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营市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实施意见》(鲁政发〔2017〕44号)精神和市委六届四次全会部署,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助力全市新旧动能转换重大工程实施和“一次办好”改革,结合《东营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2016—2020年)》(东政发〔2016〕15号)相关要求,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建立守信行为激励机制
将各级党委、政府和部门、单位树立的先进典型,有关部门、单位组织实施信用分类监管中产生的信用状况良好的行政相对人,新闻媒体挖掘的守信主体等树立为诚信典型,实施联合激励。
(一)联合激励的范围。
1.在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中涌现出的先进典型。包括道德模范、最美人物、厚道鲁商以及参与支援灾区、参加社会公益活动、见义勇为、拾金不昧、救死扶伤等先进事迹的企业、社会组织及个人。
2.国家有关部委签署的系列合作备忘录实施联合激励的守信主体。包括纳税信用等级A级纳税人、海关高级认证企业、优秀青年志愿者、电子认证服务行业守信企业、安全生产领域守信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出入境检验检疫守信企业、交通运输工程建设领域守信典型企业等。
3.各行业领域信用分类监管中被列为最高等级的诚信主体。
(二)联合激励措施。
1.实行行政审批便利措施。在办理行政许可过程中,对诚信典型和连续3年无不良信用记录的行政相对人,可视情实施“绿色通道”和“容缺受理”等便利服务措施。对符合条件的行政相对人,除法律、法规及行业主管部门的规范性文件要求提供的材料外,部分申报材料暂时不齐备,其书面承诺在规定期限内提供,可先行受理,加快办理进度。
2.优先提供公共服务便利。在实施财政性资金项目安排、招商引资配套优惠政策等各类政府优惠政策中,优先考虑诚信市场主体,加大扶持力度。在有关公共资源交易活动中,提倡依法依约对诚信市场主体采取信用加分等措施。各级市场监管部门应根据监管对象的信用记录和信用评价分类,对诚信市场主体提供便利化服务。在教育、就业、创业、社会保障等领域对诚信个人给予重点支持和优先便利。对符合条件的诚信企业,在例行检查、专项抽查中适当减少检查频次。
二、建立失信行为惩戒机制
对重点领域和严重失信行为实施联合惩戒。
(一)联合惩戒的范围。在各县区和市直部门、单位依法依规对本县区和本领域失信行为作出处理和评价基础上,通过信息共享,推动联合惩戒措施实施。重点包括以下四类行为:
1.严重危害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的行为,包括食品药品、生态环境、工程质量、安全生产、消防安全、强制性产品认证等领域的严重失信行为。
2.严重破坏市场公平竞争秩序和社会正常秩序的行为,包括贿赂、逃税骗税、恶意逃废债务、恶意拖欠货款或服务费、恶意欠薪、非法集资、合同欺诈、传销、无证无照经营、制售假冒伪劣产品和故意侵犯知识产权、出借和借用资质投标、围标串标、虚假广告、侵害消费者或证券期货投资者合法权益、严重破坏网络空间传播秩序、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等严重失信行为。
3.拒不履行法定义务,严重影响司法机关、行政机关公信力的行为,包括当事人在司法机关、行政机关作出判决或决定后,有履行能力但拒不履行、逃避执行等严重失信行为。
4.拒不履行国防义务,拒绝、逃避兵役,拒绝、拖延民用资源征用或者阻碍对被征用的民用资源进行改造,危害国防利益,破坏国防设施等行为。
(二)联合惩戒措施。
1.强化行政性约束和惩戒。对严重失信主体,有关部门、单位应将其列为重点监管对象,依法依规采取行政性约束和惩戒措施,主要包括以下措施:
(1)从严审核行政许可审批项目,从严控制生产许可证发放,限制新增项目审批、核准,限制发起设立或参股金融机构以及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担保公司、民间融资机构、创业投资公司、互联网融资平台等机构,限制从事互联网信息服务等,严格限制申请财政性资金项目,限制参与有关公共资源交易活动,限制参与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
(2)对严重失信企业、社会组织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和对失信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注册执业人员等实施市场和行业禁入措施。及时撤销严重失信企业、社会组织及其法定代表人、负责人、高级管理人员和对失信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董事、股东等人员的荣誉称号,取消参加评先评优资格。
(3)建立健全对失信公职人员的惩戒措施,将诚信状况作为干部职务任用、岗位聘用、考核、评先选优的重要依据。失信被执行人为个人的,限制其登记为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
2.加强市场性约束和惩戒。各县区和市直部门、单位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索引,及时公开披露严重失信主体相关信息,在各县区政府、部门网站以及“信用中国(山东东营)”官方网站、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山东)等综合性政务网站进行公示,便于市场识别失信行为,防范信用风险。督促有关企业和个人履行法定义务,对有履行能力但拒不履行的严重失信主体实施限制出境和限制购买不动产、乘坐飞机和高等级列车、旅游度假、入住星级以上宾馆及其他高消费行为等惩戒措施。
3.引导形成社会性约束和惩戒。充分发挥各类社会组织作用,引导社会力量广泛参与失信联合惩戒。建立完善失信举报制度,鼓励公众举报企业严重失信行为,对举报人信息严格保密。支持有关社会组织依法对污染环境、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提起公益诉讼。
三、建立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协同机制
(一)联合奖惩的发起。主管部门对需要实施联合奖惩的,应在列入联合奖惩范围的守信或失信行为产生后30个工作日内,将信用主体的基本信息和列入联合奖惩的事由、依据、时限等内容整合分析,按照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研究确定联合奖惩对象和联合奖惩范围、措施及期限,并告知当事人,同时推送至本级公共信用信息系统,发起联合奖惩。
(二)联合奖惩的推送。发展改革部门对主管部门发起的联合奖惩按照部门职责权限和分工推送至联合奖惩实施部门。原则上在收到联合奖惩信息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信息推送至相关部门组织实施。
(三)联合奖惩的实施。相关部门收到联合奖惩信息后,依法依规对有关主体采取相应联合激励和联合惩戒措施。原则上在收到联合奖惩信息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采取奖惩措施。
(四)联合奖惩的退出和信用修复。联合奖惩措施的发起部门和实施部门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明确各类守信和失信行为的联合奖惩期限。有效期满或在规定期限内纠正失信行为、消除不良影响的,不再作为联合惩戒对象。建立有利于自我纠错、主动自新的社会鼓励与关爱机制,支持有失信行为的个人通过社会公益服务等方式修复个人信用。
(五)建立健全信用主体权益保护机制。切实保护信用主体权益,对泄漏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等违法行为,依法予以严厉处罚。建立健全信用信息异议、投诉制度。各部门、单位在执行失信联合惩戒措施时主动发现、经市场主体异议申请或投诉发现信息不实的,及时告知信息提供单位核实,信息提供单位在3个工作日内核实并反馈。联合惩戒措施在信息核实期间暂不执行。经核实有误的信息及时更正或撤销。因不当采取联合惩戒措施损害有关主体合法权益的,有关部门、单位要积极采取措施恢复其信誉、消除不良影响。
(六)联合奖惩落实情况的反馈。实施联合奖惩部门对本部门、单位联合奖惩措施执行情况进行统计汇总,于每月10日前向发展改革部门反馈。发展改革部门对实施部门报送的联合奖惩执行情况进行统计汇总,于每月15日前向发起部门反馈。
四、加强社会信用体系基础建设
(一)完善市级公共信用信息系统。按照国家和省统一部署,依托市级公共信用信息系统,建立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的信息管理系统,实现发起响应、信息推送、执行反馈、信用修复、异议处理等动态协同功能。2018年年底前,力争实现市级公共信用信息系统与政务服务大厅对接,并与国家、省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互联互通。
(二)加强信用信息归集和共享。各县区和市直部门、单位应对依法履行公共管理职能过程中形成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基础信息和信用信息进行记录、完善、整合,依照相关标准,形成本县区、本部门单位信用信息资源,按照市级公共信用信息资源目录中规定的内容和更新频率,及时、完整、准确地推送至市级公共信用信息系统,其中,涉及企业的相关信息同步推送至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山东)协同监管平台。同时,按照信用信息公开权限,实现部门信用信息交换和共享。
(三)建立健全信用信息公示机制。推动政务信用信息公开,全面落实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等信用信息上网公开制度。按照国家有关要求,凡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以及可能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信息不予公开;凡涉及个人隐私的信息,例如家庭住址、通讯方式、健康状况、宗教信仰等可反映相对人特征、状态的信息,进行技术屏蔽或模糊处理。
(四)建立信用信息查询使用机制。各县区和市直部门、单位应将市级公共信用信息系统信用信息查询使用嵌入行政管理和公共服务的各领域、各环节,确保按照履职需要做到“应查必查”“奖惩到位”。
(五)规范信用红黑名单制度。建立完善诚信典型“红名单”制度和严重失信主体“黑名单”制度,各部门、单位要按照国家和省确立的标准认定相关领域红黑名单,依法依规规范本领域红黑名单产生、发布和退出。
(六)强化信用信息安全措施。建立信用信息安全保护制度,完成市级公共信用信息系统安全等级保护三级认证,增强信用信息安全保障能力。建立完善信息查询使用登记和审查制度,防止信息泄露。建立健全实施信用信息分类管理制度,按照权限责任等级分类,实施社会公开、政务共享和授权查询三级管理,严禁越权查询使用信用信息。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充分发挥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联席会议作用,协调解决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中的重大问题,研究确定并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各项措施。市直有关部门、单位要进一步落实责任,明确分管领导、责任科室和具体负责人,强化工作调度,细化工作措施,确保各项工作落实到位。各县区要高度重视社会信用建设,把实施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作为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重要举措,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加强组织领导,落实工作机构、人员编制、项目经费等必要保障。
(二)严格责任落实。有关部门、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要认真履职履责,按时推送信用信息,严格落实联合激励惩戒措施,确保工作落实到位。对拒报瞒报未按时上报信用信息、泄露或违规查阅信用信息并造成不良影响、联合奖惩信息记录有误、拒不执行联合奖惩措施等行为,按规定进行处理,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加强督导考核。各县区和市直部门、单位要充分利用市级公共信用信息系统,建立健全联合奖惩的跟踪、监测、统计、评估机制,并于每月10日前将本县区、本部门单位实施联合奖惩工作进展情况和联合奖惩案例报送市发展改革委。市发展改革委要加强统筹协调,及时跟踪掌握工作进展,督促检查和任务落实情况及时报告市政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