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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潍坊昌乐县出台《关于对失信党员和公职人员 实施信用惩戒的意见》

发布时间: 2017-10-30 11:11:45

为加强诚信建设,在山东省潍坊市昌乐县党员和公职人员中倡导诚实守信的品德修养,对纳入国家失信被执行人的党员和公职人员实施信用惩戒,昌乐县纪委、县委组织部、县人民法院和县人社局四部门联合出台了《关于对失信党员和公职人员实施信用惩戒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

根据《意见》,党员和公职人员具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以伪造证据、暴力、威胁等方法妨碍、抗拒执行,或以虚假诉讼、虚假仲裁或者以隐匿、转移财产等方法规避执行的,人民法院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定期将名单报县纪委(监察局)、县委组织部和县人社局。

党员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视情况给予纪律处分或组织处理;预备党员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延长预备期或取消预备党员资格。公职人员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在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之前,年度考核不得评为优秀等次,不得晋升职务(岗位)、不得申请交流调动、不得调入昌乐县机关事业单位及国有企业工作,不予推荐参加专业技术职称评审,取消报考昌乐县公务员资格、取消报名应聘昌乐县属事业单位、国有企业、机关事业单位利用财政资金聘用外聘人员等资格,取消报名应聘昌乐县特岗教师、“三支一扶”等“服务基层项目”人员资格。

人民法院联合征信及监管部门,在置产置业、融资信贷、行政审批、市场准入、生活消费、子女就读高消费私立学校等方面,对失信党员和公职人员予以信用惩戒和限制。情节较轻尚未构成犯罪的个人,将予以罚款或拘留;具有拒不执行行为的单位,对其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犯罪的,将严肃追究其刑事责任。

除了对党员和公职人员个人的信用惩戒,《意见》中还提到了对他们所属单位的考核监督。将失信党员和公职人员归口管理单位的涉执、协执情况,纳入综合考评项目,作为评先树优的条件。

《意见》的出台,对于加强党员和公职人员群体的诚信建设,构建“一处失信、处处受限”的信用惩戒大格局,具有重要的积极意义。

来源:信用中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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