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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纳税信用A级纳税人实施联合激励措施的合作备忘录

发布时间: 2016-07-13 21:47:46

为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落 实《国务院关于印发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 年) 的通知》(国发〔2014〕21 号)、《国务院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 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 (国发〔2016〕33 号)等文件关于“褒扬诚信、惩戒失信”的总体 要求,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和税务总局牵头,人民银行、中央文明 办、教育部、工业和信息化部、民政部、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 保障部、国土资源部、环境保护部、住房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 部、农业部、商务部、文化部、国资委、海关总署、工商总局、 质检总局、食品药品监管总局、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外汇 局、全国总工会、共青团中央、全国工商联、铁路总公司等部门 和单位就纳税信用 A 级纳税人实施联合激励措施达成如下一致 意见:


一、联合激励对象


联合激励对象为税务机关公告发布的纳税信用 A 级纳税人。


二、信息共享与联合激励的实施方式


国家发展改革委基于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建立守信联合激励系统。税务总局通过该系统向签署本备忘录的其他部门和单 位提供纳税信用 A 级纳税人名单,并按照有关规定更新。其他 部门和单位从守信联合激励系统中获取纳税信用 A 级纳税人名 单,执行或协助执行本备忘录规定的激励措施,并按季度将执行 情况通过该系统反馈给国家发展改革委和税务总局。


三、激励措施及实施单位


(一)项目审批服务和管理


1.建立行政审批绿色通道,根据实际情况实施“容错受理”等 便利服务,部分申报材料(法律法规要求提供的材料除外)不齐 备的,如行政相对人书面承诺在规定期限内提供,可先行受理, 加快办理进度。


2.企业债发行过程中,鼓励发行人披露纳税信用级别信息, 增强发行人的市场认可度,降低企业融资成本。


3.在粮食、棉花等进出口配额分配中,可以将申请人信用状 况与获得配额难易程度或配额数量挂钩,对于 A 级纳税人给予 一定激励措施。


4.在电力直接交易和落实优先发电权、优先购电权中,对于 交易主体为 A 级纳税人的,同等条件下优先考虑。


5.在企业境外发债备案管理中,同等条件下加快办理进度, 适时选择 A 级纳税人开展年度发债额度一次核定、分期分批发 行试点。


6.在政府投资项目招标中,招标人确需投标人提交纳税证明的,可以简化纳税证明等相关手续。


7.在战略性新兴产业融资担保风险补偿金试点工作中,对于 纳入风险补偿支持范围的企业,同等条件下予以优先考虑。


8.重大项目稽查中,对于中央预算内投资项目专项稽查过程 中,可适当减少抽查比例。


9.在价格执法检查中,适当减少抽查频次。

落实部门:国家发展改革委


(二)税收服务和管理


10.主动向社会公告年度 A 级纳税人名单。


11.一般纳税人可单次领取 3 个月的增值税发票用量,需要 调整增值税发票用量时即时办理。


12.普通发票按需领用。


13.连续 3 年被评为 A 级信用级别(简称 3 连 A)的纳税人, 由税务机关提供绿色通道或专门人员帮助办理涉税事项。


14.纳税信用 A 级出口企业可评为出口企业管理一类企业。


评为出口管理一类企业的 A 级纳税人,享受以下便利措施:


(1)国税机关受理出口退(免)税正式申报后,经核对申 报信息齐全无误的,即可办理出口退(免)税。


(2)可优先安排该类企业办理出口退税。


(3)国税机关可向该类企业提供绿色办税通道(特约服务 区),并建立重点联系制度,指定专人负责并定期联系企业。


15.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消增值税发票认证。

落实部门:税务总局


(三)财政资金使用


16. 在实施财政性资金项目安排时,将企业纳税信用状况作 为参考条件,同等条件下优先考虑 A 级纳税人。

落实部门:财政部


(四)产业领域


17.申请增值电信业务给予便利和优惠。

落实部门:工业和信息化部


(五)社会保障领域


18.办理社保等业务时给予提前预约、优先办理、简化流程 等必要便利。

落实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六)土地使用和管理


19.在政府招标供应土地时,同等条件下优先考虑。

落实部门:国土资源部


(七)环境保护领域


20.办理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等环境保护许可事项,在同 等条件下予以优先支持。

落实部门:环境保护部


(八)商务服务和管理 21.办理商务领域相关行政审批事项时, 给予优先处理的便 利政策,缩减办证的时间。

落实部门:商务部


(九)进出口便利化


22.以下便利化措施,适用于海关企业信用等级为认证企业的A 级纳税人:


(1)适用较低进出口货物查验率。


(2)简化进出口货物单证审核。


(3)优先办理进出口货物通关手续。


(4)海关优先为企业设立协调员,解决企业进出口通关问 题。


(5)享受 AEO 互认国家或地区海关提供的通关便利措施。


23.对于海关企业信用等级为一般信用企业的 A 级纳税人, 海关优先对其开展信用培育或提供相关培训。

落实部门:海关总署


(十)运输便利化


24.优先办理车辆通关手续。


25.优先核发国际汽车运输行车许可证。

落实部门:交通运输部


(十一)工商行政管理 26. 将纳税信用 A 级纳税人在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上进 行公告。

落实部门:工商总局


(十二)出入境检验检疫


27.适用较低的检验检疫口岸查验率。


28.优先安排免办 CCC 认证货物担保放行以及后续销毁核销 等。


29.办理目录外 3C 和 3C 证书时,予以优先处理。

落实部门:质检总局


(十三)食品药品监管


30.建立绿色通道,在办理食品药品生产经营审批事项时根 据实际情况提供便利服务。

落实部门:食品药品监管总局


(十四)融资便利化


31.作为银行授信融资的重要参考条件。


32.作为优良信用记录记入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

落实部门:人民银行、银监会


(十五)证券、保险业监管


33.审批证券、基金管理公司、期货公司及保险公司设立、 变更、从事相关业务等行为时,将企业信用信息作为重要参考。


34.在保险中介机构的设立等方面提供便利化措施。

落实部门:证监会、保监会


(十六)外汇管理


35.在外汇管理改革过程中,优先选择外汇业务合规性好的 A 级纳税人作为贸易投资便利化改革措施的先行先试对象。

落实部门:外汇局


(十七)全国文明城市、文明单位、五一劳动奖章、先进社 会组织等评选


36.将纳税信用 A 级纳税人情况纳入全国文明城市测评标准, 作为评选全国文明单位的参考条件。


37.在评选五一劳动奖章时同等条件下予以优先考虑。


38.在评选全国性先进社会组织时予以优先考虑。

落实部门:中央文明办、全国总工会、民政部


(十八)其他


39.出台适宜在部分企业进行试点的优惠政策、便利服务措 施时,考虑优先选择纳税信用 A 级企业试点。

落实部门:各有关部门


40.作为各部门在本行业、本领域内向企业、个人和其他组 织颁发荣誉证书、嘉奖和表彰等荣誉性称号的重要参考,优先给 予奖励和表彰。

落实部门:各有关部门


41.向“信用中国”网站和社会化征信机构适时推送相关信息。

落实部门:各有关部门


四、联合激励的动态管理


按照《纳税信用管理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4 年第 40 号)的规定,税务机关每年 4 月份确定上一年度纳税信 用评价结果,并根据补评、复评情况对纳税人的纳税信用级别实 施动态调整。


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将 A 级纳税人名单与其他领域失信 名单进行交叉比对,将未纳入其他领域失信名单的 A 级纳税人 确定为联合激励对象,结合该企业在本领域的信用状况实施激励。 各单位在日常监管中,发现 A 级纳税人存在违法失信行为,应 及时通过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反馈国家发展改革委和税务总 局,一经核实,立即取消其参与守信联合激励资格并及时通报各 单位,停止适用的守信联合激励措施。


五、其他事宜


各部门应密切协作,积极落实本备忘录,制定实施细则和操 作流程,2016 年 7 月底前实现 A 级纳税人信息共享和联合激励。


本备忘录实施过程中的具体操作问题,由相关部门协商明确。

来源:信用中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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