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建立健全全市物业行业守信激励、失信惩戒机制,依法加强物业行业企业信用管理,惩戒失信违法行为,根据《关于对房地产领域相关失信责任主体实施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发改财金〔2016〕1206号)、《关于加强和规范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发改财金规[2017]1798号)、《关于在行政管理事项中使用信用记录和信用报告的实施意见》(银政办发[2017]57号)等规定,拟制定《银川市物业行业“红黑名单”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进行公开征求意见,欢迎社会各界通过书面、电子邮件方式提出意见和建议,征求意见截止日期2019年3月9日。
单位地址:银川市金凤区北京中路147号银川住建大厦
电子邮箱:125887177@qq.com
联系人:张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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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川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18年2月18日
银川市物业行业“红黑名单”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为加快建立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机制,加强我市物业行业企业信用管理,惩戒失信违法行为,根据《物业管理条例》、《银川市物业服务企业及物业从业人员信用信息管理办法》(银住建规发〔2018〕1号)、《关于转发<银川市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措施清单(市住建局)>的通知》(银住建办发[2018]38号)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银川市物业行业“红黑名单”管理办法。
一、适用范围
在银川市行政区域内(含三区两县一市)开展物业服务活动的物业服务企业(含外地来银物业服务企业)及物业从业人员。
二、相关依据
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关于对房地产领域相关失信责任主体实施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发改财金〔2016〕1206号)、《关于加强和规范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发改财金规[2017]1798号)、《关于对失信主体加强信用监督的通知》(发改办财金[2018]893号)、《关于在行政管理事项中使用信用记录和信用报告的实施意见》(银政办发[2017]57号)、《银川市物业服务企业及物业从业人员信用信息管理办法》(银住建规发[2018]1号)等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
三、“红黑名单”认定标准
(一)“红名单”认定标准
信用等级为AAA级的物业服务企业及物业从业人员(项目经理),且一年内未发生违法违规、严重违反行业规定行为的,且未被其他行业列入惩戒对象或黑名单的。
(二)“黑名单”认定标准
1、信用记分为0分及以下的物业服务企业及物业从业人员(项目经理)。
2、持续2年信用等级均为C级的物业服务企业及物业从业人员(项目经理)。
3、发生重大责任事故、违反法律法规、严重扰乱物业行业市场造成恶劣影响的行为。
4、经市物业行政主管部门认定的其他不良行为。
符合以上1 – 4项中任意一项的,认定为黑名单。
四、认定程序
(一)信息核准
银川市物业行业“红黑名单”实行动态管理,市物业主管部门应当结合物业服务企业及物业从业人员信用记分情况实时调整“红黑名单”。
(二)信息公示
在“信用中国(宁夏银川)”网站、银川市物业官方网站、银川物业管理微信公众平台、银川市物业行业微信群、新闻媒体等平台公示“红黑名单”;纳入“红黑名单”的外地来银物业服务企业信息将发函告知营业执照注册地物业主管部门。
(三)异议处理
警示信息产生后3个工作日内,对“红黑名单”有异议的,可提供以下资料,经初审认为真实有效的,重新启动信息认定程序。
1、能够提供有效证据证明认定信息失真、失效、不准确、不全面或造假作废的。
2、已经过全面整改并经原处理部门同意已过追溯期的。
3、其他被认定的有效证据。
凡不属于上述情形的,视为异议无效。
(四)名单发布
物业服务企业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姓名、信用等级、信用记分;物业从业人员(项目经理)名称、所在物业服务企业名称、项目经理信用代码、信用等级、信用记分。
五、信用修复与退出
(一)信用修复
结合失信行为的严重程度,鼓励和支持一般失信主体自主修复失信记录。凡经修复后信用记分已恢复B级及以上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及时从“黑名单”中撤出。对失信情况特别严重、影响后果特别恶劣的“黑名单”物业服务企业及物业从业人员,依法依规不得进行信用修复。
(二)“红黑名单”退出方式
银川市物业行业“红黑名单”管理实行动态管理,数据采集信息期限为企业3年、从业人员5年,根据物业服务企业信用等级变化自动退出。“红名单”中凡被其他部门列入“黑名单”或经举报查实有失信行为的联合惩戒对象,从“红名单”中退出。
(三)以下行为纳入“黑名单”重点联合惩戒对象,不实行动态管理
1、失信情况特别严重、影响后果特别恶劣的信用等级为C级物业服务企业及物业从业人员。
2、经认定,有严重违反物业相关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的行为,社会影响特别恶劣,且不及时整改问题的物业服务企业及物业从业人员。
3、经市物业行政主管部门认定的存在其他严重不良行为的物业服务企业及从业人员。
六、信用信息应用
按照国家、自治区、银川市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及规范性文件等要求,充分运用物业行业“红黑名单”成果,加强与相关部门协同配合,实行联合激励和联合惩戒。
(一)列入“红名单”物业服务企业及物业从业人员的采取以下联合激励措施
1、依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在项目申报、评先评优、项目投标、政策扶持等方面优先考虑和加分奖励。
2、将“红名单”物业服务企业及物业从业人员信用信息在在“信用中国(宁夏银川)”网站、银川市物业官方网站、银川物业管理微信公众平台、银川市物业行业微信群、新闻媒体等平台公示,并将信息向相关部门报送,形成联合激励机制。
(二)列入“黑名单”的物业服务企业及物业从业人员采取以下联合惩戒
1、依法限制或者禁止惩戒对象的市场准入、行政许可行为;
2、停止执行惩戒对象享受的优惠政策,或者对其关于优惠政策申请不予批准;
3、在业绩考核、综合评价、评优评先表彰等工作中,对惩戒对象予以限制和约束;
4、在“信用中国(宁夏银川)”网站上公示惩戒对象的失信行为。并由各区、县(市)物业行政主管部门将信息通报相关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社区(村)居民委员会和业主委员会等;
5、各市、县(区、市)物业行政主管部门针对惩戒对象落实以下措施:
1)加大现场执法检查频次;
2)将其作为重点监管监察对象,建立常态化暗查暗访机制,不定期开展抽查;
3)约谈物业服务企业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对其主要负责人及相关责任人强制进行相关业务培训;
4)依法对惩戒对象实施市场和行业禁入;
5)不得新接物业管理项目,对原有物业管理项目合同到期的不得续签物业服务合同。
6)限制参与建设(物业)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
7)限制物业相关手续的办理。
8)发现有新的失信行为的,依法依规在自由裁量范围内从重处罚。
9)物业服务企业存在违法违规情形的,由物业行政主管部门及时移交综合执法部门依法处理。
6、被责令退出银川市物业市场的物业服务企业,相关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同步采取联合惩戒措施;
7、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及政策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情形。
七、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银川市物业行业“红黑名单”制度(试行)》(银住建规发[2018]3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