撤销(收回)许可证或批准证明文件;有其它法律法规规定的,从其规定。(责任单位:市局各业务科室、各直属单位、各县区食品药品监管部门)


5.对失信被执行人担任食品、药品行业单位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高级管理人员应参照《陕西省食品药品安全“黑名单”信息共享和联合惩戒办法(试行)》从严审批,情节严重的不予审批,已担任相关职务的,按规定程序和要求予以变更。(责任单位:市局各业务科室、各县区食品药品监管部门)


6.对被列入全市“黑名单”信息系统的严重失信者,在其公布期限内违反食品药品相关法律法规的,全市食药监管部门依据职责要从严从重处罚。(市食品药品稽查支队、各县区食品药品监管部门)


7.积极推进联合惩戒软件的开发、使用,将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嵌入汉中市“智慧食药监管”平台,逐步实现对相关失信被执行人信息自动比对、自动拦截、自动监督、自动惩戒。(责任单位:市食品药品信息投诉举报中心)


8.要自觉履行人民法院生效裁判,将落实情况纳入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范围。收到失信被执行人及其法定代表人名单信息或执行法院请求协助执行事项后,应当在法定职责范围内实施联合惩戒措施,不得对生效法律文书和请求协助执行事项进行实体审查。对失信被执行人及其法定代表人名单信息或执行法院请求协助执行事项有异议的,可以向执行法院提出审查建议,但不得拒绝信息采集或拒绝实施相应失信惩戒措施。对违法纳入以及不按规定屏蔽失信名单,不对失信名单采取联合惩戒措施,有关部门及领导干部干预执行、阻扰执行、不配合执行工作等行为,要依纪依法追究责任。(责任单位:市县纪委派驻局系统纪检监察机构、市局各业务科室、直属单位,各县区食品药品监管部门)


四、组织保障


(一)加强组织领导。按照加快推进对失信被执行人实施信用监督、警示和惩戒的工作要求,成立由市局局长任组长,市局相关业务科室和直属单位分管领导、各县区局局长任副组长,市局相关业务科室、直属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各县区局分管领导为成员的全市食药监管系统推进失信被执行人信用监督、警示和惩戒机制建设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全市食品药品失信被执行人惩戒的组织领导、统筹协调、督查考评等工作。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食品药品信息投诉举报中心,办公室主任由计玲兼任,副主任由王雪平兼任。


(二)提高思想认识。各县区局、各科室、各直属单位要高度重视对失信被执行人信用监督、警示和惩戒工作,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周密部署安排,建立工作机制,落实各项规定。要将失信被执行人信用监督、警示和惩戒机制建设列入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重要任务。对工作落实不到位,应予惩戒未惩戒,造成不良影响或严重后果的,由市县纪委派驻局系统纪检监察机构依法依规予以追责。


(三)加强宣传。充分发挥新闻媒体的宣传、监督和舆论引导作用。利用报纸、广播、电视、网络等媒体,依法将失信被执行人信息、受惩戒情况等公之于众,形成舆论压力,扩大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制度的影响力和警示力。

来源:信用中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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