牡丹江市人大常委会:
牡丹江市安监局近些年来,高度关注法院强制执行工作,在我市两级法院的共同支持下,成功将我局多起执行难的案件执行到位,维护法了法律权威,维护了政府形象,维护了社会公平正义。现将我局贯彻落实《牡丹江市人大常委会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民法院执行工作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和《对失信被执行人实施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以下简称备忘录)情况汇报如下:
一、认真学习《决定》和《备忘录》精神。我局党组组织相关科室负责人召开专题会议,传达并学习《决定》和《备忘录》相关内容,进一步明确我局在支持法院执行中的相关职责。
二、向中院提出《对失信被执行人联合惩戒的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建议。按照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等32家单位印发《备忘录》的通知精神,我局认真研究后,制定了我局在《实施细则》中所承担的协助义务,根据我局现有权力清单向中院提出我局在协助法院执行中应当履行哪些义务,即:协助限制失信被执行人从事烟花爆竹批发,危险化学品经营储存,小型露天矿山、具有独立选场的四、五等尾矿库生产。
三贯彻国家局和省局相关文件。日前,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印发《对安全生产领域失信行为开展联合惩戒的实施办法通知》,明确对10类安全生产失信行为进行联合惩戒。这10类行为是:发生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责任事故,或1年内累计发生3起及以上造成人员死亡的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未按规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擅自开展生产经营建设活动的;发现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或职业病危害严重超标,不及时整改,仍组织从业人员冒险作业的;采取隐蔽、欺骗或阻碍等方式逃避、对抗安全监管监察的;被责令停产停业整顿,仍然从事生产经营建设活动的;瞒报、谎报、迟报生产安全事故的;矿山、危险化学品、金属冶炼等高危行业建设项目安全设施未经验收合格即投入生产和使用的;矿山生产经营单位存在超层越界开采、以探代采行为的;发生事故后,故意破坏事故现场,伪造有关证据资料,妨碍、对抗事故调查,或主要负责人逃逸的;安全生产和职业健康技术服务机构出具虚假报告或证明,违规转让或出借资质的。
我局按照《通知》要求,将对纳入惩戒对象和“黑名单”管理的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按照有关规定,依法依规严格落实各项惩戒措施。
牡丹江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2017年8月25日
来源:信用中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