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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钦州港经济技术开发区财政局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红黑名单”制度

发布时间: 2019-01-08 15:41:57

第一条 为推进社会信用建设,约束失信行为,促进钦州港区持续健康发展,根据《关于建立钦州港经济技术开发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信息定期报送机制的通知》精神,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钦州港区财政局负责组织开展钦州港区财政局“红黑名单”制度的认定、执行及动态管理工作。


第三条 财政局“红名单”(以下简称“红名单”)的基本条件是遵守法律法规规范,受到区级或以上行政机关、社会团体表彰或奖励,社会内具有示范带头作用,对社会诚信建设有积极推动作用的社区、医院及个人。


第四条 对纳入“红名单”的主体,在记载期间应优先考虑其参加本系统各种评先、选优活动的资格以及当期可享受本系统的财政扶持资金或各级财政项目申请资格


第五条 “红名单”管理程序


(一)“红名单”与钦州市信用信息系统中的“黑名单”进行交叉比对,已被列入“黑名单”的,不得列入“红名单”。


(二)通过初审的“红名单”应当予以公示,公示期为7天。经公示无异议的,经钦州港区财政局签署公布,认定为“红名单”;有异议的,要进行核实。


(三)“红名单”公示内容包括“红名单”主体的基本信息及事由。


主体的基本信息包括组织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个人(或单位负责人)姓名及其身份证号码等。


列入“红名单”的事由包括认定诚实守信行为的事实、认定部门、认定依据、认定日期、有效期。


涉及隐私的信息应当进行必要的技术处理。


(四)初审“红名单”经公示无异议的,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通过钦州港社工局政务网对外公布,记入其信用档案,将其信息上传至钦州市信用信息系统。


(五)“红名单”记载期为1年。


(六)“红名单”的退出


1.“红名单”主体认定有误的;


2.有效期内被有关部门列入“黑名单”或发现存在不当利用“红名单”奖励机制等不良行为的;


3.“红名单”有效期届满自动退出的;


4.“红名单”主体发生不符合其认定标准的情形的。


第六条 因违反法律法规受到主管部门行政处罚的社会主体及个人列入财政局“黑名单”(以下简称“黑名单”)。


第七条 列入“黑名单”的社会主体及个人,其信息记载期为1年。


第八条 对列入“黑名单”的社会主体,主管部门应当采取列入专项检查名单范围,提高监督检查频次,实施有效监管。主管部门对列入“黑名单”的社会主体的整改情况要适时进行检查。


第九条 对纳入“黑名单”的社会主体,在记载期间应取消对其参加本系统各种评先、选优活动的资格,取消当期可享受本系统的财政扶持资金或各级财政项目申请资格。


第十条 “黑名单”管理程序:


(一)对符合可列入“黑名单”的失信社会主体,形成初步名单。


(二)通过初审的“黑名单”应当予以公示,公示期为7天。经公示无异议的,经钦州港区财政局签署公布,认定为“黑名单”;有异议的,要进行核实。


(三)“黑名单”公示内容包括“黑名单”主体的基本信息及事由。


主体的基本信息包括组织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个人(或单位负责人)姓名及其身份证号码等。


列入“黑名单”的事由包括认定违法失信行为的事实、认定部门、认定依据、认定日期、有效期等。


涉及隐私的信息应当进行必要的技术处理。


(四)初审“黑名单”经公示无异议的,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通过钦州港社工局政务网对外公布,记入其信用档案,将其信息上传至钦州市信用信息系统。


(五)对纳入“黑名单”的社会主体,在记载期间内再次发生违法违规行为的,查证属实的,应依法从重处罚,并在“黑名单”中记载其再次发生的违法行为,期限重新计算。


(六)社会主体对“黑名单”内容有异议的,可以向钦州港区财政局申请查询核实,并提供有关证明材料。经审查确实有误的,应当及时予以纠正,并向申请人反馈相关信息。


(七)被纳入“黑名单”的社会主体对“黑名单”决定不服的,可依法申请复议或提起诉讼。


(八)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自该情形发生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将纳入“黑名单”的社会主体从“黑名单”、钦州市信用信息系统中删除。


1.“黑名单”主体认定有误的;


2.记载期限届满的;


第十一条 鼓励社会公众对列入“红名单”、“黑名单”的社会主体进行监督,发现违法行为,或与实际公布名单不符的,可向钦州港区财政局举报。


第十二条 本制度由钦州港区财政局负责解释,自2018年11月9日起施行,有效期为3年。

来源:信用中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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