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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丽江市税务局纳税信用“红黑名单”及联合奖惩对象管理发布制度

发布时间: 2019-04-11 17:16:20

第一条 为促进社会主体诚实守信,培育诚信文化,树立诚信风尚,提高税法遵从度,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已办理税务登记,从事生产、经营并符合纳入信用评价管理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纳税人)。


第三条 “红黑榜”管理遵循客观公正、标准统一、奖惩分明、动态调整的原则。


第四条 “红榜”定期开展评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纳税人,不参加本期的评价:


(一)因涉嫌税收违法被立案查处尚未结案的;


(二)被审计、财政部门依法查出税收违法行为,税务机关正在依法处理,尚未办结的;


(三)已申请税务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尚未结案的;


(四)其他不应参加本期评价的情形。


第五条 对一个评价年度中纳税信用等级评定为A级纳税人,确定为“红榜”纳税人。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纳税人,本评价年度不能评为A级:


(一)实际生产经营期不满3年的;


(二)上一评价年度纳税信用评价结果为D级的;


(三)非正常原因一个评价年度内增值税连续3个月或者累计6个月零申报、负申报的;


(四)不能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设置账簿,并根据合法、有效凭证核算,向税务机关提供准确税务资料的。


第七条 对有重大税收违法案件的纳税人,确定为“黑榜”纳税人并直接判为D级纳税人。


第八条 符合下列标准的税收违法案件确定为重大税收违法的纳税人:


(一)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或者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100万元以上,且任一年度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占当年各税种应纳税总额10%以上的;


(二)纳税人欠缴应纳税款,采取转移或者隐匿财产的手段,妨碍税务机关追缴欠缴的税款,欠缴税款金额10万元以上的;


(三)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的;


(四)以暴力、威胁方法拒不缴纳税款的;


(五)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


(六)虚开普通发票100份或者金额40万元以上的;


(七)私自印制、伪造、变造发票,非法制造发票防伪专用品,伪造发票监制章的;


(八)具有偷税、逃避追缴欠税、骗取出口退税、抗税、虚开发票等行为,经税务机关检查确认走逃(失联)的;


(九)其他违法情节严重、有较大社会影响的。


前款第八项所称“经税务机关检查确认走逃(失联)的”,是指检查对象在税务局稽查局案件执行完毕前,不履行税收义务并脱离税务机关监管的。


第九条 “红黑榜”结果的确定和发布遵循谁评价、谁确定、谁发布的原则。


第十条 “红榜”在纳税信用等级评定结束后15日内在各办税服务厅公告栏、电子屏幕和市局外网对外公开,“黑榜”在每季度终了后10日内,除推送省局稽查局对外公布外,报送市发改委发布。“黑榜”(重大税收违法失信案件)信息自公布之日起满3年的,停止公布并从公告栏中撤出。案件信息一经录入相关税务信息管理系统,作为当事人的税收信用记录永久保存。


第十一条 “红榜”公布的A级纳税人信息由纳税服务部门提供,“黑榜”公布的重大税收违法案件纳税人信息由稽查局提供。


第十二条 对纳税信用评价为A级即“红榜”的纳税人,税务机关依照《纳税信用管理办法(试行)》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认真落实对A级纳税人的激励措施:


(一)主动向社会公布A级纳税人名单,提高A级纳税人的社会形象和知名度;


(二)A级一般纳税人可单次领取3个月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用量,并对需要调整增值税专用发票用量的,税务机关予以即时办理,普通发票实行按需领用;


(三)连续3年被评为A级信用级别(简称3连A)的纳税人,除享受以上措施外,还可以由税务机关提供“绿色通道”或安排专门人员帮助办理涉税事项,并为纳税人开展延时服务、预约服务,提供高效便捷的纳税服务;


(四)税务机关与相关部门实施的联合激励措施,以及结合当地实际情况采取的其他激励措施。


第十三条 对“黑榜”纳税人,依法采取以下措施:


(一)纳税信用级别直接判为D级,适用相应的D级纳税人管理措施;


(二)对欠缴查补税款的纳税人或者其法定代表人在出境前未按照规定结清应纳税款、滞纳金或者提供纳税担保的,税务机关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相关规定,通知出入境管理机关阻止其出境;


(三)税务机关将当事人信息提供给参与实施联合惩戒的相关部门,由相关部门依法对当事人采取联合惩戒和管理措施;


(四)税务机关依法采取的其他严格管理措施。


第十四条 重大税收违法失信案件信息实行动态管理,案件信息撤出或者发生变化的,税务机关应当及时向同级参与联合惩戒


和管理的部门提供更新信息。


第十五条 本制度由国家税务总局丽江市税务局负责解释。

来源:信用中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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