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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丽江市农业农村局 农资农产品领域诚信红黑榜制度

发布时间: 2019-04-26 17:19:21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农资农产品领域诚信“红黑名单”的认定、发布、奖惩、修复和退出,建立健全信用“红黑名单”管理与应用制度,构建守信联合激励、失信联合惩戒大格局,根据丽江市信用办《关于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进行月度责任分解的通知》(丽信办(2019) 7号)要求,参照农业部《农资领域严重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管理办法(试行)》,结合丽江市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丽江市行政区域内农资农产品领域“红黑名单”的认定、发布、奖惩、修复和退出等管理活动,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 农资农产品领域信用“红黑名单”的认定、发布、奖惩、修复和退出,应当遵循“依法依规、客观公正、及时准确、鼓励修复”的原则,严格保护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保守国家秘密,保护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第四条 丽江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是丽江市公共信用信息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统筹、指导和监督农资农产品领域信用“红黑名单”的认定、发布、奖惩、修复和退出等。


第二章 红黑名单认定


第五条 市农业农村局负责统筹组织开展我市农资农产品领域诚信红黑名单管理活动。


市农业农村局执法机构负责对纳入农资农产品领域诚信黑名单的企事业单位及生产经营者进行现场查证及解除核查。


各县(区)农业农村局负责对辖区内纳入黑名单的企事业单位及生产经营者进行初步认定、查证及解除核查。


第六条 农资农产品领域诚信红黑名单的认定由市农业农村局执法机构结合农业执法工作提出,经市农业农村局领导班子会研究审核,红黑名单公示无异议后5个工作日内,按照“红黑名单”报送的主要内容和规范要求将名单在“信用丽江’,网站上发布,并报送到丽江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备案。


第七条 因遵法守信行为,受到县级以上行政机关、司法机关、有关社会组织表彰奖励或信用评价良好被推荐为诚信典型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纳入诚信红名单。


在农资农产品领域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企业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人和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纳入失信黑名单:(一)违反国家规定,生产、销售国家禁止生产、销售、使用的农药、兽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等农资产品的;(二)生产经营假冒、伪劣农资产品,给农业生产造成2万元以上损失的;(三)因欺骗、贿赂、隐瞒、提供虚假材料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相关资质文件被农业行政部门撤销,或者伪造、变造相关资质文件的;(四)被吊销或撤销农资生产许可证、经营许可证、产品登记证等资质文件的;(五)未取得农资生产经营许可证违法生产经营农资产品的;(六)其他严重失信行为。


本制度同时规定,因农资生产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受到刑事处罚的,或者拒绝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当纳入黑名单。


第三章 信息发布


第八条 农资农产品领域诚信红黑名单的发布形式可以按以下一种或几种方式进行发布:


(一)通过市属媒体向社会公开;


(二)通过“信用丽江”网站发布;


第九条 “红黑名单”信息的主要内容包括:(一)名单主体基本信息,包括法人和其他组织名称(或自然人姓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公民身份号码、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姓名及其身份证件类型和号码(公布时隐去部分字段);列入名单的事由,包括认定诚实守信或违法失信行为的事实、认定部门、认定依据、认定及公布日期(二)“信用丽江”网站发布的红名单信息,保留期限为自发布之日起一年。(三)法律、


行政法规未规定黑名单公布的期限的,黑名单公布期限为三年,公布期限自公布之日计算。黑名单期限届满时,经县(区)农业农村局查证,在公布黑名单期间未发生违法违规行为的,由县(区)农业农村局将其从黑名单中予以删除。


第四章 管理措施


第十条 鼓励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积极进入农资农产品领域诚信红名单,行政主管部门以合理形式对进入红名单的生产经营者进行激励:(一)按规定将农资农产品领域诚信红名单通告市发展和改革委、市工商局、中国人民银行丽江支行及其他有关部门;(二)市农业农村局按规定将农资农产品领域诚信红名单在市属媒体、“信用丽江”网等媒体上宣传表彰;(三)市、县级农业农村局为农资农产品领域诚信红名单企业开通各项农资农产品行政审批绿色通道,优先办理;(四)市、县级农业农村局在组织有关评优评奖活动中,优先授予其有关荣誉称号;(五)积极配合农资农产品领域诚信红名单企业争取农业项目扶持、争取市银行金融机构信贷支持;(六)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文件规定可以实施的其他激励措施。


第十一条 发现纳入农资农产品领域诚信黑名单的企事业单位及生产经营者涉嫌构成犯罪的,市、县两级农业部门应当依法及时移交公安机关处理。市农业农村局对列入农资农产品领域诚信黑名单的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在黑名单公布期间采取以下惩戒性措施:(一)按规定将农资农产品领域诚信黑名单通告市发展和改革委、市工商局、中国人民银行丽江支行及其他有关部门;(二)市、县级农业农村局在组织有关评优评奖活动中,取消授予其有关荣誉称号;(三)不支持农资农产品领域诚信黑名单企业争取农业项目扶持(四)建议银行业金融机构对其审慎授信,建议不予以新增贷款;(五)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文件规定可以实施的其他惩戒性措施。


第五章 修复和退出


第十二条 “黑名单”认定部门认定失信“黑名单”时,应结合失信行为的严重程度,依法明确相关主体能否修复信用以及信用修复方式。鼓励“黑名单”主体通过主动纠正失信行为、消除不良社会影响、参与志愿服务或慈善捐助等方式修复信用。对可通过履行相关义务纠正失信行为的“黑名单”主体,在其履行相关义务后,可依照有关规定向“黑名单”认定部门申请退出。“黑名单”具备下列情形之一,可以退出:(一)经异议处理,“黑名单”主体认定有误的;(二)通过主动修复符合退出条件并经原认定部门同意的;(三)“黑名单”有效期届满自动退出的;(四)“黑名单”认定标准发生改变,主体已不符合新认定标准


的。市场主体退出“黑名单”后,认定部门应立即将其列入重点关注名单(认定有误的除外)。“红名单”具备下列情形之一,可以退出:(一)经异议处理,“红名单”主体认定有误的;(二)有效期内被有关部门列入“黑名单”或发现存在不当利用“红名单”奖励机制等不良行为的;(三)“红名单”有效期届满自动退出的;(四)“红名单”主体发生不符合其认定标准的情形。有关单位或个人对“红名单”主体的诚实守信行为有异议的,可向认定部门举报并提供证明材料,认定部门应在收到举报后及时核查,经核查举报情况属实的,认定部门应重新对被举报主体进行认定,并将认定结果反馈举报人和当事人。有关单位或个人对被列入“黑名单”有异议的,可向认定部门提交异议申请并提供证明材料。认定部门应在收到异议申请后及时核查,并将处理结果反馈当事人。当事人对反馈结果仍有异议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因工作失误导致信用主体的失信等级划分不当或误列“黑名单”的,认定部门应及时更正当事人信用信息,向当事人书面道歉并进行澄清,恢复其名誉。


第十三条 法律、法规、规章对红黑名单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四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0年3月24日。


丽江市农业农村局


2019年3月25日

来源:信用中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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