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落实《中央政法委关于切实解决人民法院执行难问题的通知》(政法〔2005〕52号)、《国务院关于促进市场公平竞争维护市场正常秩序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20号)、《国务院关于印发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年)的通知》(国发〔2014〕21号),国家发改委、最高人民法院等四十四个单位联合签署的《关于印发对失信被执行人实施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的通知》(发改财金〔2016〕141号),中共福建省委办公厅、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的《关于加快推进失信被执行人信用监督、警示和惩戒机制建设的实施意见》等文件精神及“褒扬诚信、惩戒失信”的总体要求,解决人民法院执行难问题,创新驱动健全社会信用体系,现就我区建立失信被执行人联合惩戒机制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联合惩戒对象
联合惩戒对象为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失信被执行人(包括自然人和单位,可在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最高人民法院网站查询)。
二、惩戒措施、共享内容及实施单位
(一)从事特定行业或项目限制
1.依法限制失信被执行人作为供应商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实施单位:区财政局
2.依法限制失信被执行人参与政府投资项目或主要使用财
政性资金项目。
实施单位:区发改局、区财政局
3.限制失信被执行人发起设立社会组织。
实施单位:区民政局
4.限制失信被执行人参与工程建设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
实施单位:区发改局、区住建局
(二)政府支持或补贴限制
5.在实施投资、税收、进出口等优惠性政策时,查询相关机构及其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是否为失信被执行人,对其享受该政策时审慎性参考。
实施单位:区发改局、区商务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区国
税局、区地税局、区财政局
6.限制失信被执行人申请政府补贴资金支持。
实施单位:区发改局、区民政局、区财政局等区直相关部门及各街镇
(三)任职资格限制
7.限制失信被执行人登记或备案为社会组织负责人。
实施单位:区民政局
8.失信被执行人为个人的,限制其担任国有独资公司、国有资本控股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国有资本参股公司国有股权方派出或推荐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已担任相关职务的,按照有关程序依法免去其职务。
实施单位:区国有资产管理中心、区商务局等区属国有企业相关主管部门
9.失信被执行人为个人的,限制登记为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
实施单位:区委编办
10.限制失信被执行人担任银行业金融机构、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期货公司、保险公司、融资性担保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实施单位:区商务局、区银监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11.在职公务员或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被确定为失信被执行人的,失信情况应作为其评先、评优、晋职晋级的参考。
实施单位:区委组织部、区人社局
12.失信情况作为失信被执行人申请加入中国共产党或预备党员转为正式党员以及不合格党员认定、党员评先、评优、晋职晋级的重要参考。
实施单位:区委组织部
13.失信被执行人为个人的,不作为组织推荐的各级党代会代表、各级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候选人。
实施单位:区委组织部、区人大办、区政协办
14.失信被执行人为个人的,将失信情况作为入伍服役和现役、预备役军官评先、评优、晋职晋级的重要参考。
实施单位:区人武部
(四)准入资格限制
15.对失信被执行人从事药品、食品安全行业从严审批,限制失信被执行人获得烟草、消防等行业特许经营;限制失信被执行人从事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储存、烟花爆竹生产经营、矿山生产和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等行业;限制失信被执行人担任上述行业单位主要负责人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实施单位: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区烟草专卖局、区消防大队
16.将房地产、建筑企业、消防技术服务机构不依法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情况,记入房地产、建筑市场和消防技术服务市场信用档案,向社会披露有关信息,对其企业资质作出限制。
实施单位:区住建局、区国土局、区消防大队
(五)荣誉和授信限制
17.对于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其领导成员为失信被执行人的,不得参加文明单位评选;已经取得文明单位荣誉称号的予以撤销。各类失信被执行人均不得参加道德模范评选;已获得道德模范荣誉称号的予以撤销。
实施单位:区委文明办
18.失信被执行人为律师、律师事务所的,在一定期限内限制其参与评先、评优。
实施单位:区司法局
(六)特殊市场交易限制
19.限制失信被执行人及失信被执行人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实际控制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购买或取得房产、土地使用权等不动产;限制失信被执行人从事土地、矿产等不动产资源开发利用,参与国有企业资产、国家资产等国有产权交易。
实施单位:区住建局、区国土局、区国有资产管理中心、各街镇、区直相关部门及区属国有企业
(七)限制高消费及有关消费
20.限制失信被执行人及失信被执行人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实际控制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的子女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
实施单位:区教育局
21.限制失信被执行人及失信被执行人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实际控制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新建、扩建、高档装修房屋,申请宅基地、购买保障性住房。
实施单位:区国土局、区住建局
22.限制失信被执行人及失信被执行人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实际控制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住宿星级以上宾馆饭店、国家一级以上酒店及其他高消费住宿场所,限制其在夜总会、高尔夫球场等高消费场所消费。
实施单位:区公安局、区商务局、区科技文体局、区旅游局
23.限制失信被执行人及失信被执行人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实际控制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出境旅游以及享受旅行社提供的与出境旅游相关的其他服务。
实施单位:区旅游局
(八)协助查询、控制、监管等特定事项
24.协助人民法院依法查询失信被执行人身份、出入境证件信息及车辆信息,协助查找、查封、扣押失信被执行人名下的车辆,协助查找、控制下落不明的失信被执行人,限制失信被执行人出境。
实施单位:区公安局
25.协调相关新闻媒体单位向社会公布失信被执行人信息。
实施单位:区法院、区委宣传部
26.协助人民法院依法查询失信被执行人在银行业金融机构开设的保管箱、金融理财产品,在保险机构购买的保险产品等非传统型财产产品信息,并完善“点对点”查询系统。
实施单位:区各金融机构
27.协助查询失信被执行人婚姻登记情况、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和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情况、住址门牌信息。
实施单位:区民政局、区公安局
28.协助查询、控制失信被执行人的住房公积金账户,对符合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的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款余额条件的,在保障被执行人依法享有的基本生活及居住条件的情况下,依法协助人民法院强制划拨。
实施单位:福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马尾管理部
29.将失信被执行人和以失信被执行人为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单位,作为重点监管对象,加大日常监管力度,提高随机抽查的比例和频次,并可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对其采取行政监管措施。
实施单位: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九)加大刑事惩戒力度
30.对拒不执行生效判决、裁定以及其他妨碍执行构成犯罪的行为,及时依法侦查、审查逮捕、审查起诉和审判。依法审理拒不执行生效判决、裁定行为的自诉案件。
实施单位:区法院、区检察院、区公安局
31.协助人民法院开展对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社区矫正人员的相关执法工作。
实施单位:区司法局
三、其他事宜
1.鼓励各级党政机关、人民团体、社会组织、企事业单位使用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结合各自主管领域、业务范围、经营活动,实施对失信被执行人的信用监督、警示和惩戒。
2.各有关单位应密切协作,积极落实,制定失信被执行人信息的使用、管理、监督的相关实施细则和操作流程,确保实现失信被执行人联合惩戒。
3.各信用监督、警示和惩戒单位要把失信被执行人核查工作作为本单位管理、审批、工作流程前置审查程序,实现对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比对、拦截、监督、惩戒和反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