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黄冈市黄梅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黄梅县安全生产工作双月告知制度》和《黄梅县安全生产领域失信行为联合惩戒管理十条规定》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小池滨江新区,黄梅经济开发区,五祖寺—挪步园风景名胜区:
《黄梅县安全生产工作双月告知制度》和《黄梅县安全生产领域失信行为联合惩戒管理十条规定》已经县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黄梅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10月12日
黄梅县安全生产工作双月告知制度
一、告知主体
各乡镇人民政府,小池滨江新区,黄梅经济开发区,五祖寺-挪步园风景名胜区,安全生产各专业委员会,县安委会各成员单位。
二、告知对象
县委、县政府主要领导,县分管领导,县分管行业领导,县驻点和联系乡镇领导,专业委员第一主任。
三、告知内容
(一)有关法律法规学习贯彻落实情况;
(二)上级重要文件、会议精神贯彻落实情况;
(三)上级领导和部门交办事项落实情况;
(四)领导批示件和部门函件办理情况;
(五)群众信访、举报件办理情况;
(六)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安全大检查、重点隐患排查治理、“打非治违”情况;
(七)企业“三同时”制度执行情况;
(八)安全宣传教育和培训工作情况;
(九)安全生产投入情况;
(十)安全监管队伍建设情况;
(十一)应急救援体系建设情况(应急预案、演练计划和方案、器材和设备);
(十二)事故报告处理与责任追究情况;
(十三)重大危险源和重要节点安全监管情况;
(十四)安全生产工作新思路、新举措情况;
(十五)其他需要反映的情况。
四、告知要求
1、按“三个必须”和属地管理要求,对口告知,同时报县安办备案。
2、报送时间:(1)每双月26日前报《安全生产工作告知书》;(2)12月6日前报年度安全生产工作情况。
3、告知书(式样见附件)由各乡镇人民政府及安委会成员单位行政主要负责人签字后报送。
五、告知考评
县安委会办公室将落实安全生产工作告知情况登记备案,作为各乡镇人民政府和安委会成员单位年度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考核依据之一。
附件:黄梅县安全生产工作告知书
附件:
黄梅县安全生产工作告知书( 月)
告知
单位
签章 :
年 月 日
单位主要
负 责 人
签字:
年 月 日
一、本期安全生产工作重点:
二、贯彻落实安全生产工作规范性文件、规章制度情况(名称、文号、时间、)
三、工作亮点(可另附页)
四、工作建议:
五、主要数据
(一)安全生产工作责任书签订情况(只限第一季度上报):
1、与所属村(部门)签订数 ,签订率 %;
2、与所属企业签订数 ,签订率 %。
(二)负责人召开会议、检查情况:
1、主要负责人召开会议 次,现场监督检查 次;
2、分管负责人召开会议 次,现场监督检查 次;
(三)安全生产监督检查情况:
1、检查次数 次,参加人数 人次,其中专项检查 次;
2、检查企事业单位 家;
发现隐患 条,下达整改意见书 份,整改 条,整改率 %;
打击非法企业 家,其中责令停产整顿 家,关闭 家,查封 家。
(四)省、市、县领导、部门交办事项情况:
收到交办函 件,已完成 件,按时回复 件;
(五)事故情况:
1、死亡事故 起,死亡人数 人,直接经济损失 万元;
2、重伤事故 起,重伤人数 人,直接经济损失 万元 。
(六)应急管理情况
本级预案修订数 ,演练数 次。
(七)新建项目“三同时审查情况:
新建项目 个,已落实“三同时”审查 家。
(八)安全培训情况:
举办培训班 期,参加人数 人;其中,企业负责人 人,安管员 人;机关单位管理人员 人。
说明:本告知书中数据均为本期数。
黄梅县安全生产领域失信行为联合惩戒管理十条规定
第一条 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存在下列失信行为之一的,纳入联合惩戒管理对象:
(一)发生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责任事故,或1年内累计发生2起及以上造成人员死亡的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
(二)存在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或职业病危害的;
(三)存在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或职业病危害,未在限期内整改到位的;
(四)未按规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擅自开展生产经营建设活动的;
(五)被责令停产停业整顿,仍然从事生产经营建设活动的;
(六)高危或规模以上工贸企业未按规定达到三级以上安全生产标准化的。
第二条 对有以上六种行为之一的生产经营单位一律取消评先评优资格;
对其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相应的专业技术人员等取消评先评优、职称评选等资格,不作为“两代表一委员”推荐提名人选。
第三条 对有第一条中第(一)款规定行为的,将严格依照《黄冈市对安全生产领域失信行为开展联合惩戒实施细则的通知》(黄安监管〔2017〕71号)文件精神逐级上报至国家安监总局,纳入全国企业信用信息系统进行联合惩戒。
第四条 对有第一条中第(二)款规定行为的,将采取以下加强安全生产监管的联合惩戒管理措施:
(一)作为重点监管监察对象,每月至少进行一次执法检查;
(二)由属地乡镇政府和相应行业监管部门约谈其主要负责人,对其主要负责人及相关责任人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
(三)发现有新的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的,依法依规从重处罚。
第五条 对有第一条中第(三)款、第(四)款、第(五)款和第(六)款规定行为之一的,将采取以下联合惩戒管理措施:
(一)发改等部门采取依法暂停审批其新的重大项目申报,核减、停止拨付或收回政府补贴资金;依法限制取得政府性资金支持;
(二)招投标部门依法限制参与建设工程招投标;依法限制其参与政府采购活动;
(三)科技部门暂停审批其科技项目;
(四)工商部门在全县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上公示其失信信息;对被吊销或者撤销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失信单位,依法吊销营业执照,对隐瞒真实信息的依法纳入经营异常名录乃至严重违法失信名单;
(五)金融机构,作为其评级授信、信贷融资、管理和退出的重要参考依据;
(六)国土资源部门在土地使用、采矿权取得等环节依法采取严格限制或禁止;
(七)环保部门严格、审慎审查其新改扩建项目的环评申报事项;
(八)税务部门取消其税收优惠政策;
(九)各主管部门取消其部门政策性资金支持等措施。
第六条 县安监局对符合纳入安全生产失信名单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要进行核实、取证,记录基础信息和纳入理由,并将相关资料证据存档和保全。
第七条 县安监局对拟纳入联合惩戒对象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召开班子会议进行研究提出具体惩戒措施,报县政府分管副县长审批后,再下发书面告知书。生产经营单位对拟纳入联合惩戒管理有异议的,应自收到县安监局书面告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向县安监局提出书面申辩。对生产经营单位提出的事实、理由、证据成立的要予以采纳。生产经营单位无申辩意见或申辩意见不成立的,县安监局直接下达《纳入联合惩戒管理确认书》。
第八条 县安监局对确认纳入联合惩戒管理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及时将惩戒措施抄送属地乡镇或县直相关部门,各相关单位应严格执行规定,迅速启动联合惩戒管理措施。
第九条 联合惩戒管理措施有效期为一年,惩戒期满,被惩戒对象须在期满前30个工作日内向县安监局提出书面移出申请,县安监局审核验收合格后,及时书面通报相关部门,相关部门按照程序移出惩戒管理信息。凡属国家安监总局公布惩戒名单的从其规定。
第十条 本办法由县安监局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抄送:县委办公室。
县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县政协办公室,县法院,县检察院。
黄梅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10月12日印发
来源:信用中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