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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关于在煤矿领域开展失信行为联合惩戒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17-10-25 11:41:51

各产煤区县(自治县、经开区)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各监察分局(办事处),局机关各处室(单位),重庆能源集团及所属矿业(煤电)公司: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加强企业安全生产诚信体系建设的指导意见》(安委〔2014〕8号)、国家发改委等18部门《关于印发〈关于对安全生产领域失信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开展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的通知》(发改财金〔2016〕1001号,以下简称《合作备忘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不良记录“黑名单”制度管理的通知》(安监总办〔2016〕41号)、《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印发〈对安全生产领域失信行为开展联合惩戒的实施办法〉的通知》(安监总办〔2017〕49号)、《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领域失信行为信息管理工作的通知》(安监总厅〔2017〕59号)、《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实施意见》(渝府发〔2017〕3号)和2017年6月21日召开的全国安全生产领域诚信体系建设工作视频会议精神,对我市煤矿领域失信生产建设单位及有关人员实施有效惩戒,督促煤矿企业严格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依法依规开展生产建设活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惩戒对象

(一)联合惩戒对象:全市煤矿领域生产建设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存在下列失信行为之一的,纳入联合惩戒对象:

1.发生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责任事故,或1年内累计发生3起及以上造成人员死亡的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

2.未按规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擅自进行生产的;

3.发现重大安全隐患,或职业病危害严重超标,不及时整改,仍组织从业人员冒险作业的;

4.采取隐蔽、欺骗或阻碍等方式逃避、对抗安全监管监察的;

5.被责令停产停工整顿,仍然从事生产建设活动的;

6.瞒报、谎报、迟报生产安全事故的;

7.煤矿建设项目安全设施未经验收合格即投入生产和使用的;

8.煤矿存在超层越界开采、以探代采行为的;

9.发生事故后,故意破坏事故现场,伪造有关证据资料,妨碍、对抗事故调查,或主要负责人逃逸的;

10.安全生产和职业健康技术服务机构出具虚假报告或证明,违规转让或出借资质的。

(二)“黑名单”管理对象:存在严重违法行为,发生重特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或1年内累计发生2起较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或发生性质恶劣、危害严重、社会影响大的典型较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联合惩戒对象,纳入安全生产不良记录“黑名单”管理。

二、惩戒期限及惩戒措施

(一)惩戒期限:联合惩戒和“黑名单”管理的期限为1年,自公布之日起计算。有关法律法规对管理期限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执行。

(二)惩戒措施:我局将对存在失信行为的联合惩戒对象和“黑名单”管理对象,报送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煤矿安监局和市级有关部门,录入国家和市级公共信用信息平台,按照《合作备忘录》和国务院关于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有关规定,依法依规实施联合惩戒措施。包括实施从严审核行政许可审批事项、从严控制安全生产许可证发放等行政性约束和惩戒措施,限制出境和限制购买不动产、乘坐飞机、乘坐高等级列车和席次、旅游度假、入住星级以上宾馆及其他高消费行为等市场性约束和惩戒措施,支持行业协会商会按照行业标准、行规、行约等对失信会员实行警告、行业内通报批评、公开谴责、不予接纳、劝退等行业性约束和惩戒措施。

鼓励公众通过“12315”“12365”“12331”“12369”“12312”等多种渠道举报煤矿企业严重失信行为等社会性约束和惩戒措施。

三、信息管理流程

(一)信息采集:各产煤区县(自治县、经开区)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各监察分局(办事处)、机关各处室(单位)在煤矿安全执法检查、巡查、督查、暗查中发现或举报核实全市煤矿领域的生产建设单位存在上述失信行为的,经主要负责人审签后,于每月底前将拟纳入联合惩戒对象和“黑名单”管理的信息报送重庆煤监局、市煤管局。

(二)信息确认:市煤管局安全监管处对各地报送信息进行汇总,会同有关处室初审后,报局长办公会审议,并于每月10日前将上月信息报送国家安全监管总局。

(三)信息发布:经国家安全监管监总局审议确认后,通过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和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各有关部门通报,并在国家安全监管总局政府网站和《中国安全生产报》向社会公布。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公布后,重庆煤监局、市煤管局将信息录入全市统一的公共信用信息平台。

(四)信息移出:联合惩戒和“黑名单”管理期满,被惩戒对象须在期满前30个工作日内向所在产煤区县(自治县、经开区)煤矿安全监管部门提出移出申请并填写《重庆市煤矿联合惩戒对象移出审核情况表》(详见附表2),经产煤区县(自治县、经开区)煤矿安全监管部门、监察分局(办事处)和重庆煤监局、市煤管局联系片区处室审核合格后,报局长办公会审议通过后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审定后予以移出销号,同时通报相关部门和单位,向社会公布。重庆煤监局、市煤管局及时将移出信息报市公共信用信息平台管理部门。

四、建立工作机制

(一)建立工作汇报和情况通报制度。重庆煤监局、市煤管局定期将全市煤矿领域联合惩戒和“黑名单”管理制度实施情况以及信息报送情况进行通报。

(二)建立台账管理和跟踪督办制度。重庆煤监局、市煤管局建立由相关处室协调配合的工作机制,统筹建立煤矿领域失信行为信息工作台账,实施动态管理。各有关业务处室按联系片区对区县(自治县、经开区)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和监察分局(办事处)相关工作跟踪督办,推动联合惩戒制度落地见效。

(三)建立联合惩戒成效信息反馈制度。各产煤区县(自治县、经开区)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和各监察分局(办事处)及时汇总本辖区开展联合惩戒情况,并收集本地区实施联合惩戒的典型案例,每月底前报重庆煤监局、市煤管局。

(四)建立定期专项督查制度。局机关有关业务处室会同各监察分局(办事处)按联系片区定期对各区县(自治县、经开区)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开展联合惩戒各项工作落实情况组织专项督查。

五、有关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重庆煤监局、市煤管局负责全市煤矿领域失信行为联合惩戒工作,日常工作由安全监管处负责,包括信息收集、统计、上报等工作。各产煤区县(自治县、经开区)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各监察分局(办事处)要加强组织领导,明确工作责任部门和责任人员,依法依规开展工作,确保工作落实。

(二)健全工作机制。建立健全科学合理的失信行为信息采集、报送、审核、发布、移出、异议处理等工作流程和相应的制度和工作机制,推动信息管理和联合惩戒机制的规范运行,确保报送信息及时、准确。

(三)强化责任落实。各产煤区县(自治县、经开区)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各监察分局(办事处)要强化监管监察责任落实,加大执法检查督查力度,及时发现存在的各类失信行为,并认真研究如实上报,对弄虚作假、隐瞒不报或迟报的,要严肃问责。对纳入惩戒对象的单位和人员要强化跟踪监督,确保各项惩戒措施落实。严格督促全市煤矿领域各生产建设单位依法依规开展生产建设活动,杜绝各类失信行为发生。

(四)加强信息报送。各产煤区县(自治县、经开区)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各监察分局(办事处)、局机关有关处室要落实专人,每月底报送当月失信行为有关信息(详见附件1),无失信行为惩戒情况的也要按时报送。首次报送失信行为信息从2017年1月1日起采集至填报当月。

请各产煤区县(自治县、经开区)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各监察分局(办事处)和局机关有关处室于2017年10月底前,将分管失信联合惩戒对象信息管理工作的负责人、处(科)室负责人及联络员名单及相关信息(详见附件3),报送市煤管局安全监管处(联系人:杨家寿,电话:86722156,邮箱:396952781@qq.com)。

附件:1. 重庆市煤矿领域联合惩戒对象信息汇总表

2. 重庆市煤矿领域联合惩戒对象移出审核情况表

3. 重庆市煤矿领域联合惩戒信息管理责任人员信息

汇总表

4. 关于对安全生产领域失信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

人员开展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

附件:点击下载

重庆煤矿安全监察局  重庆市煤炭工业管理局

2017年10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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