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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钦州市钦北区旅游局关于印发《钦州市钦北区旅游行业“红黑名单”制度(试行)》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19-01-15 16:56:14


各旅游企业:


为推进旅游行业信用建设,约束失信行为,现将《钦北区旅游行业“红黑名单”制度(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公开属性:主动公开


钦钦州市钦北区旅游局


2018年11月27日

 

钦州市钦北区旅游行业“红黑名单”制度(试行)


第一条 为推进旅游行业信用建设,约束失信行为,促进我区旅游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旅行社条例》、《导游人员管理条例》、《广西壮族自治区旅游条例》、《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中国公民出国旅游管理办法》、《旅游安全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钦州市钦北区旅游局负责组织开展钦北区旅游行业“红黑名单”制度的认定、执行及动态管理工作。


第三条 旅游行业“红名单”(以下简称“红名单”)的基本条件是遵守法律法规规范诚信经营,受到区级或以上行政机关、社会团体表彰或奖励,行业内具有示范带头作用,对旅游行业诚信建设有积极推动作用的旅游经营者及旅游从业人员。


第四条 对列入“红名单”的旅游企业在招标投标中依法依规给予优待;在政府采购、市场准入、资质审核、评优评奖等方面依法予以优先,并简化审核程序,对信用等级高的旅游企业在同等条件下优先考虑;对守信的导游、领队在资质管理、晋级审核、评优评奖和人才引进等方面予以优待。


第五条 “红名单”管理程序


(一)“红名单”与钦州市钦北区信用信息系统中的“黑名单”进行交叉比对,已被列入“黑名单”的旅游市场主体不得列入“红名单”。


(二)通过初审的“红名单”应当予以公示,公示期为7天。经公示无异议的,经钦州市钦北区旅游局签署公布,认定为“红名单”;有异议的,要进行核实。


(三)“红名单”公示内容包括“红名单”主体的基本信息及事由。


主体的基本信息包括法人和其他组织名称(或自然人姓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公民身份证号码)、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姓名及其身份证号码等。


列入“红名单”的事由包括认定诚实守信行为的事实、认定部门、认定依据、认定日期、有效期。


涉及旅游市场主体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信息应当进行必要的技术处理。


(四)初审“红名单”经公示无异议的,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通过钦州市钦北区旅游局政务网对外公布,记入其信用档案,将其信息上传至钦州市信用信息系统,抄报钦州市旅游发展委员会。


(五)“红名单”记载期为1年。


(六)“红名单”的退出


1.“红名单”主体认定有误的;


2.有效期内被有关部门列入“黑名单”或发现存在不当利用“红名单”奖励机制等不良行为的;


3.“红名单”有效期届满自动退出的;


4.“红名单”主体发生不符合其认定标准的情形的。


第六条 因违反法律法规受到旅游主管部门行政处罚的旅游市场主体或年度累计3次没有按时提交统计报表,或者年度累计2次漏报、迟报、瞒报、误报统计报表的旅行社、旅游饭店等旅游企业列入旅游行业“黑名单”(以下简称“黑名单”)。


第七条 列入“黑名单”的旅游市场主体,其信息记载期为1年,但有法律法规规定的以下3种情形除外:


(一)对因违法被吊销电子导游证的导游、领队和受到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处罚的旅行社有关管理人员的严重失信行为,记载期为3年,3年内限制其在旅游行业资质升级、评优评奖等。在“黑名单”信息记载期内,依法实行市场禁入,不得重新申请电子导游证或从事旅行社业务。


(二)在旅游经营活动中因妨害国(边)境管理受到刑事处罚的,记载期为5年,并在刑罚执行完毕之日起五年内不得从事旅行社业务经营活动;



(三)旅行社被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的,其主要负责人的“黑名单”信息记载期为5年,且在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被吊销之日起五年内不得担任任何旅行社的主要负责人。


第八条 对列入“黑名单”的旅游市场主体,各级旅游主管部门应当采取列入异常企业名录或者专项检查名单范围,提高监督检查频次,实施有效监管。各级旅游主管部门对列入“黑名单”的旅游市场主体的整改情况要适时进行检查。


第九条 对纳入“黑名单”的旅游市场主体,在记载期间应取消对其参加本系统各种评先、选优活动的资格,取消当期可享受本系统的财政扶持资金或各级财政项目申请资格。


第十条 “黑名单”管理程序:


(一)对符合可列入“黑名单”的失信旅游市场主体,形成初步名单。


(二)通过初审的“黑名单”应当予以公示,公示期为7天。经公示无异议的,经钦州市钦北区旅游局签署公布,认定为“黑名单”;有异议的,要进行核实。


(三)“黑名单”公示内容包括“黑名单”主体的基本信息及事由。


主体的基本信息包括法人和其他组织名称(或自然人姓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公民身份证号码)、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姓名及其身份证号码等。


列入“黑名单”的事由包括认定违法失信行为的事实、认定部门、认定依据、认定日期、有效期等。


涉及旅游市场主体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信息应当进行必要的技术处理。


(四)对因受到行政处罚列入“黑名单”的旅游市场主体,旅游主管部门在作出行政处罚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通过钦州市钦北区旅游政务网对外公布,记入其信用档案,将其信息上传至钦州市信用信息系统,并抄送钦州市发展改革委员会(市信用办),抄报钦州市旅游发展委员会。


(五)对纳入“黑名单”的旅游市场主体,在记载期间内再次发生违法违规行为的,查证属实的,应依法从重处罚,并在“黑名单”中记载其再次发生的违法行为,期限重新计算。


(六)旅游市场主体对“黑名单”内容有异议的,可以向钦州市旅游发展委员会申请查询核实,并提供有关证明材料。经审查确实有误的,应当及时予以纠正,并向申请人反馈相关信息。


(七)被纳入“黑名单”的旅游市场主体对“黑名单”决定不服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八)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自该情形发生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将纳入“黑名单”的旅游市场主体从“黑名单”、钦州市信用信息系统中删除,并抄送钦州市发展改革委员会(市信用办),抄报钦州市旅游发展委员会。


1.“黑名单”主体认定有误的;


2.记载期限届满的;


3.作出行政处罚或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决定被撤销的。


第十一条 鼓励社会公众对列入“红名单”、“黑名单”的旅游市场主体进行监督,发现违法行为,或与实际公布名单不符的,可向钦州市钦北区旅游局举报。


第十二条 本制度由钦州市钦北区旅游局负责解释,自2018年7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为3年。


来源:信用中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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